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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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澳门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简述

从前述民事诉讼流程简图中可以看到,民事诉讼程序始于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即当事人为提出其针对被告的主张及有关依据而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间。一旦原告提出其针对被告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时,诉讼程序开始。[1]递交起诉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起诉状必须具备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9条规范的全部要件。[2]

民事诉讼的程序始于递交起诉状,续后,法院会对有关案件进行分发,分发之目的在于平均及随机分配法院之工作,而负责审理某一诉讼程序之法官、法庭或担任裁判书制作人职务之法官系透过分发指定。有关分发的内容见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及随后数条。在民事诉讼中,基于自然法官的原则,提出案件的当事人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时,并不是由该当事人去决定谁来进行审判。这与仲裁制度相反,在采用仲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负责审理的仲裁员。目前,澳门法院对于所有案件的分发是采用抽签的形式,目的就是体现公正及为法官平均分配工作。

完全由计算机(电脑)操作的分发程序如下:首先对案件类别进行分类,再对案件中的文件进行分类并注明编号,续后再对有关的案件进行抽签。

在案件被分发后,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首先须要支付诉讼费用,有关费用包括司法费及其他负担。以一民事案件为例:一般而言,当原告以某人对他造成损害为由提出起诉时,原告须在递交起诉状之日起计10日内,缴交司法费的25%作为“最初预付金”;其后,法院会传唤被告,此时被告可以答辩,而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计10日内,不论答辩与否被告同样要缴交司法费的25%作为“最初预付金”;接着,法院会安排审判听证的日期(即俗称“开庭”),在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起计10日内,原告及被告必须再缴交司法费的25%作为“审判预付金”。

预付金应给予法院指定的地方(现为邮政储金局),从2019年起初级法院民事法庭亦设立了收费窗口。随后,当法庭办事处收到预付金后,民事诉讼才会继续进行下去。起诉状的预付金是由原告一方先行缴交的,而被告由于在此阶段仍然未知被他方起诉,故此,在原告递交起诉状时,被告不用缴交预付金,而被告被传唤后,亦要缴交预付金。

法官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且作出初步审理后,会作出初端批示。必须注意的是:当案件获分发后,决定了由哪位法官进行审理时,基于案件禁止移转原则,原则上该名负责的法官不会再改变,除非出现法律规定容许的情况。[3]

法官的初端批示可能作出以下三种决定:

(1)初端驳回:当法官收到起诉状后,如认为起诉之内容理据不足,原告不应当起诉被告的,又或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4]法官在这些情况下必须作出驳回决定时,法官就会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批示,称为初端驳回。

(2)补正批示:[5]如原告在起诉状中遗漏提及一些内容或遗漏提交一些必需的文件,则法官可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间内补充相关内容,又或是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表述有少许瑕疵,而有关情况属于可以补正时,法官就会作出补正批示。

(3)传唤批示:[6]如果没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法官则会作出传唤批示,传唤批示的目的是保证原告提出的诉讼所针对的人——被告知悉有一个针对他的诉讼,让被告有为此进行防御的机会。因此,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对于传唤规范得非常细致及完整。

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件:一名被告已离开澳门很多年,基本上法院可以透过查询治安警察局的出入境事务厅,知悉其是否身处澳门,但受理案件的法官依然非常细致地进行整套传唤程序,非常严格地遵守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虽然这样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但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仍然有必要如此作出。

续后,被告本人被传唤后会作出答辩。如被告不作出答辩,则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05条之规定,将一些被告可处分事宜[7]的事实视为其承认有关事实。

在法院传唤被告后,被告就可以作出答辩了,而被告答辩的方式可分为争执和抗辩。除此以外,被告在符合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情况下,[8]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原告也可以就被告陈述的内容作出倘有的反驳;然后,被告还有机会对原告的反驳作出再答辩。

答辩阶段过后,法官会作出清理批示,因此,清理批示的内容是很重要的,清理批示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如对案件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在清理批示中没有被列入,基本上可以预料到该当事人会在这个诉讼中败诉。而被列入清理批示的事实,上述事实中的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仍有机会进行辩论,因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注重一个原则——当事人辩论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均有机会在清理批示中对案件情节作出回应。

然后,如果案件利益值超过初级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9]则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会在清理批示之后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对事实之审判,进入调查及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此阶段需要递交证据方法,包括证人名单,[10]这时可以要求法官进行鉴定或者要求到现场观察等等。例如,A新买的房产的上层单位出现漏水的情况,此时,A可以要求法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观察,但法官不一定会批准,需要看是否情况紧急。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清理批示作出后,当事人有 15日的时间提出证据方法,之后,法官就会进行对证据之调查,然后进行听证,在事实审判之后,由合议庭主席作出法律之审判,在作出判决书后,一审程序中一般的民事诉讼就算完结。

一个民事诉讼程序看似很快便能完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因为每一个诉讼行为所需要的时间长短不同,例如,传唤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最长的,传唤当事人最快一般也要3~4个月。公示传唤,一般刊登于报章上的法院公告栏中,其内容一般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为律师)撰写,再交予法官签名。而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公示传唤必须刊登于本地区阅读率最高的两份刊物之其中一份上,按现时情况,本地区阅读率最多的两份中文报纸为《澳门日报》以及《华侨报》。法院公告会详细列明案件编号、被传唤人的住址等,而且公告会公布两次,期间在最后一次公布的当天不作计算,由公布后第二日起算,当中还有30日的中间期间等。公告中也可能会显示签署日期并指出刊登日期,当事人必须要注意刊登公告的次数,因为这会影响续后答辩期间的计算,并且在计算期间时,必须考虑到计算期间的规则。例如,按照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2条,[11]司法假期不计算在期间内,若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或星期日,又或非办公日,也会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有关传唤的部分将会于本文的其他章节详述。

在递交预付金方面,按照第63/99/M号法令《法院诉讼费用制度》之规定,当事人需要自行前往法院办事处领取凭单,再前往澳门邮政储金局或在初级法院民事法庭设置的收款窗口缴纳有关费用。

在澳门的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法院无法传唤到被告,又或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检察院就会在有关诉讼中代理他们,为他们作出防御而答辩。

有关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很少情况下案件的第一审会在中级法院进行,即使请求的金额是澳门元数以千万计。民事诉讼的第一审,一般不会由中级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绝大部分案件的第一审会在初级法院进行,起诉状的上款一般不会表明呈交予中级法院的法官,除非属于第9/1999号《司法组织纲要法》第36条所规定的第一审在中级法院进行审理之情况。

民事诉讼中的流程总是向着司法判决方向前进,所有的诉讼行为也是一个接着一个,目的是最终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司法判决。诉讼是一个向前进行的程序,所有的诉讼行为都是依法的、有逻辑的,一个紧接着一个进行的。

原则上,诉讼程序不可回到前一诉讼行为,但是如中间的行为出错、有瑕疵,则会导致行为无效,在这一导致无效的瑕疵行为出现之后作出的诉讼行为也会无效,须要重新依顺序作出诉讼行为。例如,对诉讼当事人作出传唤,如果在传唤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传唤无效,那么在传唤之后至司法判决前所作的诉讼行为都会被要求由传唤开始重新作出。

简单而言,诉讼程序就是如此,这些诉讼行为原则上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都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改变了一些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在以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主动去推动,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去申请,法官不会主动去推动。例如,在从前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当事人不申请递交案件的预付金,分庭办事处就不会为其计算预付金,且不会发出缴付凭单,原告没有缴付凭单,则无法缴交预付金。同时,原告若不申请传唤被告,法官也不会主动传唤被告,大部分的诉讼行为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推动、申请及请求。但是,现在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主义的原则中,加入了法院依职权主义,即法官依职权作出一些行为,使诉讼程序加快进行。

现在的处分原则,或者被纳入为当事人推动原则,仍然占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然而,职权主义也慢慢增加,两者互助配合。所有诉讼行为原则上都是按着法律规定进行的,但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条之规定,容许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订定一些新规则,使一些无意义的诉讼行为简化,甚至订立一些新的诉讼行为适用在诉讼中,只要法官通知双方后即可使用,这也可以使诉讼程序加快,但是,这种方法在澳门的实际操作中较少使用。

在一份起诉状中,起诉状要递交到哪个法院,属于管辖权事宜。以勒迁之诉为例,勒迁之诉属于特别诉讼程序,起诉状的上款署: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而法院的办事处设有一个中心科,还有个分庭办事处,起诉状的序号表明什么时候提起勒迁诉讼,并交予民事法庭。但此时仍未知道分发去哪个法庭,因此不会有第一民事法庭、第二民事法庭或第三民事法庭,这时只会有序号、日期、时间和在法庭办事的收件人签名。

在表述时为了表示尊重,一般会在称呼法官时加上“尊敬的”,例如:尊敬的法官阁下。

当事人的资料方面,要列出婚姻状况,是否已成年,原因是:

(1)确定其行为能力;[12]

(2)查明其采用的婚姻财产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会涉及婚姻财产制度,要解决当事人可否就某物提起诉讼或该向谁提起诉讼的问题,首先就要知道此物是否属其所有,如果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则须由夫妇两人共同行使这项权利,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针对标的物的诉讼。在诉辩书状中若显示当事人未婚,即表明财产只是当事人本人的,不需要考虑其他人,例如勒迁之诉。[13]

另外,要在起诉状中指明诉讼的类型及形式,[14]表示提起哪种诉讼。

起诉状接下来的部分就会开始描述事实,但请注意: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只是原告所陈述的版本。在澳门的法律制度中,“事实”与“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据是用以证明事实真伪的。例如,如何证明一个人昨日前往香港?以出入境记录证明。

这个出入境记录就是证据,至于所证明之事实即“昨日前往了香港”。请谨记“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有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明明如此,但于法庭上却被判败诉,原因何在?全因缺乏证据以证明有关事实存在。

在澳门,实际社会中即使存在书面订立的租约,但如碰到欠租的情况,要求该名租客离开是十分困难的,必须向法院提出勒迁之诉。而在命令进行勒迁的判决获确定后,若于指定日期内承租人仍不交还有关房屋,出租人便可向法院声请发出勒迁命令状以执行勒迁(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935条第1款),否则,即使承租人潜逃离开澳门,出租人亦无法进入屋内。例如:一名香港租客来澳谋生,租住一屋,半年后搬走离开澳门,但仍欠拖租金半年;出租人见租客已离开,便进入屋内清走旧物再租予他人;及后,港客回澳见此状况便报警,这样房东、中介可能需要负上刑事责任。[15]至于是否可以入罪实属后话,但起码在这时算是惹上不少麻烦了,此为意料之外。正常解决争端的方法需要通过勒迁之诉,但拖延的时间甚长;另一种方法为,在实务中,基于效率考虑,业主/中介人通常会赔偿租客两个月的租金以解除租赁合同。后者虽有欠公正但有实际意义。

对于诉讼,不同情况有不同考虑,并非各方当事人都希望诉讼尽快结束,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故意拖延诉讼之人,可能出于各种意图。例如,某间有限公司与员工的纠纷案件,发生在2000年,当年立即以100万赔偿,与现在才以100万赔偿,有着巨大差别。

作为在诉讼中提出的证据须预先准备,例如作为证据的文件需要连同起诉状一同提交,否则可能会被罚款。如此案的这种情形,需要证明该单位属其所有,有何方法?需要物业登记局出具的物业证明,请注意,并非指物业的书面报告(即俗称查屋纸)。

接下来便会到陈述请求,A起诉B是否有理由、A可否起诉B、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等,这些都要视请求而决定是否可以提起平常上诉、[16]当事人双方是谁、目标为何、须采用什么诉讼形式等。

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934条之规定,[17]“勒迁之诉”无论案件利益值为多少皆可提起平常上诉。由于此案件可以提起平常上诉,故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4条第1款a项,双方在诉讼中必须聘请律师。为此,当事人的成本又要增加,如提出一个“勒迁之诉”则需要将此经济原因考虑在内。因为即使最终诉讼胜诉,也经常会出现“表面上赢了官司,但实际上输了钱”的情况。与香港地区不同,澳门胜诉后可获判之律师费用不多,还要考虑可能出现上诉的情形。


[1]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211条:二、然而,提起诉讼之行为仅自传唤时起诉方对被告产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9条(起诉状之要件):一、在提起诉讼之书状中,原告应:a)指出向何法院提起诉讼及有关当事人之身分资料,为此须指明其姓名、居所,如属可能,亦须指明其职业及工作地方;b)指明诉讼形式;c)载明作为诉讼依据之事实及法律理由;d)提出请求;e)声明有关案件之利益值。二、原告于起诉状之结尾部分即可提出证人名单及声请采取其他证明措施。

[3]请参阅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3条及随后数条、《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4-C条。

[4]请参阅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94条。

[5]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补正批示):一、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任一情况虽无出现,但因起诉状欠缺法定要件或未附具必需之文件,以致不能继续获处理,又或在阐述所指称之事实事宜方面有不足或不准确之处者,得请原告更正或补充起诉状之内容,或提交欠缺之文件,并为此定出限期。二、如新起诉状或欠缺之文件于所定之期间内提交,则适用上条第二款之规定;如主持分发工作之法官拒绝接纳起诉状,只要原告提交另一起诉状,而该起诉状在随后第一次分发中获接纳者,亦适用上述制度。三、对第一款所指之批示不得提起上诉。

[6]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传唤批示):一、如无初端驳回起诉状之理由,且起诉状具条件继续获处理,则命令传唤被告。二、如不应作出公示传唤,而原告声请于案件分发前作出传唤,且法官经考虑所提出之理由,认为分发前作传唤属合理者,则于分发前作传唤;在此情况下,须立即将起诉状提交法官作批示;如命令先作传唤,则于传唤后进行分发。

[7]有关可处分及不可处分的权利的分类,可参阅〔葡〕Orlando de Carvalho著,《民法总论》,黄显辉译,澳门大学法学院,2004,第67页及继后数页。

[8]请参阅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217、218、419、420条之规定。

[9]详见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8条。

[10]虽然在起诉状中,已经提及证人名单,但这样比较有保障。

[11]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2条(司法假期):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一月三日、农历年最后一日至农历新年第六日、复活节前的星期日至复活节后的星期一,以及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司法假期。

[12]按照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之规定,18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但如果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澳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缔结婚姻,也会解除亲权,从而具有行为能力。

[13]勒迁之诉是一个特别诉讼程序,目的是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但是在澳门提出勒迁之诉是非常麻烦的,因为要找出当事人收取挂号信。

[14]请参阅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1条及第369条之规定,有关内容将于适当章节讲述。如提起勒迁之诉,须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 929条为之。在这个特别诉讼程序中必须聘请律师,因为可能会上诉至中级法院。

[15]请参阅澳门《刑法典》第184条第1款。

[16]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4条(律师之强制委托):一、在下列案件中,必须委托律师:a)可提起平常上诉之案件。

[17]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934条(平常上诉):一、关于作居住、经营商业企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用途之不动产租赁之勒迁之诉,以及就性质相同之房地产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或存在进行审理之诉讼,不论案件利益值为何,均得向中级法院提起平常上诉。二、如命令作出勒迁系以欠缴租金为依据,则向中级法院提起之平常上诉是否获赋予中止效力取决于提供担保,而其金额须足以支付欠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