社会契约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9章 谈社会公约

导言

卢梭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作为自然权利的个体的自由,一种是联合体中契约规定的自由。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过集体生活,从而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中,每个联合者及其自身的权利都转让给了联合体,联合体又给予个体约定的权利。而所有的一切,都在于联合体与个体之间达成某种契约关系。否则,如果联合者还想在联合体中享受那种个体的自由,那么,联合体就会破产。

同时,联合体中的成员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会得到与贡献等价的补偿,同时还能得到更多的权力和强大力量来保护其所拥有的东西。这个联合体就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者或者国家。

我猜想人类曾遇到过的一种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类个体的力量无法扫除自然界的障碍。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人类不改变求生方式,就无法生存,必然会走向灭亡。但人类只能运用现有的力量而无新的方法,所以团结起来形成一种力量来克服这些障碍是唯一的办法,这也是让人类团结协作的原动力。

这种合力是集合很多人才能创造出来的。力量和自由是每个人生存的基础,怎么能既不伤害自己也不忽略别人对自己的关爱,并与他人团结创造合力呢?就我的主旨而言,这其中存在的困难就是:“寻求一种联合的方式,使得合力能保卫联合体中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联合体中,每个个体也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并且仍然拥有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

该契约的条款是被订约的性质决定的,最细微的修改也会让它们失效。这些规则也许从未正式宣告,但在全世界都是同样被人认可的。社会契约如果受到破坏,每个人就恢复了本来的权利,在丧失契约规定的自由的同时,又重新获得了作为个体时的自由。

这部分有关联合的条款可以总结成:每个联合者及其自身的权利都转让给了联合体。每个人都倾其所有,所以大家的条件都是平等的,也就不会互相拖累。

这种转让是无所保留的,联合体会尽可能完善,每个联合者也就没有更多的需求。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如果每个联合者都是自己的裁判,社会又处于自然状态,而联合体的结果就必然是暴政或沦为空谈。

最终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了大众,就无异于把自己交给了任何人,联合者之间都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会得到与贡献等价的补偿,同时还能得到更多的权力和强大力量来保护其所拥有的东西。

所以当我们将社会契约中非基础的东西去除以后,就能把社会契约简化为:在联合体的公意的指导下,每个人都将其一切力量投入到集体中,每个人都是联合体不可割裂的一份子。

联合体是一种人为的共同体,是道德与集体团结的产物,它代替了每个联合者,组成该共同体的是那些与选举人类似的成员;联合体通过这个行为就能获得统一性、生命力和意志力。过去将那些由其他所有人联合产生的公共团体叫做城邦,[10]现在被认为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起被动作用时,称之为国家;当起正面作用时,称之为主权者;当与同类相比时,称之为政权。那些联合者,将其整体称作人民;参与主权的人,叫做公民;服从国家法律的,称为臣民。这些词都容易被混淆和串用;一定要知道这些词的区别,明确其准确的含义并在使用中加以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