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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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事由不得扣留投标保证金

案情

2016年5月10日,某省检测中心检测设备升级项目招标文件载明:(一)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二)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注:此处应为撤销)其投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同年6月2日,经评审某机械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后另一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机械公司2014年参加某单位招标项目中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中标资格,故不具备投标资格。6月6日,评标委员会评审复议,建议取消该机械公司的预中标人资格,另定新的预中标人。6月8日,检测中心发布中标公告,确定另一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原中标供应商某机械公司因故取消预中标人资格。机械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检测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机械公司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问题。本案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如发现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机械公司被确定为预中标人,被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机械公司亦认可在某单位招标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事实。该情形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资格,故检测中心取消其预中标资格。

关于检测中心是否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案涉招标项目已确定其他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现检测中心主张因机械公司在招标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导致程序停止不前,合同无法签订,故不予退还保证金,与事实不符,且检测中心未举证证明因机械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机械公司亦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故检测中心在取消机械公司预中标资格后应当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

关于机械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由于机械公司不符合订立合同的资格,检测中心并未向机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因而涉案招标采购合同成立要件并未齐备,该合同并未成立并生效,故机械公司要求检测中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检测中心退还机械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驳回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1. 商事主体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投标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在投标文件中如实陈述,不得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投标,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否决,即使中标,也会导致中标无效的后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弄虚作假的情形很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列举规定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常见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本案中,机械公司未将其在2014年某单位项目投标中出现的情况真实地、客观地作出说明,其投标行为存在有违诚信的事实,也就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实质要件。评审委员会以此为由认定其不具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无不当。

2. 采购人扣留投标保证金须有明确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扣留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作出约定,如规定投标人虚假投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串通投标时可以扣留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以约束投标人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招标人扣留投标保证金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该依据可以是法定情形,也可以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约定情形。本案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虚假投标应承担失去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现行法律也未规定该情形下投标人将失去投标保证金。因此,尽管该机械公司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招标人依然应当将机械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启示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对招标文件要求陈述的内容,必须逐一核实如实反映在投标文件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伪造事实、弄虚作假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可以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在法定情形之外,约定扣留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以督促和制约投标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依法履行其投标义务,公平参加市场竞争。招标人扣留投标保证金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招标文件载明的依据,否则不得扣留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