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预防原则
如同交通预测、气象预测一样,气候科学也存在不确定性。IPCC发表的评估报告对其主要结论都有一个关于不确定性的说明,有的结论证据很多,可信度高;但有的结论是中等可信度,证据较少,并不会给一个绝对的结论。为此,IPCC还专门开发了一套“置信度术语”来尽量准确地描述预测的不同准确度。不确定性是科学研究的常态,并不是气候科学独有的。哥伦比亚大学环境决策中心的研究者强调:“科学家们对气候变化的预测永远不会有100%的自信,他们能做的是基于可获得的最佳数据进行预测,以量化这些不确定性”(Center for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Decisions, 2009)。
尽管大多数人在心理上仍倾向于接受确定性及其带来的“安全感”,而不喜欢不确定性及其带来的“失控感”,不确定性已经成为今天快速发展的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常态,需要人们用更积极的心态来面对不同尺度的不确定性及其潜在的影响。
已有的大量文献显示,不同的学科对不确定性有不同程度的研究。早在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奈特(Frank.H.Knight)就在其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对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了区分。他把不确定性分为两种情况:有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和没有客观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奈特认为,后一种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不确定性。Milliken从管理学的角度将不确定性定义为“由于缺乏信息或者没有能力区别相关的和不相关的数据,个体感到不能精确地预测(组织的环境)”(Milliken, 1987:133-143)。Van Asselt和Rotmans在《综合评估模型的不确定性:从实证主义到多元主义》中认为,可供使用的信息过多也会带来不确定性。Warren Walker等在《定义不确定性:基于模型的决策支持的不确定性管理的概念基础》中尝试从定位、等级、性质三个尺度对不确定性进行矩阵分析,以便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管理不确定性的依据。其中,定位是指不确定性在复杂模型中的出现情况;等级是指不确定性在“确定性”和“完全无知”两个极限之间的位置;性质是指不确定性是可以归因于知识的不完备还是可以归因于现象本身固有的变异性。Marjolein B.A.等在《预防原则与不确定性悖论》中提出了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悖论”,即一方面人们知道科学不可能给不确定风险提供确凿的证据,同时,人们又越来越希望依靠科学来寻找确定性和决定性证据。
这个悖论产生的认知背景是人们的惯性思维已经习惯了知识和科学扮演的“传统而积极”的角色,即揭示真相。但是现在,时代变了。无处不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常规的科学分析提出了挑战,人们需要从跨学科角度重新思考科学的价值和作用,重新设计替代程序。
除了上述观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报告中做了两个有关“不确定性”的补充,即“高质量科学并不要求较低的不确定性”及“在那些系统不确定性程度很高、知识上有空白以及决策牵涉利害关系甚大的问题上,那些难以量化的不确定性可能远比可以量化的方面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
在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研究方面,Van der Sluis在其博士论文《不确定性中的确定性:人为气候变化的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管理》中认为,新获取的知识可能也不会像人们期待的那样消除不确定性,反而会揭示更多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在有新知识前就存在,只是没有被注意到或者被低估了。所以,更多的知识可能会让人们的理解更有限,或者使处理问题的过程比之前设想的更复杂。
关于人为气候变化的研究涉及多种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并非都能消除。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分析的经典模式,即在毫无争议的框架下解决谜团的形式就行不通了。无论这种方法曾经在单一学科研究中多么成功,当需要解决关于跨国和跨代风险的跨学科问题时,它显得无能为力。
强调和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并不是为“不作为”或“维持现状”找借口。研究全新的模式来应对这种不确定性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出于主动或被动的共识。其中,研究最多、应用最广的是崛起于20世纪70年的预防原则。
当不清楚可能产生的结果的范围、没有可靠的理据将概率定量、代际和代内平衡的伦理元素处于危险状态时,原有的决策原则无法令人满意地处理这些问题。预防原则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替代方案,用来处理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中遇到科学不能提供确定答案时可以采取的策略,包含着不确定状态下行动的智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预防原则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决定着人类活动与其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二是对危险和风险进行描述和评估时,有难以量化的科学不确定性。
欧洲环境署在其2001年的报告《预防原则1896~2000》中列举了从1896年到2000年包括石棉、杀菌剂、大湖区水污染、流行病在内的12个案例,说明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导致的灾难性和无法挽回的后果。报告证明,通过采取先发制人的干预措施,这种后果的发生是有可能避免的,而与有可能发生的破坏和损失相比,其成本是值得的。
过去30年,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涉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卫生、贸易和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国际条约及宣言中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
随着预防原则在决策制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末西方学界曾引发关于预防原则是政治伎俩还是科学行为的讨论。Gray (1990)、Stebbing(1992)、Bewers(1995)、Dovershe Handmer(1995)等学者先后发表文章认为预防原则只是一种政治管理哲学,质疑其科学性。随后有不同学者就科学性问题进行回应。其中,美国公共健康领域的知名学者Bernard D.Goldstein在1999年发表的《预防原则和科学研究不是对立的》影响最大。
Bernard认为,首先,预防原则对应的议题在产生之初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的;其次,采纳预防原则后会激发该领域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来确认真正的问题;再次,负责任的预防行动需要同步设置研究议程,以确保采取的行动合理有效;最后,预防原则下的干预行动要接受包括公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和评估,而不只是“圈内人”。通过他们的监督和评估来判断所采取的干预行动是否与目标匹配,从而保证干预行动的正义性。Bernard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可,预防原则作为一种科学工具被应用在相关领域。
与“预防原则”对应的是“无悔行动”,即不管有没有要预防的问题,人类采取预防措施,对自身的经济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无悔行动的关键是面对一些有风险的问题,采取了预防行动但问题没有发生也不会后悔,但如果不采取行动,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后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预防原则》报告中将这一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预防原则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无论在国际秩序中的各国,或者在国内的立法者、决策者以及法院都不能对它忽视。从预防原则被认可为国际法的元素时开始,它也成为环境法的一般原则的一部分,在指导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应用时,具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23)。
综合上述文献,作为跨学科、全球化背景下的气候科学存在不确定性是“确定的”事实,已经成为新常态。在今天这个复杂的风险社会,人们应该做的不是回避或否定不确定性,而是调整原有单一科学框架下对确定性的依赖,直面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问题,在预防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寻找有效的干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