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传(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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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现代法治:沈家本的改革梦(代自序)(1)

——沈家本逝世百周年祭[1]

1913年7月,北京湖广会馆,由北京法学会主持的沈家本追悼会在这里举行。在社会各界送来的诸多挽联中,有一条是这是这样的:

法治导先河巨典修成笔挟风霜难易字;

作人开广厦宗工遽杳手栽桃李未成荫。

这是一条概括沈家本改革实践的挽联。法治(Rule of law),更确切地说,宪政法治,是当年沈家本主持改革的理想。

在西方法的影响和冲击下,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终于走上法律改革之路。而在这场影响深远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运动中,沈家本作为清末法律改革的主持者,他对改革的态度,他对西方法的理解,他的思想和行动,都对这场改革产生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法治,特别是法治中的审判独立,是他的改革理想,也是晚清法律改革者的理想。他是这一理想的追求者和实践者。

沈家本(1840—1913),清代著名法学家和立法专家。字子惇,又作子敦,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省湖州市)人。同治三年(1864年)进入清朝刑部做官,光绪九年(1883年)考中进士,仍然留在刑部做官,是地道的传统中国士大夫。历任刑部直隶,陕西、奉天各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以对传统法学(律学)的精熟,被官场和士大夫所推许,“以律鸣于时”,是当时刑部最出色的司员之一。光绪十九年(1893年)出任天津知府,因“以宽大为治”“用律能与时变通”,而受到时人称誉。后来调任直隶首府保定府知府。在此期间,因董福祥甘军过境,捣毁保定北关外法国教堂,引起中外交涉。他据理与法国传教士力争。为此,在八国联军占领保定期间,被侵略军拘留近四个月。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起到宣统三年(1911年)止,历任清朝刑部侍郎(副部长)、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最高法院院长)、法部侍郎(副部长)、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校长)、资政院副总裁、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部长)等职。1910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被推为首任会长。在中国传统法律转轨、中西法律和法学融合,以及中国近代法学兴起的过程中,他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

1901年,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万世不易外,“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率先响应,根据这一谕令,先后提出改革旧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以及仿照西方法律,制定中国自己的矿山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等一系列奏议。在此期间,张之洞参预与英国的商约谈判,提出中国改革法律、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取得英国代表马凯的同意并写入条约以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朝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根据清廷的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联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同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拉开了法律改革序幕。

一、中西法治宗旨之异

发生在19、20世纪之交的法律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改革。在沈家本等努力下[2],这次改革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之门。中国法律向近代演进,中国水土第一次移植西方的法治。沈家本是法治,特别是法治中审判独立的追求者和实践者。

作为晚清法律改革的主持者,沈家本熟悉我国的古代法治(Rule by law),对西方法治也有深入洞见。但是,从现有的材料看,在主持法律改革之前,没有发现他对西方法治有什么了解。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保定城,侵略者加给他的切肤之痛,导致他的思想急剧转变。1899年秋天撰写、1907年面世的《刑案汇览三编序》,记述了他的这一转变。

《刑案汇览三编》是沈家本保定知府任内,在保定府署编定的起自道光十八年的刑案。编完这本巨著后,他把自己一生对清朝刑案,同时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知,写进杀青后的书序。这篇书序中的两段话,真实地记录了他的心路转变历程。

这两段话中的第一段说:

夫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岂不殆哉。《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晰疑辨似,回惑祛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决焉。顾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3]

这段话直接说出了他花那么多时间编辑这本书的目的。用今天学者们的语言,就是为他的付出做价值论证。己亥年(1899年),经过戊戌变法,“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新学已经出现。虽然已届花甲(虚岁)之年,他也知道中国已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法理”[4]。但是,他还是不无顽固地说:“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也就是说,他知道新“法理”,也不排斥这种外来的新“法理”,但是看重的仍然是传统的司法经验的价值。

但是,曾几何时,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就把自己以前的这种价值判断推翻了。丁未年,也就是公历1907年,《寄簃文存》八卷刊行[5],收入1899年所写的这篇序。在这篇序文的末尾,他加上了我要引述的第二段话:

此编抄撮于京邸,编订于天津、保定两郡署,见者谓宜公诸世。余方筹剞劂之资,旋值庚子之变,事遂中辍。忽忽又八九年矣。今日修订法律之命,屡奉明诏,律例之删除变通者,已陆续施行。新定刑法草案,虽尚待考核,而事机相迫,施行恐亦不远。此编半属旧事,真所谓陈迹故纸也。芟薙之功,待诸来日。姑记其缘起于此。丁未仲冬。[6]

八年前坚信前人“成说”、旧日“案情”有其特有价值,“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八年后认定这些“成说”“案情”为“陈迹故纸”。前后变化如此之大,很容易让人怀疑沈家本是因为当了法律大臣,做了大官,为保官升官,作秀迎合新潮流。

当然这只是一种怀疑,既无根据,也不公道。就我个人的认识而言,我认为他的这种前后变化是“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20世纪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叫做《保定教案与沈家本被拘考》[7],探讨的就是这个问题。撰写《刑案汇览三编序》的时间是己亥年,在此之前是戊戌年,之后是庚子年——这些是稍微知道一点中国近代史的人,都不可能不知道的年份。但是,一般人知道戊戌变法,却不一定知道变法前发生在保定北关外的教案,更不知道这个教案给沈家本埋下的灾祸;知道庚子年有义和团、八国联军,有北京被占、慈禧西逃,却不一定知道洋人南下、占领保定。因为戊戌年的北关外教案,沈家本被关押四个多月,命悬一线,最后仅以身免。死里逃生的沈家本如同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做了修律大臣,为他所依托的王朝命运,为他所挚爱的国家,为他所亲见的同僚鲜血,为他个人所蒙受的屈辱,愤而激变。“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这首诗成于脱离虎口后不久,赞赏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鼎,但与其说是歌咏子产,毋宁说是他的自我抒怀。只要知道铸刑鼎中叔向与子产的辩论,就不难明白“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的隐喻。更何况,他的修律大臣职位,与其说是慈禧太后任命的,毋宁说是法律制度的历史性转型把他推上去的。

庚子年的切肤之痛,使他主持法律改革以后,很快就接受了从海外传来的西方法。又由于他对中国传统法造诣的精深博大,他很快就究明西方法与我国传统法的差异。对这种差异,他没有长篇大论的理论论证,但有明确的表述,而且往往一语中的。例如,关于中西审判制度,他说:

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中国则由州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

西法无刑讯,而中法以考问为常。西法虽重犯亦立而讯之,中法虽宗室亦一体长跪。此中与西之不能同也。[8]

中西司法审判的差异如此,法治也是这样。在《新译法规大全序》中,他开篇就指出:

《管子》曰:“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又曰:“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又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其言与西人今日之学说,流派颇相近,是法治主义,古人早有持此说者,特宗旨不同耳。[9]

西方有法治,中国也有自己的法治。但是,中国自古就有的法治,与西方法治并不完全相同,只是“颇相似”而已。相似在什么地方呢?相似在“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表面形式上。这种形式上的“相似”,无法掩盖二者的“宗旨”,亦即精神内核的天渊之别。二者的宗旨在什么地方呢?他论证说:

今者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或者议曰:以法治者,其流弊必入于申、韩,学者不可不慎。抑知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二者相衡,判然各别。则以申、韩议泰西,亦未究厥宗旨耳。[10]

直到今天,西方学者对法治的解释仍然是言人人殊。但是,不管西方对法治有多少解释,西方法治不同于古代“法治”,这是中外学者的共识。“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这是中国的传统法治。“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这是西方法治。“二者相衡,判然各别”。对中西法治这种一言中的的区分,就当日而言,似乎连天才的言论骄子梁启超也稍逊一筹。这位花甲之年才开始通过翻译而接触西方法律的老翁,短短几句话,就使人洞若观火,实在无法不使人佩服他的法学渊深,以及由此而来的洞察力。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的指导,所以他反对当时国内的古今中西门户之见,力主博采古今中西的善法,改弦更张,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实行现代法治,来挽救国家民族的危亡:

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原本,不过借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

夫古法之不同于今而不行于今,非必古之不若今,或且古胜于今。而今之人习乎今之法,一言古而反以为泥古,并古胜于今者而亦议之。谓古法之皆可行于今,诚未必然,谓古法皆不可行于今,又岂其然。西之于中,亦犹是耳,值事穷则变之时,而仍有积重难返之势,不究其法之宗旨何如,经验何如,崇尚者或拘乎其墟,而鄙薄者终狃乎其故。[11]

总之,“立法以典民,必视乎民以为法而后可以保民”,“因民以为治,无古今中外一也”。因此,“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不为悖且愚乎”。[12]

具备这样的洞察力,能对中西法治做如此精辟的分析,他的价值取向不言自明:“近今泰西政事,纯以法治,三权分立,互相维持。其学说之嬗衍,推明法理,专而能精。”[13]泰西各国,“十九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研精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岂偶然哉?”[14]日本采用西法而强,“益知法治之说为不诬矣”。[15]奉行法治主义之意,跃然纸上。

二、移植外国法,建构“宪政法治”法律制度

但是,理性的认识,不等于理论体系的建立,已届垂暮之年的老翁,虽然希望通过“法治”使中国和西方、日本一样强盛起来,然而他已没有精力为这个法治建构理论体系。他只能在职分范围内,通过“斗法”[16],把自己的“法治”理想灌注到制度的建构中。这种建构是多方位的,第一步则是法律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