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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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中心主题与研究缘起

本研究探讨的中心主题是农民的公私观念是如何形塑地方社会秩序,影响基层治理模式变迁,决定国家政权建设演进路径与实践成效的。问题意识缘起于2009年暑假的湖北省岳平县按照已有的学术惯例,本书中所有的人名、地名均已做过技术处理。农村调查。

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岳平县农村以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为主体的正式治理实践像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一样陷入新的治理困境当中(赵晓峰,2009a),乡村两级组织“去农化”的迹象非常明显。但是,岳平县农村地方政府却通过借用传统资源,倡导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了以自然湾为单位的新农村建设进程,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效。正式治理陷入困境,非正式治理浮出水面,其中的奥妙自然就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从2005年起,岳平县宝恩镇政府开始动员农民以自然湾为单位组建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充分发挥农民精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好地解决了村庄里的公共品供给问题。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理事会的前身一般就是房头会,理事会的成员在刚开始的时候基本上就是各个房头的房头长。即便是经过多次调整之后,理事会的成员也都是湾子里各个房头各自推荐出的代表。也就是说,理事会是通过在改造中利用房头这个宗族性力量发挥实践效力的。

理事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私”的组织,行使的是一种农民认同的“私权力”,与村委会等代表的“公”的权力组织有着根本的不同。当地绝大多数理事会成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路。修路就要占地,如果是村委会统筹、组织,农民理所当然就会坚持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权益,索取高额的占地补偿款,甚至还会有“钉子户”提出一些严重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提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钉子户”就有可能无休无止地去上访,以迫使村委会退让。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路没修成,村干部却受到了上级政府的批评。而理事会组织农民修路就不同,如果有“钉子户”拒不出让自家的承包地,妨碍了湾子的“公共利益”,理事会就可以在湾子里召开户主大会或是村民会议,经过讨论后,签名形成一致决议,强制性占地以推进修路进程。当然,那些不服气的“钉子户”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去上访,但基本上都是无果而终,被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挡了回来:“湾子里修路,是你们湾子自己的事情,我们管不了。回去吧,这是好事。”同样是为承包地被占而上访,结果却截然不同。

理事会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地方政府的“授权”,而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农民的“自己人认同”意识,在于他们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我们湾子,为了姓××的,为了子孙后代……”的整体利益。因为有了户主大会上村民的一致授权,理事会就成了一个“公”的组织,实施的工程就成了“公”的事业。一旦一己一家为了坚守个人私利而阻碍了“公事”,其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在自然湾里就丧失了合理性,这就是“个人之小道理要服从社区之大道理”的地方“公理”。在农民看来,他们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是国家法律允许与保护的,而且乡村干部也是这样认为并倡导农民去积极实践的。反而是村委会,国家法律规定的真正的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干部和村民眼中俨然成了国家行政体系在乡村社会的延伸,不被看作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房头会、理事会从本质上看是一个“大私”的组织,解决的是宗族性村落内部急需解决而国家又没有足够能力面对的公共品供给难题,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利用了农民的“自己人”认同观念与群体意识,利用了农民“扩大了的私心”。

在这里,理事会既是一个“小公”的组织,又是一个“大私”的组织(贺雪峰,2010b),是公与私的结合体。与之相比较,国家则是一个“大公”的单位,单个农民及其家庭则只能算是一个“小私”的单位。由此,“大公”“小公与大私”“小私”就成为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理想图式的三个关键层级,并且这三个不同的公与私的层次推崇的是截然不同的行为规则,“大公”推崇普遍主义的国家法的行为规范,“小公与大私”践行的是“(地方)大道理要管小道理”的特殊主义的行为规范,而“小私”也有自己的行为逻辑。

从理事会的实践机制中可以发现,农民的公私观念决定着农民的行动逻辑,为构建自然湾的社会秩序提供了社会心理文化基础,深深地影响着基层治理实践的成效。将历史倒回到百余年前,我们会发现,理事会并不是新鲜事物,宗族自治是传统中国村落社会的常态,理事会借用的实质上就是农民的宗族认同意识。但问题在于,宗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长期以来都被视为封建落后保守势力,是革命、改造的对象。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国家政权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市场要素的逐日渗透,实体的宗族不复存在了,但农民观念上的宗族并没有消亡,宗族认同意识仍然在影响着农民的日常行为实践。在岳平农村,理事会的出现无疑阻隔了国家普遍主义的法律与农民个体主义的行为之间全面有效的对接,持续锻造了中国农民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这显然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不相符。然而,正是这种与现代国家建构发生方向性偏差的村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社会的治理性危机,为农民提供了其他地方农村所想要却无力自我提供的公共品。所有这些就构成了本项研究问题意识之重要来源。

鉴于此,本研究将试图通过解读房头会、理事会的“大私”的属性,构建农民心目中的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重新理解传统村庄的社会性质及秩序生成机制,重构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治理逻辑的变迁轨迹,挖掘村庄视域中国家政权建设的本土化实践逻辑,进而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历程。本研究将试图证明持续有效地改造、利用好村社内部传统资源,将最基层的治理单位建立在最能整合农民“自己人认同”意识的“大私”单位之上,恰切地把握公与私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将是决定不同历史时段国家政权建设成败得失的关键因素。以上构成本项研究的中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