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德阳市中江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调查研究
目前我国无完善与系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社区矫正法”尚未正式颁布与实行,《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对社区矫正的适用种类进行明确,其他有关规定零散分布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中。相较于以成年人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实践,以未成年人作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实践应该有所不同,据此,本研究开展对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的调研,目的是发现基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制定“社区矫正法”提供事实依据。
对四川省德阳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研主要集中在中江县,中江县是川中丘陵地区的农业大县。农村是基层法治建设的薄弱一环,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因此,对中江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开展调研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意义重大。由于德阳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总计49人,其中40人集中在中江县,因此将调研区域集中在中江县,对中江县21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及81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研主要围绕下列问题展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人员分配情况、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及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的学习和生活现状。
一 社区矫正的刑法理论基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社区矫正被定位为一种行刑方式,是其他刑罚的替代性执行方式,既然它是一种替代性执行方式,那么它就有与其他刑罚不同的特点。它是与刑罚的人道主义、刑罚的功能以及刑罚个别化相契合的。刑罚的人道主义要求国家给予某些特定范围的、某些特殊主体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1]。有些人认为刑罚的人道主义与刑罚最基本的报应功能相冲突,甚至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福利性质[2]。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在刑罚理念不断进化的当今社会,就刑罚自身来说已不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报应而报应,或者说报应的成分不能减少,但教育的功能也不可忽略,这是时代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和可塑性较强的特点,社区矫正是一项较为合适的处理措施,将他们置于社区中不与社会相隔离,使其于开放性或半开放性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避免未成年人被放逐于比普通社会条件更为恶劣的环境之后,再返回主流社会时必然面临的艰难窘境[3]。这也是与刑罚的谦抑性精神相契合的。
二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存在的困境
1.矫正措施单一且针对性不强
如图1所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主要使用心理教育、定期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以及定期报到三类,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并无不同,可以说心理教育是中江县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所采取的比较具有进步意义的一项内容,源于德阳市司法局与专门提供心理服务的公益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仅仅依靠某项措施难以取得较好效果,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
图1 矫正措施分布(多选)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之矫正内容无针对性主要原因是缺乏评估机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转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呈现许多与成年人不同的特点,比如语言与交往方式。正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存在差异,如果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与成年人的方案无异,那么势必影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而且不利于其今后成长。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阶段,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方案[4],导致对危险性较大或者心理状态较差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与危险性较小、心理状态较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使用同一种矫正方案,如此便无法有效满足不同未成年人的需求,背离矫正的初衷,效果适得其反。
2.家庭与学校存在的消极影响
关于哪个主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或者影响较大,图2直观地突出了家长在其中的作用。这也体现了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转变,社会对离婚具有更多的包容性,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表面上看似社会进步,但却暴露出某些隐患。就四川省而言,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的数据,2015年全省有22.96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每分钟就有两对夫妻“闹掰”。2016年四川离结率29.7%。根据四川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省共77.42万对办理结婚登记,22.96万对办理离婚,离婚人数是14年前的6倍。父母感情的稳定与否会影响子女的成长,甚至在某种层面上决定了他们今后将走上何种道路。离婚率的攀升带来经济、教育上的一系列消极影响,问题家庭导致问题少年数量增多,其中一部分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本研究也对中江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作了了解,结果表明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经济困难家庭居多。
图2 各种主体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影响力分布(多选)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因为它的良好学习氛围,有许多适合未成年人的设施、设备,以及同龄人能更好地交流,所以它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好场所。但是许多学校并不愿意接纳这些“问题少年”,很多适龄少年被劝退、开除学籍,甚至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校园,被放逐于本不应该提早踏入的社会,这并非明智之举。调研结果表明,中江县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被进行矫正期间或者期满后基本上选择了就业,重返校园的少之又少,而对就业,他们都表示很迷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大多选择就业是因为学校将之拒之门外,还是他们自己的选择,相关部门并不能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但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学校仍有义务通过恰当措施接纳他们,营造更加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而不是让他们在社会上随波逐流。
3.协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当前大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着矫正人员配备不全,分工不精细的问题。收集资料表明,在较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注重运用社区力量,通过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具体实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例如选择教师、学生、法官和国家机关干部中具备一定教育和管理能力的人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随后在全市范围内招聘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并组织专家对这些志愿者进行培训[5]。这是比较有进步意义的,但在欠发达地区,基于各方面的原因,社会力量还不能得到普遍运用,矫正力量往往集中在各地司法所、村委会以及近亲属,然而仅有这些力量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所不仅要承担社区矫正的工作,还承担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十项职能[6],导致司法所不堪应付。除了教师、学生、法官和国家机关干部外,广大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协会也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德阳市的矫正工作人员而言,稍微年长的司法干警一般才具有法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而刚考进的年轻司法干警虽然有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却大多缺乏经验。青联、妇联、青年企业协会等这些社会力量的参与不足,也制约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4.失学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就业难以保障
如图3所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选择就业的占2/3以上。那么在多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因素复学无望而选择就业的情况下,帮助他们就业成为解决他们生活问题的关键。课题的通过走访了解到,在访问的八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中,两名尚在上学,一名在网吧当网管,另外五名待业。当被问到对就业有何想法时,他们的眼神流露出迷茫。在和司法干警的交流中他们也纷纷表示最担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并且希望在就业方面能够有所改进,然而社区矫正工作者毕竟不是就业指导老师,社区矫正机构也不是专业的就业指导机构。这些无不说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受知识水平有限、身心发育不成熟以及罪犯标签的影响,更加需要就业上的技能培训和指导。
图3 矫正期满后去向选择分布
5.各方面资金匮乏,基层司法所有心无力
图4显示,在矫正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所占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资金缺乏、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抵触心理、专业人员匮乏、家长不配合、其他。可以说上述的各种困境归根结底还是资金匮乏,缺少经费的投入。基层司法所多处于乡镇地区,正如中江县的冯店镇距离县中心较远,地势崎岖,对于需要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定期走访的工作人员来说十分不便,他们需要交通工具;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需要学习培训费;与其他志愿者、社会力量的合作也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但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也挫伤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今后要想正常运转,除了依靠上级部分资金补助之外,必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自筹能力,拥有固定的资金收入。但是目前中江县,行政村组织仍然存在,村集体资金主要用于行政村组织的运作,不可能转为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缺乏资金支持,也影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效。
图4 矫正实践存在的问题分布(多选)
三 路径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善对策
1.建立评估机制,创新矫正方式,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根据美国的实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矫正对象之后会先对其危险性和心理状态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宜的矫正方案[7]。这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所接收的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社会调查,对他们所犯的罪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进行考察了解,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对在校矫正对象与非在校矫正对象的矫正内容可以适当不同。根据人身危险性的轻重确定矫正方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对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加强措施[8],禁止其出入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场所,可以参考美国的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措施[9];第二,对于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管型的矫正方式,主要参加集体社区服务劳动。在矫正的中后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以及实施效果对矫正方式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补充。丰富矫正方式,尽量避免单纯的说教和空洞的谈话方式,适当扩大社区服务劳动的范围,除了打扫卫生外,还可以让他们参加一些公益活动,比如环境保护、关爱动物等的宣传,到养老院等慈善机构做服务,其间将他们分成几个小组鼓励他们参与劳动服务,让他们感受团体的力量,获得被肯定的成就感,从而培养社会责任感。另外有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开展一些比较有趣味性、益智性的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拓展训练;组织参观监狱形成守法的氛围,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组织参观大学校园使他们重新燃起对学习的热情。
2.促进家庭、社区、学校三方合力,着力解决家庭问题
家庭、社区、学校是影响和帮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最重要的主体,他们三方的通力合作能够使矫正的效果达到最佳。首先,必须解决家庭问题,许多父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不闻不问,流动性较强,常常为了生计奔波于各地,对于未尽监护与教育职责的父母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批评教育。其次,应当发挥其他近亲属和村委会的作用,多“给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关爱;对于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更加关注其心理状态;对于父母在身边,但是过分迁就、宠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应当对家长开展教育,让其了解过分溺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引导家长重视对孩子的预防教育问题,努力提高家长与孩子的沟通技能[10];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社区矫正机构要努力设法帮助其缓解经济上的负担,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环境,例如,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积极帮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于遇到食宿困难和其他临时经济困难的,应当通过民政部门等申请救济,或者安置到“中途之家”一类的社区矫正机构中[11]。最后,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学校不能一味排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课堂学习,对于此类学生,学校应当与矫正机构签订协议做好保密工作,要通过有意识地开展犯罪预防教程来使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与危险性,起到震慑的作用,并且应当注意避免使用过激的言语和行为使他们受同学的歧视而成为班级里的“另类”。
3.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优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的广度和深度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需要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建立一支专门队伍。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应当包括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的优势,广泛开发和吸收各界资源,如青联、妇联、学联、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在他们当中,有许多擅长沟通的人士,如德高望重的学者、亲切温和的学生以及其他比较有影响力的人,他们的参与能够拉近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密切与社会的联系。德阳市司法局与德阳市泰田善行文化中心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上的合作,就是一个良好的典范。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最需要的是那些真正懂得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建议未成年人矫正官的选拔应当严格准入制度,在考虑专业学历的同时,还应考察准矫正官的性格、社会经历、沟通能力以及是否处于恰当的年龄阶段等相关因素。任职后,对矫正官还应定期考核和组织培训,细化分工,注重专业能力和沟通技能训练,明确职责和任务。
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项目,拓展就业渠道
对于处于农村地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在不得不选择维持基本生活的状况下,就业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社区矫正人员最关注也是最无力的一环。有的学者认为就业培训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不适用,有时甚至是负担[12],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加以区分,对于仍然有求学欲望、家庭条件良好、想考大学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或许并不需要过早地涉入就业的领域,但是对于那些想学但条件不允许或者厌倦了学习生涯的未成年人来说,就业培训是给予他们未来生活的希望,特别是中江县这样的农业大县。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应当了解他们的想法,关注他们的兴趣以及特长,通过联系企业为他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如美容美发、电器维修、计算机技术等入门与技术性的指导,与技工学校合作,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有所专长,拥有谋生手段。此外,还可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拓展其他就业渠道。
5.合理拓宽矫正工作的资金来源,加大经费投入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来源困扰着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中江县这种还存在行政村组织的情况下,资金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就需要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的渠道有:一是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对此设立专门经费保障并纳入预算,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用于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服务的“购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费、学习培训费等针对矫正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司法机关专项预算列支。二是社会募捐,当前社会不乏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仁人志士、慈善家,因此可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金的形式募捐一部分资金用于资助家庭较为困难又有求学欲望的未成年人,另外还可以将此投入丰富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缓解地方财政压力[13]。
参考文献
[1]史景轩、张青:《外国矫正制度》,法律出版社,2012。
[2]许晓娟、张京文:《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被忽略的问题》,《法学杂志》2013年第34期。
[3]陈伟:《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为中心》,《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
[4]谢佑平、谢澍:《程序与实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的改造》,《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5]谢华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想——基于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
[6]管仁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比较与重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7]宋铭:《浅论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我国的启示》,《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8]舒晓:《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完善》,《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9]刘乐:《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4期。
[10]郭晓红:《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法学杂志》2014年第35期。
[11]吴宗宪:《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2]甄珍、管元梓:《未成年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以矫正方案科学化为视角》,《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3]刘敏、王阳、芮雪晴:《关于重庆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