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制与战时大后方经济:以四联总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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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抗战时期四联总处的设立、演变与特点

一、四联总处产生的历史条件

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试图通过建立国家资本的垄断金融体系,以实现对全国金融的控制与垄断。其控制与垄断的途径有二:一是新设立国家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与中国农民银行;二是向原有金融机构注入国有资本并进行人事调整,实现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直接控制,如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就是如此。

为方便筹措资金及统一币制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的第一件事,便是设立中央银行。南京国民政府的最初计划,是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行合并为中央银行,或将中国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但中国银行执意要保持其独立的商业银行地位,对该计划予以拒绝。南京国民政府遂于1927年颁布《中央银行条例》,另行筹设中央银行,规定“中央银行为特定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之”[51]。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开业。开业时,中央银行号称资本为2000万元,但实际上这些资本全是国民政府公债,无一元现金。南京国民政府计划将中央银行建设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其成立“一为统一国家之币制,二为统一全国之金库,三为调剂国内之金融”[52]。因此,中央银行替代北京政府时期的中国银行,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核心机构。[53]不过,中央银行因资力薄弱,根基不深,在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并没有独家垄断上述特权,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也依然享受中央银行特权。为把中央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国民政府不遗余力地予以扶植。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央银行章程》,规定中央银行除办理普通银行业务外,还享有政府授予的下列特权,“①遵照兑换券条例发行兑换券;②铸造及发行国币;③经理国库;④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事务”。在国库代理上,国民政府也有意向中央银行倾斜,在中央银行成立后的几年之内,中央银行并未独立代理国库,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行仍代理一部分国库业务。1932年6月,国民政府将财政收支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制,改为两级制,将省级财政划归中央统一掌握,纳入国家财政收支系统,国库权限扩大。1933年3月,财政部公布《中央各机关经费收支款项由国库统一处理办法》,同年在中央银行内部成立库局,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规模有所扩大。1935年的《中央银行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职能。该法第26条规定,“国库及国营事业金钱之收付,均由中央银行经理”“省、市、县金库及其公营事业金钱之收付,得由中央银行代理”[54]。1936年10月,实行所得税制,税款也由中央银行经收,但库款的出纳收解仍然未能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在钞票发行上,国民政府则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特权。1935年颁行《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有权发行本位币兑换券和辅币兑换券,不分区域,全国一律通用,并享有免征发行税的特权。中央银行还享有代表国民政府发行各式货币的权力,“国民政府发行本位币、辅币、厂条及人民请求代铸本位币或厂条,均由中央银行经理之”。[55]政府法规的鼓励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迅速增加,1934—1936年,该行货币发行量增加了4倍。[56]法币改革以后,改为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共同发行。在1935年《中央银行法》的修订中,首次增加银行间清算、重贴现和保管存款准备金等服务商业银行的业务,完善了其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央银行可以“收管各银行法定准备金”“办理票据交换及各银行间之划拨结算”;办理“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国库证券及公债息票之重贴现”“国内银行承兑票、国内商业汇票及期票之重贴现”[57]。不过,这些条款也只是停留于纸面而并未立即执行。

中央银行因受条例与章程限制,不能随意为政府垫款。早在1933年,蒋介石将豫、鄂、皖三省总司令部下辖的“农村金融救济处”改组成“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为围剿红军提供军事经费。1935年6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将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中国农民银行总行1935年设于汉口,旋即于1936年的“修正条例”中又改为南京,经财政部批准,可在其他区域设立分支行号或与其他农业金融机关订立代理契约。法币改革后,在蒋介石的支持下,中国农民银行取得法币发行权,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的国家银行体系组成成员之一。

由清代户部银行演变而来的中国银行,在北京政府时期商股份额不断壮大,官股份额则急剧减少,至1927年只剩下象征性的5万元官股,而商股增至1971万元,中国银行完全走上了商办道路。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曾希望把中国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但遭到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公权的拒绝,因为已经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中国银行不愿再重蹈覆辙。于是,张公权建议另立中央银行,并提出将中国银行改组为“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这个建议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可,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国银行条例》24条,规定中国银行资本增为2500万元,政府认购500万元,官股占20%的比例。此为中国银行的第一次改组。经过此次改组的中国银行还不是完全的政府银行,依然走的是独立发展的道路。因此,当20世纪30年代初各大银行热衷于购买政府公债时,张公权领导的中国银行却大量出售政府公债。这使国民政府大为光火,因为发行公债是国民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主要手段,而银行又是国民政府公债的主要认购者,中国银行的行为无异于拆国民政府的台面。

1934年,美国颁布“白银法案”,提高白银收购价格,引起中国白银大量外流。造成金融市场银根紧缩,银行流动资产减少,银行不愿再接受政府新公债。这使得1935年年初,南京国民政府面临财政危机。而当局者把这一切归因于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公权反对财政部长孔祥熙的赤字财政政策。[58]于是,1935年2月28日,蒋介石、孔祥熙密谋于汉口,决定发行金融公债,接管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3月1日,国民党中央会议通过发行1亿元公债的决议。3月23日,孔祥熙突然宣布必须接管中、交两行,并称“此举完全为增厚银行资力,以便通融资金,安定市面。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向为工商界融通资金之中心,惟博施济众,难于应付,故政府发行公债以充实三行资本”[59]。3月28日,财政部训令中国银行:原有官股500万元增制至2000万元,以金融公债拨充,即日召开董事会,修订中行则例。[60]在29日的非正式董事会上,李铭代表商股提出中行总资本定为4000万元,官商各半,政府表示接受。但政府颁布限制私股权力的投票办法,规定不足十股的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这一规定剥夺了许多商股股东的权利。[61]官股完全控制了中国银行。同时,张公权被免除总经理职务,由宋子文任总裁,主持中行一切事务。这样,南京国民政府控制了占全国银行总资产1/4的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是仅次于中国银行的第二大银行。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特许交通银行为“发展全国实业银行”,将该行资本增至1 000万元,其中,官股200万元,以胡祖同为总经理。在胡的领导下,交通银行向商业银行发展,在政治变革中保持一定的独立性。1933年4月,国民政府再次改组交通银行,将胡祖同调离交通银行,以宋子文的亲信唐寿民为总经理,交通银行的独立性大为削弱。1935年,政府在接管中国银行的同时,接管了交通银行。在1亿元金融公债中,拨1 000万元充作交行官股。交行的股本总额增至2 000万元,官股占1 200万元,占60%。[62]在1935年4月20日的股东大会上,交行顺利地通过了人事变动。至此,国民政府已完全掌握了当时中国两家最大的银行。

在控制了中、交两行之后,国民政府又轻而易举地利用国家银行实现了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早在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刚刚建立时,其就着手筹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商业银行——中国国货银行。该银行由“党国领袖”、国内和华侨资本家80余人发起,原定股本4000万元,筹足1000万元开业。国货银行筹备委员会原定该行为民办性质,宣布如商股招足,可以退还政府的l00万元提倡股。但金融、工商业资本家因担心被官方操纵,很少有人应募。国货银行于4月7日,召开股东成立大会,选出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但仅在该行成立两个月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工商、财政两部以国货银行章程内容不妥、股款不足、选举不合法等理由接管该行。11月15日,官商合办的中国国货银行开业,额定资本2 000万元,收足500万元,官股占40%。[63]孔祥熙任董事长,宋子良任总经理,成为官方商业银行。1934—1935年,国民政府趁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的机会,从财力与人事上控制了被称为“南小三行”的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1934—1935年,商业银行经营困难,南京国民政府却将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大量囤积的“小三行”的兑换券要求兑现,致使三行发生挤兑,南京国民政府就乘机派员对其接管改组。改组后,中国通商银行由杜月筌任董事长,顾贻毂任总经理。中国实业银行改组后由中央银行国库局局长胡祖同代总经理。四明银行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衡甫去职,由中央银行理事叶琢堂兼总经理。1936年,财政部将三行原有股本贬值,按l5%折成新股,并加入官股。折合后,中国通商银行仅存股款525 000元,中国实业银行股款为526 110元,四明银行股款为337 500元;另由财政部加入中国通商银行官股3 475 000元,中国实业银行官股3473890元,四明银行官股3662500元,各凑成资本400万元[64],成为官商合办银行。此外,新华商业储蓄银行原为中国、交通两行的子银行,在中交两行被改组以后,该行也变为官商合办银行。另外,在华南地区的广东银行、广州市立银行等一批商业银行也先后被南京政府加入官股,改组为官商合办银行,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三大政府银行(1936年年初中国农民银行加入)所发钞票为法币,取消商业银行发行钞票的特权。国家银行取得了垄断的钞票发行权,“大四行”集团的绝对优势地位得到了稳固。

现在,我们可以归纳一下国家银行的垄断地位。至1936年年底,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资产总和占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的56.6%,省属银行资产总额占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的10.7%,国民政府控制的六家银行(“小四行”、新华银行和广东银行)也持有约5.5%的全国银行资产总额。这样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的72.8%由官方银行持有。[65]

南京国民政府战前在金融领域所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确立了由政府控制的垄断金融体系,巩固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集团在金融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这为战时迅速确立四联总处权威奠定了基础。四联总处秘书长刘攻芸把政府控制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两行和法币改革看成建立战时金融体系的前奏,他说:“远在‘九一八’事变之时,我最高当局即以明察日本侵略之必致实现,早作抗战准备,并鉴及金融关系重要,因于1935年春第一步措施即加强四行力量,分别增股,曾希望中央银行与中、交、农三行发生密切联系,以共同力量应付艰局。1935年9月,第二步措施即实行法币政策,奠定抗战金融之基础。”[66]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战争引起了国内金融、经济的极大混乱与恐慌,使金融业面临极为紧张的形势。储户为了保值,纷纷向银行提取现金以兑换外汇。据估计,在1937年7月7日至8月12日的30多天中,国家银行在上海外汇市场售出外汇约750万英镑,折合法币1.2亿元[67];各华资银行的存款大幅度下降,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存款下降2 500万元,浙江兴业银行下降1 700万元,金城银行下降1 500万元,中小银行更因无法应付而出现了挤兑危机[68];市面上由于头寸不足,工商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金融动荡势必影响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安定金融、稳定经济成为国民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要解决此问题,必须要有一个事权高度集中、具有权威的战时金融中枢机构。但是,在战前并未形成能“统一意志”“集中资力”的权威金融机构,这种状况无法适应战时金融的需要,以至于出现了各国家银行“各持立场,步调分歧”的局面,为使各国家银行“认清目标,自动履行其任务,不敷衍,不推托,联合意志,整齐步伐”,蒋介石在“卢沟桥事变”后几天,就以“战时金融措施关系重要,不容稍有疏忽错误”为由,饬令徐堪迅速组织以宋子文为首的金融委员会以统制全国金融,统筹各行资金,避免各行只顾自身利益而使其力量分散。但由于国民党内部派系倾轧,使“明令发表后而阻碍重重”,以至于该委员会迟迟不能建立。[69]

为了使战时经济、金融不至于瘫痪,1937年7月27日,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在上海组织联合贴放委员会,联合办理战时贴现和放款事宜,以“活泼金融,安定市面”,救济银钱工商各业。“八一三事变”爆发的当天,设立金融总枢机构刻不容缓,徐堪建议设立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银行联合办事总处,以集中全国金融力量应付危局。8月13日,四联总处在战火纷飞中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