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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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小的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案情

2016年11月4日,S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挂网招标。采购内容为该大学四个校区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及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场馆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该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法定程序,招标人于11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A供应商为本项目中标人。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曾于2015年10月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A供应商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况属实。遂函告A供应商,以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A供应商接到该函件后回复招标人,承认其被罚款事项属实,但被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要求招标人维持原中标结果。

分析

本案对于A供应商曾在经营活动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这一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A供应商的罚款记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如果属于重大违法记录,A供应商无疑不具备投标资格,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依法选择其他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如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中标结果有效,招标人应当依法与A供应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对于A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可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何为重大违法记录?二是被处以5000元罚款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1. 何为重大违法记录。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应当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本项所称的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但该释义未就何为“重大违法记录”作出解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供应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时,下列四种情形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①受到刑事处罚;②被责令停产停业;③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④被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除此之外,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之列。

2. 较大数额的罚款该如何界定。

本案例A供应商所受的行政处罚是被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此,5000元罚款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就成为判定A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的决定性因素。

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进行组织听证的行政罚款额度。这一额度,各部门、各地的规定又有所不同。以部门为例:海关,个人为1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万元;林业局为10万元;外汇管理局为自然人5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万元;人民银行和县级支行5万元、地市级分行20万元、省级分行50万元、总行30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公民2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民5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地域为例:黑龙江省,1万元;四川省,2万元;吉林省,个人1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5000元;海南省,个人1万元,法人和其他组织10万元;江苏省,2万元。

一般情况下,各地对具体案件适用地域标准还是部门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在判断具体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查询相关规定,本案件适用地域标准,所在省份对较大数额的罚款的额度为2万元。

综上,对照该省的标准,本例A供应商被处以额度为5000元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因此,A供应商的行政处罚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其中标行为有效。招标人应当依法与A供应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启示

关于有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注意如下几点:一是轻微违法记录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法律规定的列入重大违法记录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等轻微违法行政处罚记录,因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未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畴之列,依然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并非永远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该表述言下之意,对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是三年,三年间隔期满后,该供应商依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是被处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届满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