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接合部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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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项研究的方法、框架及创新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及跨学科的理论开展研究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规范分析

搜集、整理、归纳国内外相关研究,确定政府主导的城乡接合部土地征收应该如何去做,要取得怎样的理想结果,需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和手段。

2.实证分析

重视事实描述,本研究一方面采取参与观察、个案研究的质性方法;另一方面使用官方统计资料、原始数据等定量方法以及访谈,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发现差距,找到调适政府征地行为的方向。笔者于2015年3~7月,在合肥市Y县进行实地调研。此次调研得到Y县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Y县县委政研室、县委党校配合笔者调研,同全县土地、财政、规划、民政、房管、城管、公安、招商、有关乡(镇)、开发园区等部门座谈,并同上述部门的领导进行访谈;深入3个行政村的3个自然村,同行政村领导、自然村负责人、祖居户、外来户座谈、访谈,参与观察3次县执法局、公安局、DB镇等组织的拆迁活动。

3.利益分析

土地征收是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分配的问题,由于产权制度缺陷,政府虽具有分配的优先性,但也要体现分配的公平,不能忽视农民正当的利益诉求,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均衡。土地征收的目的应该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也只能用于公共服务。对于农民的补偿,一方面要提高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要保证农民按时足额拿到应该得到的补偿,避免补偿款被挤占挪用甚至侵吞。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材料除非特别说明,均来自Y县《统计年鉴》《Y县县志》或由访谈对象所提供。城镇化发展迅速,中央出台宏观政策的频率高、数量多,本文引用涉及合肥市的宏观政策、省市县政府政策、各种数据等,除非特别说明,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

(二)框架结构

本文的框架结构包括绪论、五章和尾论。

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述评、基本概念的界定及阐释、研究方法及创新意图、案例简介。

第一章阐述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阐述。介绍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及制度正义的学术元素,分析制度正义理论对研究政府土地征收问题的适用性。

第二章是对合肥市Y县政府土地征收的缘由及做法的概括。合肥市的城市扩张是Y县城乡接合部土地征收的主要原因,Y县自身的城市和产业发展则是内因。介绍Y县政府土地征收的基本做法。

第三章是对Y县政府土地征收失范的表现及后果审视。从正义的原则,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社会失序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违背正义的两个原则,二是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个方面分析Y县政府征地失范,三是带来的后果是农民和企业行为的失范。

第四章是对Y县政府土地征收失范原因的制度分析。包括干部晋升中的锦标赛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分配的失衡和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

第五章是在制度正义视角下对县级政府土地征收失范策略探讨。一是体现正义两个原则,保障农民权利;二是彰显实质正义;三是维护形式正义;四是保障程序正义。

尾论部分包括本项研究结论、不足和展望。结论是对文章的总结,内容涵盖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提高治理能力、建立良序社会等;个案研究的不足在于难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但个案研究都有从个案扩展到全体的冲动;如何走出个案,笔者打算使用扩展个案法扩大研究范围,同时扩大研究内容。

(三)创新意图

1.制度正义理论的运用

城市规划与设计、城市地理学两个学科近年的研究都出现了空间转向,重点研究城乡接合部空间生产的三个因素,即权力、资本、技术,多运用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RS)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强调空间分配、消费和正义。社会学也出现了空间转向,研究者从社会空间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发展社会保障、保证基本人权、实现居住正义。较之空间生产理论,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等,便于全面理解城乡接合部县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2.研究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土地征收的政策法律

笔者借鉴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在《地方性知识》中倡导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和深度描写(deep description,以下简称深描),来研究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如同有些西方学者尽管对某一概念做了深入研究,但并没有定义这个概念一样,吉尔兹对于地方性知识也没有下过定义,倒是译者对它做出了解释:“它是一种具有本体地位的知识,即来自当地文化的自然而然的东西,固有的东西。”[83]中国学者给出了符合中国思维方式的定义,“地方性知识”的意思是:“由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因此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如何形成知识的具体的情境条件。”[84]地方性知识并不单纯是一种“知识”,它可以指规则、规范、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行动逻辑。地方性知识要在文本(text)和情境(context)中加以理解,对于法律政策我们不是纯粹的文本静态分析,而是在具体的情境中考察其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处理宏观政策、法律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在土地征收中具有普遍性。在宏观层面,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法律政策对于土地征收提出了要求;在微观层面,上级的法律、宏观政策要在地方场域中实施,地方性知识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地方性知识会对上级的法律政策做出主动和被动适应,过滤掉法律政策与己不利的规定,对法律政策选择性执行。上级政府在明知下级政府违法违规、政府明知农民和企业违法违规,而又默认这种行为的情况下,其背后的原因就不是静态的文本分析所能解释的。

3.对土地征收政策的深度描写

吉尔兹由地方性知识,开创了深描的显微研究方法。深描强调描写和观察方式的特定化、情境化、具体化,并确立小范围的、定性在情境中的前提要求。[85]本研究既不是纯文本分析,也不是纯规范分析,而采用田野调查,深入最底层,了解到土地征收中政府行为的失范,由于政府行为的失范还诱致农民和企业的行为失范。笔者发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是由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制定,虽然这不能扩大到全国,但至少在安徽省是这样。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房屋)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但安徽省并没有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肥市政府虽制定了相关政策,但对所辖县(市)没有约束力;县政府把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授权给乡(镇)政府、开发园区,这就使乡(镇)政府、开发园区集抽象权力、具体权力于一身,使房屋征收补偿留下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因而城乡接合部的开发园区、乡(镇)政府成为腐败重灾区,行政村、居委会的领导也出现小官巨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