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观念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观念,是指犯罪学研究中,在方法论上应具有的基本思想。这就是应当注意定量与定性的结合、经验与思辨的结合、宏观与微观的明晰等。
一、定性与定量的结合
典型个案分析与犯罪统计分析是经验性方法中的两个相辅相成的主要手段,前者有助于说明犯罪与社会因素相关联的质的规定性,后者有助于说明犯罪与社会因素相关联的量的规定性。我国社会学家严景耀教授的专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77],以典型个案分析的模式,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原因;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教授的专著《自杀论》[78],则从统计分析的角度,阐明了自杀的社会因素。应当说,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均是犯罪学研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定性研究重在思辨方法从质的方面分析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定量研究运用数学方法从量的方面考察事物之间的联系与作用。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定性研究可以为定量研究提供基础,而定量研究又有助于将研究引向深入。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由于定量分析难以深入到事物内部作考察,因而弄得不好,那些普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得到的结论只能在数量上给人一个表面形象,甚至是一种虚像。因此,为了正确把握事物的数量,我们在做定量分析之前应当先做好定性分析,然后再通过量的表现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性质的了解。”[79]另一方面,尽管我们通过统计发现犯罪与某种社会因素的量的关联,但是这远不是结论,我们还必须对这种量的关联背后的质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揭示:犯罪与该社会因素是否有着本质联系?该社会因素(自变量)与犯罪(因变量)之间有无其他社会因素(中间变量)的作用?同时,犯罪统计分析也有助于从量上验证某种犯罪学理论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应当注意,犯罪统计并不等于刑事司法统计。司法统计主要满足对司法情况进行评估和对犯罪事实进行一般性分析,而犯罪统计是为了某项专门研究的需要,由研究人员根据科学的调查统计方法,对研究中的理论设想进行宏观的实证检验或者对某些犯罪事实进行经验性的掌握。
二、思辨与经验的结合
思辨研究注重运用逻辑演绎推断来构建命题;经验研究强调在使用感官观察外部世界搜集材料的基础上构建命题。一个完整的犯罪学研究,不仅需要经验材料,而且必须思辨分析。在犯罪学研究中,个体犯罪现象(个案)和社会犯罪现象(犯罪率)是探索的初源,其所反映的是犯罪怎么样,表现为单称阐述(针对具体的人、事或现象),形成原子命题(资料描述)或综合性命题[80](例如,在当前的情杀案中,犯罪人大多有喜新厌旧的思想;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价值观排斥婚外恋),这种命题必然奠定于经验调查之上;而理论是在诸多相关类型的实证资料基础上,经过系统提升而形成的抽象化的知识,其回答的是犯罪为什么,表现为普遍阐述(针对抽象的一般定理),构建分子命题(由诸多相关的原子命题结合推导而成的理论概括)或分析性命题[81](例如,由上述两个原子命题,得出一个分子命题:观念冲突是促成情杀犯罪的一个因素),这种命题必然借助于理性思辨,即应当寻找什么样的原子命题?如何确定相关的原子命题?相关的原子命题间蕴含着什么样的思想?这些问题的回答少不了抽象的分析演绎。犯罪学是经验性、思辨性研究的综合。
三、宏观与微观的明晰
犯罪学是对犯罪前的研究,这一研究基本有两个视角:宏观和微观。前者关注社会整体的犯罪现象,后者聚焦于特定情境下的犯罪人。
(1)宏观:宏观研究将总体犯罪置于宏观社会背景下,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社会分析,揭示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这里总体犯罪与宏观社会构成对立统一的两条分析轴心线。就总体犯罪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犯罪现象、犯罪类型、犯罪率、犯罪黑数;就宏观社会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社会变迁、社会结构、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
(2)微观:微观研究将个体犯罪置于微观社会环境中[82],核心是对犯罪人个案的微观社会剖析,探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这里个体犯罪与微观社会构成对立统一的两条分析轴心线。就个体犯罪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个案、犯罪人、人格;就微观社会来看,分析轴基本的关键点有:社会化、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生命历程、生命事件、年龄级角色、轨迹、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