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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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结语:作为政治秩序观的合法性信仰

合法性知识叙事告诉我们,合法性是特定语境下的政治秩序观。中国与西方是两种历史语境,分属两种政治逻辑。西方最悠久的一个政治传统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即首先是神权与王权的对立,之后是王权与新兴阶级的对立。在新兴阶级取得支配地位之后,便是个体本位的自由主义。这是西方合法性概念的历史语境和根本的政治逻辑,即讲究的是个人权利和国家—社会对立的立场。因此,合法性不仅仅是统治者的追求,更是社会制衡国家的一把尺子,是社会、个人对国家的要求。从韦伯式合法性理论到李普塞特的合法性理论,尤其是罗尔斯的正义政体理论,都是基于二元对立之下的社会对国家的衡量,形成自由行动、个体责任传统并据此度量国家满足个人利益的合法性信仰

在现代性政治中,有很多共同的要素已经建制性地存在于世界政治之中,自由、民主、法治、公正、人权等价值也已经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抹杀或磨灭了各自的政治传统与政治逻辑,更不意味着可以无视自己的政治传统和政治逻辑而拿来主义式地用基于完全不同的政治逻辑而产生的政治概念来衡量中国政治。“文明例外论”在基督教救世文化的普遍主义那里并不受欢迎。但是,中华文明确实独特,它的连续性复兴在世界上是唯一的,即没有一家文明像中华文明那样在衰败之后能不断地再度复兴。孟子所说的“五百年必有王者兴”似乎同样适用于中国历史的循环。

中华文明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在笔者看来,就在于其文明特性或国家特性(national identity):不变的种族(华夏)、确定的疆域(立足于中原大地)、不变的语言(汉语)、不变的文化思想(儒学)。这种独特性或者与西方文明的差异性,国外权威史家倒是从其他角度有更清晰的认知。英国著名政治学家芬纳这样说:“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希腊以来的西方传统完全不同。事实上,二者是截然相反的。它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与主流的社会价值相辅相成,这是自从早期的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政府以来从来没有过的,特别是西方更不曾出现过。因此,中国稳定、持久的社会政治体系与躁动不安的西方相比,后者更依赖于自由行动与个人责任;而前者更依赖于集体,每一个人都要为其他人的错误承担责任。”西方传统体现了人类在法律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而华夏国家与之相反,一开始就是等级式的人际关系,但是,“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所有这些不平等都被导入一个总体上和谐的有机社会”[英]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卷一):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王震、马百亮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9页。。确实,在这样一个等级构成的和谐社会里,“国家”只是“家庭的国家”即家庭的放大,从来不存在西方式的对立性的国家—社会关系,因为“国”和“家”从来是一体化的。用李泽厚先生的话说,中国文化是相对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的“关系主义”,而这种“关系主义”建立在家庭本位之上,国家是家庭的放大版。因此,正如专门研究中国哲学的美国教授所言:“在西方传统中,独立自主的个人占据着重要位置。要在中国传统范围内寻找这种西方知识分子所推崇的主导思想,将是徒劳的。更重要的是,表述这些思想成分的价值观、行为以及制度在中国传统中不存在。”[美]郝大维、安乐哲:《先贤的民主:杜威、孔子与中国民主之希望》,何刚强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在这种历史语境和政治逻辑下,中国人的政治观即秩序观一开始就是与西方不同的,而且至今依然是不一样的,即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体独立、个体利益来衡量国家,中国人的国家观一直是一种大家长型的慈父理念,是个人对大家庭的依赖。历史并不因为外来冲击或所谓的“现代化冲击”而改变其性质,这是中华文明的国民特性所决定的,即一个连续性的文明共同体,用沟口雄三的话说就是存在一个“中国基体论”,即基因共同体观:“中国有中国独自的历史现实和历史展开,这体现于长期持续的种种现象在不同时代里的缓慢变化上,所以中国的近代应该从近代和前近代的关联来把握。”[日]沟口雄三:《作为方法的中国》,孙军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11页。这是讲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和一以贯之的生命力。而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时间进程”意味着,历史不是我们所说的一般的历史性背景,而是活着的现实的玩家,是一个看不见的,但随时能感知到的影子,体现在所有政治主体身上的活动的影子。

“中国基体论”的过去和现在,与西方政治秩序观最典型的不同便是西周确立的“礼治”与先秦就已经形成的民本思想,它们是将政治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统一起来的政治共同体秩序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绝对不是流行的、庸俗而简单化的所谓的统治术,而是基于血亲氏族的命运共同体。[美]李峰:《西周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吴敏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99页。这种旨在维护共同命运的秩序观,演变到后来有治民、驭民的治国术,但从来和西方的民众观不一样也是显然的。在绝对主义时期的法国,在“太阳王”路易十四及大臣们眼里,民众只不过是骡子,这与民本思想下的“养民爱民”形成鲜明对照。到了黄宗羲那里,民本则明确地演变为类似于今天的人民主权思想。到了近代,无论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还是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都是一以贯之的民本思想的生动体现。所不同的是,不仅有思想,更有民本思想的制度化实践,即我们常说的群众路线。简言之,民本思想意味着自古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家族)和价值观是浑然一体的,这样历史的政治秩序观显然不同于个体本位的合法性观念。

如果说上层的政治观是家国一体化的礼治和民本思想,而民众的政治秩序观在今天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亚洲民主动态调查”对比台湾和大陆民众的民主观后发现,程序民主不到三分之一,即绝大多数民众的民主观还是实质性民主即民生意义上的民本。“亚洲民主动态调查”项目负责人朱云汉教授的结论令人震撼:即使在面对严重腐败的情况下,文化主义视野下的合法性在中国依然得到验证,即“政权的整体合法性都被嵌入这些被普遍接受的传统价值中,例如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父权统治取向、对仁慈政府的信仰(体现出民众愿意委托政府全权负责的倾向),以及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信仰。它们都被证明是比政策表现或治理水平对解释整体政权合法性更有说服力的变量”朱云汉:《政权合法性来源与中国模式争论》,见俞可平等主编《中共的治理与适应:比较的视野》,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也就是说,流行的中共政权建立在绩效合法性之上的说法并没有数据上的支持。这一结论为美国杜克大学史天健教授的研究所证实,即中国老百姓大多数是以“民主”的话语来表达“民本”的诉求。

这就是中国人的政治秩序观,更讲究实质政治而非形式政治,讲究的是如何治理而非如何选举以及谁来治理,与西方的基于个人权利、国家—社会对立而形成的程序主义秩序观存在天壤之别。所以,无论是美国的皮尤调查中心的数据,还是其他国际机构的调查,以及北京大学中国国情中心的调查,结论都是一样的,中国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在80%以上。就是在这种数据面前,读书人硬是要根据一些外来概念说中国合法性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中国因没有自己的社会科学而必然会采取拿来主义,这是必然的过程。但是,同时还一定要有这样的认知,学习了西方社会科学概念的知识分子的看法,并不代表着就是大多数中国人的看法,因为绝大多数中国人甚至90%以上的中国人并不知道西方的合法性之类的概念,但他们知道民心、天命、和谐、民生、集体等这样古老的中国思想,这些都与古老的“正统”有关,而非程序主义的合法性概念。

千万不要因此而认为老百姓愚昧无知,要知道很多读书人是在连合法性的逻辑性、时代性甚至要素之间的张力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而滥用概念,这在知识论上是极端轻佻的行为。更严肃地说,即使在一个知识谱系上的知识是整全性的,但如果意识不到不同知识谱系、不同政治传统、不同政治逻辑之间的根本性差异而持绝对主义立场,就是“博学的无知”,至少是缺少罗尔斯提倡的反思平衡能力,即不能周全地考虑到其他整全性学说、立场来反思平衡自己的观点。这些话适用于如何更好地看待合法性概念,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流行性概念,诸如自由、民主、法治、政体等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现代性政治固然有外来的影响,但同样有内生性演化的成分。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要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要建设法治化民主,但是这些重大的根本议程的解决,只能在中国语境和中国逻辑里去解决,因为政治制度从来不能脱离其文化而有效存在。正如郝大维和安乐哲所言:“政治与经济同是文化的表述,它们的效能必须与其他的文化价值观一起来评估。而且特别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和以权利为基础的民主以及自由企业资本主义,都是西方现代性历史发展的具体产物。因此,任何试图将这些东西在各文化中普遍化的做法都可能是愚不可及的。”“一个明显的含义是,把所有这几件起作用的东西照搬到中国去,就会大大改变中国的特性,实际上将整个把中国社会改造成一个外族历史叙事的终端。”[美]郝大维、安乐哲:《先贤的民主:杜威、孔子与中国民主之希望》,何刚强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7页。美国人说得没错,现代性意味着政治形式的同一性,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都英国化或美国化了。但是,文明基因并不能随着政治的改变而改变,在文化难以改变的很多发展中国家,外来的政治制度并不能如人所愿,很多情况下甚至更糟糕。因此,孔飞力(Philip Kuhn)教授的一句话可以拿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中国建制议程的界定所根据的将不是美国的条件,而是中国自己的条件。[美]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陈之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