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是将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资产、负债、经营、财务等信息情况按有关规则公之于众的活动。换言之,信息披露是为了让投资人了解其投资对象的实际情况,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在《管理办法》、《规则》和《资产池信息披露规定》中,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分别是:
第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是就信息本身的质量而言的。真实性、准确性是信息的生命。投资者了解投资对象的信息,是为了对该对象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进行正确的判断,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甚至是虚假的东西,投资者就根本无法对投资对象作出正确的判断。即使披露信息时并非故意弄虚作假,但只要准确性不强,也会使投资者作出误判。准确性与真实性相比,在不能真实反映投资对象情况方面,有着相似性,差别只在于程度不尽相同,即准确的程度有所差异,准确性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不真实的信息一定不准确;但真实的信息不一定很准确。而不准确的信息并不一定是虚假的、伪造的。真实性是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准确的问题。因此,完整性也是针对信息的质量而提出来的。完整性要解决的是森林与树木的关系。不完整的信息,即使它是真实的、准确的,也只提供了一部分信息,投资者不了解未揭示的那部分信息,自然无法作出全面的判断。信息的及时性决定了信息的有用性,它虽然不是信息本身的内容,但同样和信息发挥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过时信息,对投资决策不但不再有用,甚至还会影响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别是在发展变化的关键时刻,情况日新月异,用过去的信息分析今天的情况,肯定要出问题。
第二,信息披露必须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一项“规定动作”,因此,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去做,不能各行其是,任意而为。正因为这样,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作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应披露些什么内容、由谁来披露、通过什么方式披露乃至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披露,都有统一的规定。只有按照统一的规则去披露,投资者才能方便地了解自己所关心的信息,才能用一个相对客观的统一的标准运用这些信息去进行判断。在《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这一章和《规则》公告里,对这一条原则的阐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上:其一,明确资产证券化三种情况下的信息披露。第一种情况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在发行前必须按时发布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在发行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公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此时有关机构必须按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时提供各种报告。第三种情况是出现重大事件时的信息披露。此时,必须及时披露由非常事件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当然,对于重大事件是有明确界定的。其二,明确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这包括资产池情况、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情况、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有关情况等;关于资产池信息披露,在2007年以前的试点里只是一般提到,未作深入具体的展开。在2007年8月发布《资产池信息披露规定》里,对此作了深入而具体的说明。其三,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地点、方式。例如,发行说明书应在发行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情况报告应在发行后10个工作内进行;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提30天公布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日程和表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