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图解析:立面、形体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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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构图与建筑构图

第一节 构图与建筑构图要点

一、定义

建筑设计是建筑师理性与感性相融合所迸发出的灵感产物,设计讲求的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建筑设计则更进一步,追求功能、结构与形式的统一。人们对建筑的认知,大多是通过视觉获取的建筑的形式,而形式是否美观很大程度由其构图关系决定。

构图被认为是在平、立面与空间中对二维和三维形象进行组织、安排的方法。构图将各组成部分按照一定规则合理搭配,通过控制量、位置等因素使图形和造型呈现完整、统一、和谐的布局形式,该形式用以有效表达作者的构思意图,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其主题、思想和意念鲜明。

建筑构图是构图理论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是研究建筑与空间元素属性、组合方式、相互关系的科学,建筑构图使用科学方法(几何学、美学、心理学等)创造建筑与空间的视觉艺术性。相同基地内,规模、功能、流线与结构体系完全一致的设计方案依据不同的构图手法和组织原则可以设计出截然不同的空间组织和建筑形体,这些显著的差异正是由不同的建筑构图手法所赋予。

建筑构成的三个基本条件:功能、结构与形式,也是维特鲁威提出的建筑三要素:实用、坚固与美观。其中:

(1)功能 要切合实际,符合使用者的生理需求和使用习惯。

(2)结构 是由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所决定的。

(3)形式 是通过视觉的感知使观察者产生心理上的印象与影响。

这三者密不可分,又相互影响。建筑构图学是针对建筑形式的深入探讨。对建筑构图学的定义有很多,例如,认为“建筑构图学是建筑材料形式与空间形态相结合的美学表现体系,它同时需要满足功能与结构的需求”。还有的文献中将其解释为“完整和谐建筑形体的构成方法”。但以上定义都稍显空泛和片面,对其描述缺乏准确性。

建筑构图学是建筑学的重要组成之一,是科学地研究单个建筑或建筑群形体要素特点及其组合方式的学科。这些组合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象自身特点与周边环境特点。

2)科学与艺术的基本原则。

3)达到建造目标,同时符合功能流线、经济、美学要求。

4)各组成要素间和谐统一,彼此间存在必然联系。

学习建筑构图学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完整性”和“统一性”,还要了解“系统”、“元素”和“组合方式”的定义。以文学创作为例,如果将文章中一句话看作是一个系统,那每个字或词就是构成这个系统的元素,而相应的语法就是它们的组合方式。笔者将建筑构图学中的构成元素分为三类:空间元素、形体元素、立面元素。建筑构图的基本原则就是探究这些元素的属性及其之间的关系,按照一定科学的手法(比例、空间位置、韵律、对称性等)进行组织。

应客观辩证地看待建筑构图学元素的三种分类(空间要素、形体要素、立体要素),这三种分类的本质是构图元素在不同维度间的表象。立面可以被认为是形体独立的“外壳”,是构成元素在二维空间中的表象;形体则是由多个面围合而成的一个完整的实体,而空间元素则将形体与立面均纳入相应的环境中统筹考虑,这两者均处在三维视角。

空间在个学科中都有其特定的名词解释和应用范围,在建筑构图学中只研究与建筑学相关的空间概念。其具体定义与要素会在第五章第三节中进行详解。空间、形体、立面这三者之间的界定是相对的,例如在三维空间内面的拉伸或沿轴线的旋转都可由面生成形体或者空间。

建筑构图学的研究中有几个概念是不能忽视的:完整与统一性、稳定性、主次关系(从属关系)、和谐性。

完整与统一性在现代艺术理论中被看作是衡量某一客体的构图质量的标准,也成为选择设计方案时的最主要评判标准之一。

当建筑是单一体块时,构图中的稳定性至关重要,例如,通常会选择长方体(立方体)、锥体等稳定性较强的几何形体。在当代建筑设计实践中单一体块的构图并不常见,利用率也不高,更多的建筑设计还是以多元素的组合形式出现,存在组合关系的设计中,形体间明确的主次关系(从属关系)就成为决定构图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构图手法的巧妙运用,将更富于表现力的形体置于构图的“中心”(并非位置上的中心,而是构图的“重心”),使其能够更多地吸引观察者的目光。

完整的建筑构图中,单个元素与整体构图之间的关系用和谐性这个标准衡量。和谐性是指形体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且不发生冲突与矛盾的状态,单一的个体只有自身比例的协调,与这里探讨的和谐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指出:和谐的完整构图中是不存在偶然和多余的元素与关系的,元素间均是有计划的设置和进行有必要的合理组织。构图的完整性与其和谐性不仅是构图甚至设计方案质量的评判标准,更是重要的设计原则。整个建筑史已印证了这一点。

二、溯源

“构图”的拉丁文是Compositio,英文为Composition。其字面原意均为组合、组成、联系,中文也翻译为组合,另有构成的意思。“构图”的最初定义来自于绘画艺术,建筑中的“构图”是从绘画艺术中移植而来。

最早进行建筑构图相关理论研究的是法国建筑教育界,巴黎美术学院体系(布扎体系)则最早将“构图”作为设计方法进行教授。于连·加代(Julien Guadet)对“构图”理论进行了明确,他在《建筑理论与要素》(1901~1904)一书中将“构图”定义为:“构图是将各组成部分组合,使之形成一个整体,构成整体的各部分本身成为构图要素”。在加代之前“构图”理论从未得到过如此重视,而自此“构图”正式成为一种建筑设计方法,巴黎美术学院教学体系也从此确立其建筑设计“三分法”:构件、构图、画详图。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建筑理论家、教育家让·尼古拉·路易·迪朗(Uean·Nicolas·Louis·Durand)从理性主义出发进一步完善建筑构图理论,他认为:“建筑的唯一目标是找寻最适合、最经济的布置方式,建立一个关于建筑构图的系统。”迪朗将建筑分为水平部分(平面)、垂直部分(立面),迪朗认为建筑设计的出发点并非“空间”,而是构成空间的平面和立面,以及由面围合而成的“体”。迪朗在设计中大量使用辅助线、轴线与网格,把各种传统与现代建筑的平面、立面形式和基本结构部件归纳为基本几何图形进行排列组合,以图形方式建立方案类型生成的图构体系,如图1-1所示为迪朗建筑构图体系中的72种基本平立面几何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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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迪朗建筑构图体系

19世纪中期“建筑构图”继布扎体系的教学实践之后,在俄国落地生根并得以发展,成立于1860年的斯特罗干诺夫斯基工艺美术学校除开设建筑设计课程外还进行雕塑、艺术纺织品、陶瓷、家具、印刷制品、纪念品等课程的教授,其中大部分课程均涉及“构图”的相关理论。而成立于1866年的莫斯科绘画雕塑和建筑技术学院则沿袭布扎体系的教学方式,将“构图”的相关知识贯穿于建筑设计、绘画与雕塑的课程教授中。

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构成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呼捷玛斯(VKHUTEMAS)”——中文全称是“苏联高等艺术与技术创作工作室”在1917年由斯特罗干诺夫斯基工艺美术学校与莫斯科绘画雕塑和建筑技术学院合并而成。呼捷玛斯基本沿袭之前两所院校的建筑教学内容,但建筑构图课程中的相关技能训练不仅针对面(平面、立面),而是扩展至与空间和造型艺术相结合,并在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发展出“空间构图理论(Пространственная композиция)”与“立体构图理论(Объёмная композиция)”,并出版众多相关专著,其中《建筑构图概论》一书,于1983年翻译成中文版在我国出版发行,对我国建筑设计教育与研究产生重要影响。时至今日,俄罗斯的建筑构图理论研究还与空间构成研究并行,贯穿于建筑学之中(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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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俄罗斯构图学相关教材

a)《立体-空间构图》封面 b)《建筑构图学基础》封面

新中国成立之初,苏联建筑构图方面的研究成果传入我国,尤其是其中空间构图的相关内容,对新中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建筑师习惯运用空间去探讨建筑方案时,或多或少都会涉及空间构图的概念。

三、意义

构图可以涉及多个领域,建筑、景观、装饰、绘画、动画、产品设计等一切与视觉相关的创作性领域均涉及构图。而建筑构图的本质并非单纯将建筑的各构成元素进行组合与叠加,而是试图制定一套系统建筑形态构成原则,对元素间的组合与构成方法进行研究,使元素之间的联系更加合理,从而达到完整、统一、和谐的目的。同时,建筑构图不应抛开建筑功能与结构独立存在。

建筑构图是为元素组合形式提供规则,并非建立模型而让所有建筑设计依照统一模型套用,也不是通过这套模型束缚设计人员的想象力。相反,相关构图原则是从绘画、雕塑等多种艺术形式中提炼出来的美学原则,可以用以培养和建立建筑师的审美水平,试想如果一个建筑师对美学的认知都是缺乏的,何谈设计精美的建筑。

同时建筑构图原则有助于设计师进行比照纠错。充满想象力的建筑设计作品,在彰显建筑师个性的同时,也应满足公众的美学认知和大众的审美需求,建筑构图原则提供的正是一把完整性、和谐性、统一性的标尺。因此,熟练地掌握建筑构图的相关知识与手法并不会影响创新的上限,却能保证设计作品保持在平均水平,不会犯原则性的美学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