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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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与特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十年浩劫”造成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的严重破坏与创伤,特别是对人们心灵上造成的“内伤”,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题非常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把我国从封闭型的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的社会。特别是由于开展有步骤地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调整“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严重扰乱的各种社会关系,澄清一些重大的理论是非问题,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始试行农业改革等一系列工作,使得我国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领域里,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又全面的改革,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活力,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这—时期的主导方面。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更是利用拨乱反正之机,曲解“解放思想”的口号,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想,致使刑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而我们队伍中,由于对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完全一致,因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犯罪除1978年出现暂时的好转外(同1977年相比,犯罪案件由548415起减为535698起),由于国内外诸多因素的作用,犯罪现象一反常态,急剧恶化。其间经历了三次犯罪高峰和三次“严打”斗争。即1981年的890281起的犯罪高峰与1983年的“严打”斗争,1991年的2365709起的犯罪高峰与1996年的“严打”斗争,2001年的4457579起的犯罪高峰与2001年的“严打”斗争。在这期间,各地又针对本地方的犯罪情况,陆续搞过多次专项斗争。每次“严打”,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伴随着这种效果之后,迎来的却是犯罪急剧增多,且这种“严打”的效果越来越短。下面从三次“严打”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背景、状况与特点。

一、1983—1987年初的第一次“严打”斗争

1.背景

这一时期,总起来说,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境内外人财物的大量流动,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社会控制力相应减弱,为犯罪的发生、发展与变化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各类传统型的刑事犯罪在外部司法打击力量的强势压力下,虽处在看似分化和衰变的状态,但却发生着适应性的变化,因而一些犯罪,则在社会控制力与犯罪反控制力此消彼长的互动过程中,处于一种滋生、发育和壮大的状态。

正因如此,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据统计,1977年我国犯罪总数为54万起,1979年为63.6万起。198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75万件,1980年全国人口总数为9.8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7.7‱。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为89万件,1981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0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8.9‱。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犯罪高峰。198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4万件,其中大案64000起。1982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0.1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7.4‱。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犯罪现象的恶化首先反映在青少年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和在部分大中城市中出现。而青少年犯罪案件,20世纪80年代前三年,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率高达70%至80%。1979年8月至10月,仅北京、天津、上海三个市就发生凶杀案99起,强奸案141起,抢劫案616起。团伙犯罪尤其突出,9月9日,上海控江路几十个流氓白天在大街上把—个女青年的衣服扒光,凌辱摧残,居然横行无阻。9月11日白天,天津市四十多个流氓分子成群结伙,手持凶器,窜扰32条街巷,封锁道路,拦截行人、车辆;见人就打,见东西就抢,打伤、砍伤群众14人,砸坏许多路灯和公私财物。10月10日,北京市有6名犯罪分子结伙抢劫,叫嚷从东城杀向西城,一个晚上连续抢劫了3次。这些人目无国法,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女青年,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当时抓获的作案人员看,14—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80%,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一个最为明显的特点。

1979年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以后,开展了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的整顿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据京、津、沪等64个大中城市的不完全统计,在这一年,打击处理刑事犯罪分子19000余名,破获刑事案件11000余起,摧毁犯罪团伙3400余个。其中有的犯罪团伙成员较多,组织严密,具有职业性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犯罪活动,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正处在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过程之中。例如,1982年10月底,襄樊铁路公安分处破获了一个以流窜犯为骨干的劫持、拐卖妇女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成员28人,其中流窜犯18人,铁路职工2人,窝主8人。他们从1981年6月开始纠合到—起,专门进行劫持、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作案达39起,劫持、拐卖妇女43人。他们使用暴力胁迫,冒充民兵、民警进行诈骗,以拉老乡、介绍朋友、帮助找工作为诱饵进行勾引,然后将所劫持拐骗的妇女转手卖给山区或农村一些年岁大、有残疾缺陷难找配偶的人,总计得款2.9万余元。受害者被拐卖后,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有的在被劫持拐卖中,就被犯罪分子强奸、轮奸。这个犯罪团伙人数众多,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犯罪活动,犯罪职业化,而且有暴力化倾向,但是没有形成有组织的暴力,还没有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1983年先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沈阳市王宗玮、王宗坊“二王”盗抢杀人案,沈阳市卓长仁等六名暴徒“五五”劫机案,以及北京北海公园强奸案和唐山“菜刀队”流氓团伙杀人案等一系列恶性案件。这些案件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犯罪主体相当一部分由过去传统的单一的个体犯罪演变为结伙性的共同犯罪,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犯罪团伙。

2.状况

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情况,1980年至1982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连续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但由于对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完全一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思想不够统一,有的人犹豫不决,有的人担心出新的冤假错案,不时还有人责怪公安机关抓人多了,对刑事犯罪分子心慈手软,以致打打停停,摇摇摆摆,零打碎敲,软弱无力,从而出现了“坏人不怕法,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导致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于1983年7月19日在北戴河同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谈话中,尖锐地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过去了,这股风不仅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得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202]

1983年8月党中央高瞻远瞩,果断地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至此,“严打”的刑事政策正式形成并取得合法地位。1983年“严打”的对象:一是流氓团伙分子;二是流窜作案分子;三是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和重大盗窃犯;四是贩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五是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六是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改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七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

按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打”斗争。这一“严打”行动,从1983年至1987年初,持续进行了三个战役的“严打”。“严打”开始时间不过半年,形势就明显好转。据统计,1983年8月至12月,全国除二省一市外,发案下降10%以上的为七个省,下降20%以上的为八个省,下降40%以上的为两个省,下降50%以上的为两个省。经过“严打”,重大刑事案件也开始呈同步下降的趋势。以1984年第一季度与1983年同期相比,全国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强奸案件下降4.7%;伤害案件下降5%;杀人案件下降24.6%;投毒案件下降43%;抢劫案件下降72.6%;盗窃案件下降45.7%。其中除强奸、伤害下降幅度较小外,其余下降幅度均很大[203]。在此期间,摧毁了犯罪团伙19.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十万计,缴获各种枪支1.8万多支,子弹42万多发,群众检举线索近150万件,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7万多名,投案自首的10万多名[204],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重大案件的罪犯及犯罪团伙的头目、骨干,治安形势有所改观,一些公共场所的流氓滋扰、欺行霸市、结伙斗殴、侮辱调戏妇女等现象明显减少,群众普遍反映安全感明显提高。这表明恶性犯罪已开始受到某种程度的控制。此次“严打”斗争,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是,到了1985年5月以后我国的犯罪案件又开始缓慢上升,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某些重大案件发案趋势很不稳定,同时青少年犯罪仍然十分突出,在社会犯罪各年龄组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刑事案件共542005起,发案率为5.1‱;1986年共547115起,发案率为5.1‱;1987年共570439起,发案率为5.2‱;1988年共827594起,发案率为7.5‱;1989年由于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情况,是年立案197万起,发案率为18‱。其中,青少年犯罪不仅居高不下,而且明显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我国青少年犯罪占查获的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是:1985年占71.3%,1986年占72.5%,1987年占74.3%,1988年占75.6%。[205]详见表6-3。

表6-3 市场经济体制初期(1979—1988年)犯罪一览表

注:198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犯罪高峰。

综上所述,这次“严打”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今后更加有效地搞好“严打”,应该指出:从1983年开始“严打”至1987年初的“严打”第三个战役,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根据一些资料来看,“严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面上打得较宽,但深度不够。在“严打”中先后逮捕了一大批,判了一大批犯罪分子,震慑面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犯罪分子的分化,增强了社会安全感。然而,对那些潜藏在社会阴暗角落的犯罪分子,却没有给予沉重打击。他们的犯罪之心不死,一遇到可乘之机便进行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某些案件,公安机关长期不能侦破,使一些人仍怀侥幸心理而犯罪。二是“严打”以来其他相应的预防工作没有跟上去。“严打”在犯罪猖獗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只打不防,打击的效果就难以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持久。因为“严打”不能消除一些家庭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严打”也不能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因此,要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除了进—步严惩严重犯罪分子之外,一定要将综合治理落到实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各个方面的预防犯罪工作。否则,犯罪动因就受不到抑制,漏洞就得不到堵塞,因而一些重大恶性犯罪继续发生,是不足为奇的。事实说明,治本跟不上,治标所取得的效果也难以巩固。

3.特点

第三次犯罪高峰在1981年达到顶峰,当年发案约89万起,发案率为8.9‱。这次犯罪高峰形成的显著特点如下:

第一,从犯罪性质看,存在着严重的“文化大革命”后遗症特点。这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之交。因此,明显地存在着“文化大革命”严重后遗症的特点。“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之—就是滋生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从犯罪类型看,以强奸、流氓、抢劫、盗窃等骚扰型案件最为突出。一些几乎绝迹多年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严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有组织的犯罪、跨国跨境犯罪及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的犯罪等都表明犯罪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三,从犯罪主体看,绝大部分是青少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的—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从当时抓获的作案成员看,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至80%。这些人目无国法,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女青年,强奸轮奸妇女,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专门为治理与预防犯罪问题向全党发布通知。这就是在1979年8月“拨乱反正”之始,中共中央发出的第58号文件《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通知》,可见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1996年4月的“严打”与1996年12月至1997年2月的“严打”

1.背景

距1983年第一次“严打”之后的9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严打”活动。此次“严打”情况较为复杂。199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当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加强工作的意见》,确定是年4月、5月、6月三个月开展“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划定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有人将其归纳为“六害”犯罪)。此次“严打”由中央部署和动员,由公安部等最高司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集中打击三个月后,于1996年12月至次年2月,又开展了“冬季整治”活动。其间还穿插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活动。

在1983年“严打”斗争的威慑下,刑事犯罪数量有了短暂时期的回落,但是在1986年之后又出现强劲反弹,而且来势凶猛,大案辈出。例如,1986年7月,湖南省邵阳市连续发生6起恶性案件,严重地影响了群众安全感。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指挥破案,市公安机关集中兵力,快速出击,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挖出一个盗枪、持枪抢劫、持枪杀人,自称“中国枭雄会”的暴力犯罪集团,缴获“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20发以及火枪、匕首等凶器。这个“中国枭雄会”枪杀了一名干警后,还公然以“枭雄会”名义贴出“处决公安人员一名”的布告,猖狂之极。

1986年以后,我国犯罪一路攀升,再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下降。其中犯罪团伙数也呈上升趋势,详见下表6-4。[206]

表6-4 团伙犯罪数量表

在此期间,被查获的团伙成员占整个抓获人员总数的比例已由严打期间的29%上升到35%。一些结构松散、浮在社会面上的违法犯罪团伙迅速遭到摧毁,因而形成“骤然生成,快速覆灭”的短期存续特点。另有一些违法犯罪团伙接受屡遭打击的教训,犯罪行为更趋隐蔽、狡猾,组织结构更趋严密,呈现出平稳、隐秘的扩散状态。团伙犯罪开始向两种新的犯罪形态演变:一是向组织化程度更高、成员更固定、分工更明确的集团犯罪发展,出现了一大批职业性的盗窃、抢劫、制贩毒品、走私贩私的专业犯罪集团;二是发展成为地方流氓恶势力。作为犯罪团伙变体形式的地方流氓恶势力,带有自发性、纠合性和区域性的特征,主要以暴力犯罪手段攫取社会资源,具有公开、鲜明的反社会性。它们大量滋生于农村乡镇、城郊结合部和控制力薄弱的城市区域,其聚集的成员多为“两劳”释解人员、地痞无赖、市井流氓,形成了严重危害一方的村霸、市霸、路霸等形式的邪恶势力。其中一部分已接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状态,如辽宁省义县“三利一伟”恶势力,在本地村镇从事流氓、赌博、贩毒、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并公然扬言:“在义县我们想办的,没有办不成的,想玩哪个女人,没有玩不到手的;谁要在义县站住脚,我们不点头,他就呆不成。”地方流氓恶势力有的内部以江湖义气为纽带,结成封建帮会,出现了跨地区犯罪的趋向。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长江全线查获的“芜湖帮”“池州帮”,在东北查获的“真龙帮”,在上海查获的“震中帮”,在山东查获的“海泉帮”,在江西查获的“卧龙帮”,在河北查获的“改口帮”,在邵阳查获的“阴阳帮”,等等。仅湖南邵阳地区1987年就打掉了60个带有帮会性质的犯罪团伙。[207]

与此同时,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境外资金、技术的大量引进,境外黑社会犯罪组织也乘虚而入,与内地的集团犯罪、地方流氓恶势力推波助澜,遥相呼应。他们首先在东南沿海、沿边地区登陆,落地生根后,便建立组织谋求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1983年至80年代末,广东、福建、上海、江苏、广西、海南、黑龙江、辽宁等十多个省市区先后发现查获国外、境外黑社会成员千余人,涉及黑社会组织八十多个。这些入境的黑社会组织成员或头目,不少是被境外警方通缉到中国大陆避风的案犯。他们以投资项目、开办工厂的名义在大陆建立据点后,便开始从事洗钱、走私、偷渡、贩毒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段、组织方式和犯罪文化对中国大陆形形色色的犯罪组织起着强烈的示范效应,使得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和地方流氓恶势力得以大量借鉴境外犯罪经验,提高犯罪档次,并将境外黑社会的组织形式作为参照,强化了犯罪组织内部的系统性和整体功能性。同时,也使境外各种新的犯罪类型进入中国内地,扩充了境内犯罪组织的作案手段,增强了对司法机关的反打击、反侦查的对策能力,拓展了犯罪发展的空间,扩大了其犯罪能量和规模。而且形成境外黑社会组织与中国内地犯罪组织相互勾结,交叉影响。已发现中国大陆犯罪组织成员非法越境,参加港澳黑社会组织。最为典型的就是在香港,已有部分大陆非法越境的犯罪人员在黑社会雇佣下从事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

应该着重指出的是:1978年以前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一般是在20万至40万起之间浮动,最高的年度为1977年的54万起,最低的年度为1956年的18万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总数一改常态,1979年突破了60万起(当年为63.6万起),十年之后的1989年又突破了百万大关,达到197万件。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一年来,全国政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以此为武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出了很大成绩。例如,199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刑事案件146万余起,比1990年多破19万多起,增加15.3%。依法逮捕犯罪分子51万余名。侦破了一批很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打掉了一批危害社会、为非作歹的犯罪团伙。如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以鲁林为首的犯罪团伙,武汉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张明高为首的犯罪团伙,上海市公安局破获的由流窜犯组成的专门盗窃密码箱的所谓“东方魔人总公司”,等等。这就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群众的斗志。[208]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这一期间的一段时期里,由于一些地方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识不足,抓得不力,致使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妨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公安机关立案不实的情况普遍存在。据有关方面统计,前几年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只有实际发生的犯罪数的40%至50%,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不破不立,甚至破而不立,以显示该地区治安状况虚假的良好。1989年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的情况,是年立案数为197万起,比1988年增长138.2%。比198l年的89万起增加1.2倍。199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增至221.7万起,比1989年增长12.7%。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为236万起,比1990年增长了6.7%,发案率为20‱,出现了第四次犯罪高峰。1992年由于公安机关调整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1992年以前,农村立案标准为40元,城市80元即可立案,1992年则按照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确定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才能立案),使得1992年的盗窃案件大幅度下降,从而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为158万起。实际上,1992年的犯罪案件总数并没有下降,因为据统计,1992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报警案件,尽管受立案标准的变更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仍然高达453万多起。我们就以1992年立案标准提高了之后的158万多起来说,其中重大犯罪刑事案件为45万多起,仍然是上升的。凶杀犯罪增长4.9%,伤害犯罪增长4.8%,抢劫犯罪增长24.6%,强奸犯罪增长0.9%,伪造货币犯罪增长17.3%。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是161万余起,其中重大犯罪案件为53万余起。1994年据公安部通报上半年刑事犯罪情况,全国立案刑事案件比1993年同期上升5.9%;其中大案要案比1993年同期上升20.1%。据《法制日报》刊文所载,1994年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高达409.5万人。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是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上升更加突出。

2.状况

综上所述,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犯罪的发案率一直高居不下,是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的8倍。其中,重大刑事案件继续呈较大的增长之势,以攫取金钱、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尤为突出。1996年2月2日凌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李沛瑶在住所内被担任驻地警卫任务的武警执勤哨兵张金龙图财杀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国家高级领导人遇害事件,举国震惊。2月8日,两名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抢劫了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甘水桥分理处,开枪打死保安员和业务员各一名,抢走现金116万元,再度震惊京城。在其他地区,恶性案件也接连发生。再如1996年1月9日至25日,沈阳市一伙歹徒持枪连续跟踪个体户入室抢劫,作案10起,抢劫钱物价值20余万元。1月31日,犯罪分子持猎枪潜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宝丰金行营业部,打死两名值班员,抢走黄金和首饰价值169万余元。2月14日14时许,一名持枪歹徒闯入吉林省乾安县农业银行第八储蓄所,开枪打死3人,抢走现金3.3万余元。福建、浙江、江西三省连续发生7起同一犯罪分子持被害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杀死同房旅客,抢劫其钱财的系列抢劫案。据统计,1996年全国一季度立抢劫案件3万起,其中大案2.3万起。在抢劫案中,持枪抢劫金融机构的案件十分突出,分别比上一年上升一倍多。此外,凶杀、爆炸和流氓团伙犯罪也比较突出。[209]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的状况明显不满,根据国家体改委的抽样调查,全国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程度,1993年只有14.5%,1994年为18.3%。因此,1996年4月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开展二次“严打”的指示精神,主要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过往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犯、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及对群众危害面广的多发性盗窃犯罪。同时,要求各地根据这次“严打”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住本地最突出、最紧迫问题,确定打击重点。如“北京紧紧抓住影响恶劣、久侦未破的大案组织攻坚;上海、河南重点打击流窜犯罪;山西把‘打团伙扫恶势力’作为主要任务;广东重点‘打黑禁毒打击暴力犯罪’;广西、青海集中力量打击制贩枪支、毒品犯罪;新疆突出打击暴力犯罪团伙”[210]

1996年开展的“严打”斗争,在4月至7月间,接连组织了三个战役,效果异常明显,可以说是立竿见影。1996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量首次出现下降,是年全国刑事犯罪立案总数为1600716起,同年人口总数为122389万人,按当时人口平均,立案率为131‱。1997年几类主要刑事案件立案与1996年相比继续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详见表6-5),从而使大部分地区治安秩序保持基本稳定的态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表6-5 几类主要刑事案件立案情况表

但是,1997年全国刑事犯罪立案总数为1613679起,与1996年的1600716起相比,继续有所增加。从人口比来看,与1996年立案率相比持平。1998年以后,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又开始猛增,直至2001年增加到4457579起,同年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按当时人口平均,立案率已高达349‱。比“文革”后第二次“严打”的1996年的立案率131‱,增加了1.66倍。“严打”的效果,由1983年的“严打”可持续近三年治安好转,而1996年“严打”仅减到不足一年的治安好转,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详见表6-6、表6-7。

表6-6 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犯罪一览表

注:199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第四次犯罪高峰。

表6-7 1994—2008年全国刑事犯罪一览表[211]

3.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有二:一是犯罪数量明显上升,二是犯罪质量日趋严重。

(1)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第四次犯罪高峰,是以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236万起作为顶峰的,发案率为20‱。这个数字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是不高的,英国每千人当中有60.2个犯罪分子,美国是每百个人中就有28.8个是受害者。和英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犯罪显然少得多(当然,这其中还有—个统计标准的问题)。但与我们国家前些年相比,却有较大幅度增加,比如我国第一次犯罪高峰的1950年的发案率为9.3‱,第二次高峰的1961年的发案率为6.4‱,第三次高峰的1981年的发案率为8.9‱,第四次高峰为20‱。从中可以看出:第一,基本上是每隔十年左右出现一次犯罪高峰;第二,改革开放前所出现的两次犯罪高峰,按人口平均,都没超过10‱,改革开放后所出现的第四次犯罪高峰,猛增至20‱,犯罪发展数量明显上升,实属罕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分析犯罪数量统计时,还要说明两点:第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部门对立案标准曾作过两次修改。1984年盗窃案立案标准修改,城市从25元提高到80元,农村由15元提高到40元。1991年对上述标准又加以修改,盗窃立案标准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提高到300元至500元;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则提高到600元。第二,刑事犯罪统计中在世界上存在“暗数”问题。对犯罪暗数进行调查和研究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犯罪学研究人员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我国通过以派出所为单位计算的真实发案率分析,使我们了解到1985年、1987年、1988年三年抽样地区较真实的发案状况,以及市、郊、镇、乡四类地区发案率差异较大的状况。根据全国人口及抽样调查的城乡真实的平均发案率加以计算,1985年我国实际应立案数约为208万起,发案率约为19‱;1987年为244万起,发案率约为23‱;1988年约为366万起,发案率约为34‱。这表明,早在1985年(而不是1990年)我国刑事案件已达到200多万起。1985年至1988年平均每年增加52.67万起,年递增率约为20.73%。依此推估,1989年全国应立刑事案件数约为419万起,1990年全国应立刑事案件数约为471万起。据公安部办公厅1988年至1990年调查的1990年全国应立案数约为457万起,公安部五局的估算也是400多万起。[212]由此可见,我国刑事犯罪统计中也存在着立案不实问题,立案数只约占实际发案数的1/3左右。

显然,这种对盗窃犯罪规定数额标准立案的做法,人为地掩盖了犯罪的真实情况,造成了令人盲目乐观的假象,不利于面对现实,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因此,笔者不赞成对盗窃犯罪规定数额标准立案的做法。从原则上应当明确,盗窃1元钱也是犯罪。有的人反驳说,不要说盗窃1元,即使把数额较大的标准下降到600元,盗窃犯不但抓不完,而且监狱里也关不下。笔者认为,这其中有两个观念需要转变:第一,每提高一次盗窃罪数额标准,虽然盗窃犯罪的人数似乎减少了,但事实上是放纵了一大批偷窃违法行为。这样,刑法的一般性预防犯罪作用如何体现?社会治安如何维护?第二,对于小偷们,为什么非关起来不可呢?我国《刑法》第264条明文规定对盗窃罪的法定刑最低刑罚是单处罚金,最低主刑是管制。完全可以不用关起来的办法对小偷进行惩罚。关键是性质上要给它以否定性评价,至于刑罚轻重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和认罪服法的态度来决定。这样在社会上才会形成“偷即犯罪”和“不能偷”的观念,纯正的民风才能逐渐形成,盗窃案件才能真正下降。

(2)犯罪质量日趋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十九类案件看,盗窃、诈骗、抢劫、伤害、强奸、杀人六类犯罪案件合计占全部案件的95%上下。其中盗窃数量最多,占全部案件的80%上下,左右着全部案件数量的变化,在抢劫、入室盗窃、强奸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动辄将受害人置于死地。从公安部门统计看,杀人案件在20世纪80年代初(1980—1983年)平均每年以2.6%的速度递增,而1984年之后(至1990年间),竟以15.32%的速度递增。最能说明这种严重情况的莫过于“双抢”犯罪的存在。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明目张胆地抢劫和抢夺财物,使政府不得不集中力量打“战役”,犯罪的嚣张气焰可见一斑。至于令人胆战心寒的杀人事件,层出不穷,甚至一人连年杀人达18人之多,实在令人发指。这些触目惊心的犯罪现象,使人充分地感到,中国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认真对待犯罪的问题了。

三、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打黑除恶”与2001年4月“严打”至2008年奥运

1.背景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同时这一精神也正式写入《宪法》。随着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地区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梯度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初具规模。伴随着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发展已属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一大背景下,我国经济领域内的个体私营经济成分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私营经济的壮大,带来经营主体社会地位相应变化和提高。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业主积极介入政治领域。据1995年统计,他们中间担任县以上人大代表5401人、政协委员8558人、团委委员1357人。同时,“私营企业商会”“民营企业工会”“青年商会”“民办企业家俱乐部”也纷纷成立。另一方面,在主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家管理体制的滞后,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违法犯罪问题,如偷税漏税、制假售假;掠夺性地开采、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污染;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采用回扣、行贿手段,进行钱权交易;非法经营“黄、赌、毒”,走私贩私、危害社会、牺牲民族利益,破坏社会精神文明。[213]我国的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是利用这种私营经济大发展、社会管理空隙加大和干部队伍出现腐败现象的机会乘虚而入,迅速崛起而得以发展壮大的。据对已查获的30个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67个企业调查统计,几乎清一色的是私营经济性质(只含少量股份制)。他们除强取豪夺,以暴力垄断市场资源外,还大量偷逃国家税款,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包揽利润丰厚的工程项目,迅速成为腰缠万贯的暴富者和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经济地位的确立催生政治需求的欲望,为攫取更大的社会收益,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开始广泛介入社会生活,积极谋求政治地位,甚至窃据基层权力。一些犯罪组织骨干利用我国参政、议政体制上的不完善,采取多种手段跻身政界,力图实现“头戴一顶红帽,脚踏黑白两道”的局面。据对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调查统计,首犯身份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人民警察、企业协会会长的共13人,占首犯总数的43%,并且有的已具有省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这些变化较为明显地反映在这一时期国家总体犯罪状况上。如将1991年至2000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与团伙(集团)犯罪数量间的关系进行纵向比较,就不难发现,10年间的犯罪总量有增无减,而犯罪主体的数量则呈下降趋势。特别是1995年至2000年的五年统计状况与前五年相比,刑事案件立案数更是直线上升,而团伙(含集团)犯罪及其成员数量却呈逐年减少趋势,出现了“一高一低”的现象,详见表6-8。

表6-8 1991—2000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与团伙(集团)犯罪状况统计表

(升降比例为笔者计算)

如上表所示:“九五”期间较之“八五”期间,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与犯罪团伙(集团)数量及成员数量的比率,呈明显的“一高一低”状态。透过统计的表象分析,不能排除由于刑事犯罪日趋隐蔽化、智能化的因素,使得相当一部分团伙(集团)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或查处。但是,另一方面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犯罪组织发生的结构性变化:一是大量犯罪组织借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潮流介入经济领域谋求发展,一些犯罪组织成员也随之完成了向合法身份的转化。在这一过程中,又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组织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且多以合法的企业组织为掩护,其首犯及成员的身份也相应被“漂白”;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迅速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组织社会化的作用下,其内部呈现规律性的变化。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中伴随着剧烈的吸纳、联合和兼并、淘汰的过程,其核心层和组织形式不断凝聚、收敛,组织数量及人员规模也在不断地减少和收缩,反映了这一特殊犯罪形态由低级向高级阶段跨越的社会化进程;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形成期以暴力手段完成原始积累后,在行为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过去的传统暴力掠夺型转向合法掩护经营型,改变了过去与社会全面对抗的叛逆形象,转而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从“以商贿权”达到“以权护黑”,腐蚀收买党政官员和司法干部营造保护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从寻求庇护到寻找代理人,从谋取较高的社会地位到直接获取政治权力,成为能够干预甚至左右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地下社会力量,以求最大限度地攫取各种非法权益,降低犯罪风险。在这一特殊犯罪形态由非法手段向合法手段转变的社会化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犯罪组织也完成了“社会角色”的转换。这些都使得团伙(集团)组织的绝对数量减少,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政权的破坏性却在日益强化和加剧。

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我国社会大局稳定。但是,必须看到现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仍呈上升趋势,严重犯罪明显增多。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2001年3月16日,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更为典型。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2000年,中国法院系统判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1999年上升36倍。[214]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度发展的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犯罪数额巨大。据统计,199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5.1万余件,涉案金额达540多亿元;1999年1—8月比1998年同期立案数增长23.4%,涉案金额840多亿元,是1998年同期的3.9倍。因此,公安部决定在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

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初步的战果。截至2001年3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66个,涉案成员1466名,破获刑事案件2342起;查获黑恶势力团伙695个,涉案成员3224名,破获刑事案件5262起。公安部挂牌督办109起黑恶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挂牌督办353起案件。大部分督办案件的首犯和骨干分子已被缉拿归案。[215]全国查获了—批性质相当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黑龙江肇东的蒋英库、河北曲阳的李建设、陕西西安的郑卫国、湖南衡阳的邱敬易、湖北襄樊的余林、甘肃兰州的李氏四兄弟等组织。2000年12月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全国治安情况依然十分严峻。

2001年4月2日至3日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社会治安不仅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当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改变治安面貌,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严打”是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长期方针,要坚持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要求,精心组织,全力推动,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会议指出,要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要认真开展治安排查活动,做到发现早、解决快,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一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二要坚持“稳、准、狠”。对各类犯罪活动,要充分发动群众,造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强大声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检查督促,齐心协力打好“严打”整治这一仗。会议强调,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搞好社会治安,基础工作是教育、管理和综合治理。只有真正搞好教育、管理和综合治理,才能巩固“严打”成果。这几方面的工作,都要全面抓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1年4月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政法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重点,分“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条战线[216],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严打”整治斗争,一批黑恶势力受到了严厉的打击。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为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央政法委2006年2月部署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8年5月5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全国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了两年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绩,针对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和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对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自从2000年12月至2008年奥运会,连年不断地“打黑除恶”斗争,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采取广泛发动群众、精心组织指挥、加强案件督办和异地关押等多种办法,向“黑恶势力”展开了猛烈的攻势,一大批强拿硬要、欺男霸女、欺行霸市、罪恶累累的“街霸”、“市霸”、“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为社会铲除了毒瘤,为群众消除了祸患。

2.状况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打黑除恶”的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明显效果,摧毁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铲除了一批为害地方、作恶多端的“街霸”、“村霸”、“市霸”等恶势力,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扭转了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局面,有效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开展为期70天的“追逃”专项行动,抓获了网上通缉的逃犯12.8万多名,其中有公安部督捕在逃人员162名。据统计,2001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214.4万起,查处治安案件423.2万起,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24.9%和26.5%;查获犯罪团伙7.3万个,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379个,恶势力团伙5476个。2001年4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重点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区、场所133个。各级公安机关共组织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收缴非法枪支138万支,其中军用枪12508支;子弹1283万发、炸药5409吨、雷管1680万枚;查处涉爆涉枪案件11万起,打击处理涉爆涉枪违法犯罪人员24万名。各级公安机关狠狠打击了制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税犯罪、制贩假币、金融票证犯罪和传销违法犯罪。2001年4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89亿元。

2001年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了社会正义。[217]如湖南、重庆两地法院审理的张君、李泽军等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张君、李泽军等18名罪犯分别依法受到了严惩,共判处14名罪犯死刑、3名罪犯死缓、1名罪犯无期徒刑;甘肃法院审理的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李捷等8名罪犯死刑、7名罪犯死缓,其余22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此外,湖北、陕西、浙江、广西等地法院还分别审理了影响较大的容乃胜等10名被告人、郎卫国等32名被告人、张畏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政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共判处7名罪犯死刑,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比2001年下降了2.8%。通过深入开展“治爆缉枪”、打击经济犯罪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扭转了过去一些地区非法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泛滥的局面,涉爆涉枪案件有所减少。通过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项行动,整顿了集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虚假出资、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制贩假币、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票证犯罪、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抓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嫌疑人,初步遏制了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一些地区和领域的经济秩序有了明显改观。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国的治安秩序开始好转,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一些地方的刑事发案有所下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中央提出的两年内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奋斗目标基本得以实现。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2006年4月17日在发展中国家执法指挥与领导决策研修班上透露,从2000年开展“严打”整治至今,我国公安机关共打掉黑恶性质犯罪组织700个,严重侵害人身安全和易造成不安全感的犯罪案件连续下降。武和平在分析我国刑事犯罪现状时表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刑事犯罪增长了6倍多,但是其中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和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恶性案件逐渐下降。“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随着公安机关的‘严打整治’、‘两抢一盗’和‘命案必破’行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受理查处数量及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持续下降,而破案数量连续上升”。

据悉,2005年全国“两抢一盗”案、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强奸、拐卖妇女等恶性案件全面下降,最大降幅为37.9%。武和平说,2005年我国刑事共立案464.8万起,比上一年减少7万起,4年来首次回落。其中,随着西部大开发,侵财案件有向西部发展的趋势。2005年全年,东部地区万元以上侵财案件共上升9.1%,而西部上升了9.3%。

在2006年11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74.9万起,比去年同期减少4.1万起、下降1.1%;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21万起,比去年同期增加11.3万起、上升5.4%。数据还显示,2006年1月至10月,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3.8%、5.9%、13.8%、20.4%、25.4%。

“两抢一盗”案件全面下降。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财犯罪案件318.2万起,同比减少6.2万起,下降1.9%。在侵财犯罪案件中,共立盗窃案件252.9万起,同比下降1.5%;共立抢劫案件25.7万起,同比下降6.1%;立抢夺案件16.4万起,同比下降8.6%。详见表6-9。

表6-9 2001—2005年全国刑事犯罪一览表

分析这些数字大幅下降的原因,武和平表示,主要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力加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

据了解,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进一步提高,截至2006年9月,全国命案破案率达到875.7%,全国1863个县、市(区)公安机关达到命案全破,525个县、市(区)未发命案,两项相加,接近70%。

总之,2006年头10个月恶性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刑事案件数与2005年同期比下降一成,破案数上升逾五成。[218]

自从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取得了明显效果。据2008年5月5日召开的全国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两年多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932件29525人,提起公诉5219件25130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682件7789人);立案侦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85件101人。

如上所述,犯罪不是静止不动的社会现象,更不是孤立的社会问题。它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治理犯罪不是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展示在我们面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刑事犯罪态势,其数量、质量乃至社会危害程度均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我们面临着同刑事犯罪斗争新的挑战。因而,我们必须紧跟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加强犯罪研究,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与掌握各种犯罪类型的发展变化。只有如此,才能采取切合实际地、有针对性地预防与治理犯罪的对策。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决定我国21世纪犯罪多与少,危害严重程度有两大犯罪主体:一是青少年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其中,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公安司法机关查获惩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罪行特征,而且在社会危害的性质和量上都有新的发展。特别是在2000年前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很多地方的黑恶势力已发展为初具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这些组织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犯罪手段凶狠残暴,令人发指。他们或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或欺行霸市,强取豪夺;或从事赌博、色情等非法行业,攫取巨额不义之财;他们或仇视政府,藐视法律,公然以武力对抗执法机关;或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和政法干警,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有的甚至控制基层政权,与政府分庭抗礼;境外黑社会也在继续向境内进行渗透。

总而言之,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形成与发展,也如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雏形发展以至成熟的变化历程。具体地说,即在萌芽时期的特点:在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和影响过程中,犯罪形态首先在组织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相当数量的个体犯罪被松散的团伙犯罪所替代,并迅速向专业集团犯罪和地方黑恶势力转化;在形成时期的特点:犯罪进一步向专业化、集团化演变,地方黑恶势力得以恶性发展,并且进入经济领域,开始以暴力为手段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物质基础;在发展时期的特点: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完成犯罪的原始积累后,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并侵入社会公共领域的多个层面,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综合功能,有的已演变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形态——黑社会。这就是我国有组织犯罪在形成、发展阶段各个时期的基本状态。一句话,我国已存在黑社会,这是一个不应该回避的事实。

3.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刑事犯罪如上所述,不仅在数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特别是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一度绝迹的犯罪死灰复燃,且来势凶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刑事犯罪趋于严重的特点之一,就是新中国成立后曾加以打击而几乎绝迹的犯罪又死灰复燃,而且复出后发展极快。例如,制贩滥用毒品、绑架人质、武装抢劫、拐卖人口、制贩枪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以及海盗、土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又卷土重来。其中,拐卖人口、制贩滥用毒品、制贩枪弹的犯罪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竟增长了10倍左右。无论从作案成员、还是作案手段方式看,这些复出的刑事犯罪都范围更广、危害更加严重。尽管经过多次打击高潮,仍然是有禁不止。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虽然经历了1991年、1993年、1995年三次打拐高潮,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有其生长的温床。1998年,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立案首次出现反弹,这一年,仅城市立案数就比1997年上升了7.4%,1999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1998年分别又上升了近40和15个百分点。

1991年至今,我国已经组织开展了5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行动。尤其是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第5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各地相继侦破、起诉了一大批重、特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随着“打拐”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37人,同比增长75.74%,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219]

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仍继续深入推进“打拐”专项行动,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打团伙、摧网络、抓逃犯、攻积案”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形成强大打击声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和《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规定,强化侦查破案、查控堵截、敦促自首、审讯深挖、摸底排查、采血比对、查找解救等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千方百计侦破更多拐卖案件,解救更多拐卖受害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尽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率高、破案率低,但是,中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数总体下降。当然,部分地区此类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犯罪形势和手段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这些新的特点: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二是犯罪网络错综复杂;三是拐卖对象复杂化,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增多,非法收养仍然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目的;四是犯罪手段多样化、暴力化趋势明显,盗窃、抢夺儿童案件时有发生,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聊天交友、相约游玩等新的作案手段拐卖妇女;五是犯罪地域逐渐扩大,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六是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2)案件性质日趋严重,暴力犯罪日趋增多。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刑事犯罪明显不同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暴力或严重暴力手段作案的犯罪日趋增多。同时,随着境外犯罪意识、犯罪方式的输入和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过去罕见的持枪作案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也频频发生。例如,1990年10月2日,蒋晓峰持枪劫持厦门飞往广州的2510号民航客机,在广州白云机场造成3架客机相撞,死伤180人的惨案。1991年11月武汉市公安机关破获的张明高杀人抢劫集团,该抢劫集团先后持枪杀人、抢劫作案30余起,杀死21人。1995年陈文建等3人在往返于港、澳间的“东星”号客轮上,持枪抢劫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港币1000万元。不仅如此,杀人方式也向多样化发展,手段日趋残酷,一案杀死多人、雇凶杀人、杀人碎尸以及系列性杀人犯罪不断发生。如1995年广东发生的张小建等16人杀人、抢劫的重大案件,犯罪分子多次作案,杀死17人,抢劫汽车18辆,价值629万元。2001年3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几栋居民楼连续发生爆炸,108名群众被炸死,38名群众受伤,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此案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2002年南京汤山投毒案,造成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2008年上海闸北区杨佳暴力袭警案,导致6死6伤;2009年成都“6·5”公交车燃烧事件,造成27人死亡,74人受伤;2009年7月5日更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截至2009年8月6日的统计,这起暴力事件已造成156名无辜群众丧生、1700余人受伤。事件中被砸烧的车辆627辆,其中有294辆为城市公交车;不少房屋、店铺被砸烧,受损的房屋有633户、21353平方米,其中受损店面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13769平方米;许多市政、电力、交通等公用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数十名公安民警被打伤、一名武警壮烈牺牲;自治区党委、公安特警、武警消防驻地、新闻媒体所在地、民族干部大院等遭受攻击。

(3)经济犯罪突出,日益严重,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制作伪劣假冒商品泛滥成灾,涉众型经济犯罪更加隐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贿赂、走私、利用合同诈骗等,后来逐渐出现了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制造、贩卖、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制贩伪币,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洗钱,证券犯罪甚至出现了地下钱庄等等,经济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化。近几年,经济犯罪又出新花样,一是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进行诈骗。一些犯罪分子采用冒名开设银行账户,购买不记名手机卡、设计网页等手段向手机用户大量发送“中奖”、“出售廉价走私物品”、“提供六合彩特码”等虚假短信。一旦有人与他们联系,便以代缴税金、邮费、保险费等名义,让受害人汇款,骗取受害人钱财。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短信大量发布制作假文凭、假证件,提供假钞、假增值税发票,以及淫秽、反动信息,扰乱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二是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被斥为“经济邪教”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近几年屡禁不止,一些非法组织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或打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旗号骗取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以骗取其入门费,其活动的性质已经转变为“拉人头”式的欺诈活动,其特点是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同正常的经营活动毫不相关,一些非法传销组织甚至为了维持下线人数而对加入者采取监视活动、变相拘禁、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的手段。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三是违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采用私设电信转接平台等手段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电信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济犯罪侵害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从最早的生产、流通领域经济犯罪突出,后来发展到外汇、税收、金融、证券等领域,近年来,在就业、体育、教育领域也出现了经济犯罪现象。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突出,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犯罪,上万元就是大案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个案最高案值为百万元,80年代末就出现了案值上千万的个案,90年代以来的个案案值有的突破亿元,还有的达到上百亿元,这是改革开放初期所无法比拟的。经济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高科技手段,利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盗取资料或破译密码从事犯罪活动,犯罪具有更强的预谋性,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和狡猾。跨区域甚至跨国犯罪增加,一些经济犯罪横跨全国十几个省区甚至与境外犯罪集团相勾结,另有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匿国外。据报道,“199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30多个国家、地区将230多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220]。犯罪后隐匿国外,逃避法律追究,已经成为很多经济犯罪分子为自己设计的“康庄大道”。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另一方面也引发了经济犯罪日益增多,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其中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

大量的黑工厂是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源头,中国各地都有。这些工厂专门生产一些冒牌商品和劣质产品,从药物、食品、建材到电器产品,无所不包。采取的方式五花八门,如擅自使用与他人特有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或者标记;擅自使用他人特有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姓名;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或对此做虚假的表示,以及欺骗性的价格表示;利用广告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作虚假不实或引人误导的宣传,等等,不一而足。

大量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中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假药、假农药、假酒、伪劣建材,以及食品等等。假洋货也充斥了市场,例如假酒。中国年产酒量2000万吨其中有不少假酒。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年到1994年,全国共发生假酒中毒事件20多起,中毒人数为5400多人,其中有200多人死亡。这些假酒的生产者主要是一些产品在市场上无竞争能力的地方酒厂。据北京市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处一位负责人介绍,福建已出现假洋酒生产线,对高档酒采用“釜底抽薪”法,先用焊枪将水晶瓶底烤软,钻一个小孔将真酒抽出后,兑入假酒,一瓶真酒通常可胎生100多瓶假酒。对于中低档酒则用注射器插入软木塞抽酒出来后,再兑入假酒。云南电视台1996年8月26日晚在“今日话题”中播出“会泽毒酒案”,案犯李荣平、彭传云从云峰化学工业公司购买甲醇3420公斤,非法勾兑成有毒假酒销售,致使192人中毒,其中35人死亡,6人重伤。在2003年5月11日广州“假酒中毒”事件中,有11人中毒死亡,超过56名中毒者住院。2010年12月29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河北省昌黎县部分企业用化工原料勾兑葡萄酒案,共封存葡萄酒原汁55吨、葡萄酒产品55种、共计1.6万余件,无标签的葡萄酒280瓶,封存涉嫌侵权葡萄酒5114箱,扣缴了涉嫌制造侵权商标标识的模板19套。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商贩纷纷向国外输出各种伪劣假冒商品,如我国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茅台酒、五粮液酒等。由于一些不法分子把劣质酒冒充名酒在国外出售被查出后,该地政府愤怒地称为“毒酒”,并规定不准出售中国酒。又如,中国吉林生产的“新开河”人参,曾荣获16届日内瓦发明金奖,但有的国家和地区发现其中有假冒产品后,便不经销这种药品,致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影响了当地市场秩序,损害了当地消费者权益,以致一些国外报纸不惜笔墨讽刺中国商品质量低劣,不仅败坏了我国出口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

在经济犯罪日益严重中,应该着重谈一谈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机关2007年以来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76件439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占比重最大,占发案总数的38%,非法经营罪占36%,集资诈骗罪占9%。

现阶段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分子除继续使用“虚假骗局”“高额回报”等传统伎俩之外,还利用了所有能利用的现代媒介,如发送手机短消息、利用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特别是利用人们对新事物的好奇,以新的投资经营模式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名义,诱骗投资人。有的甚至邀请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召开研讨会、发布会。例如,集资诈骗8.6亿元的“金源葆”一案,为制造回收螺旋藻出口盈利的假象,以达到继续骗取群众投资的目的,2007年9月,庄某授意伪造若干俄文合同,并邀请若干俄罗斯商人到哈尔滨市,举办声势浩大的签约仪式和新闻发布会,编造金源葆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假象,谎称回收鲜活螺旋藻出口俄罗斯盈利,一些媒体进行了大篇幅的宣传报道,使此案受害群众达2.2万人。

现阶段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四大新的特点:

一是以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掩人耳目。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身份,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如“金源葆”一案,庄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润,成立100多家分公司,通过编造与中国科学院某公司、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业委员会等知名单位的关系,夸大企业实力,骗得信赖。

二是充分利用“红顶商人”的帽子骗取信任。在被查处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中,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乏其人。

三是犯罪组织趋向传销式、家族化等多元化共同犯罪结构。近年来的新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组织结构更加严密,这种严密性已不单纯体现于公司结构和分工的完整性、明确性上,而是更为突出地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如金源葆公司集资诈骗案中,该公司经过周密策划,在亲友中培养了多名骨干中介分子,推行按照集资额给予奖励的激励政策,迅速拉动了集资额的攀升。这样的集资诈骗犯罪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传销的特征,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紧密依赖,犯罪组织结构愈发紧密。

四是犯罪分子隐蔽性更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策划者多居于幕后进行遥控指挥,通过雇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和发展下线的方式作案。如某经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雇用陈某和王某从事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具体运作,诈骗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由于在合法注册公司的掩护下,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平时也不参加公司的运营,表面上和公司没有一点关系,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221]

最后,还应该重点讲一下职务犯罪问题。职务犯罪日益严重,近年来大案要案不断,震惊全国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发案数量持续上升,而且犯罪数额之大,犯罪主体职位之高,犯罪涉及人数之多,顶风作案之严重等,已成为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新特点。百万元直至千万元大案屡见不鲜,甚至已有上亿元的案件,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愈来愈多,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最近的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

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说,2003年至2007年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比前五年分别下降13.2%和9.9%;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已被判决有罪116627人,比前五年上升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立案侦查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3%和6.6%。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

200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说,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说,2009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129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1.2亿元。

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说,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加入世贸组织后,职务犯罪的方式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方式:一是以赠与、赞助、奖励等“合法”形式实施的职务犯罪。例如,涉外企业为了争取国内建设项目,向工程主管人员采取邀请当事人出国考察、疗养,或者赞助当事人的子女留学,或者聘用当事人及其亲属为公司、企业“名誉”员工等方式行贿,看似合法,实际上使职务犯罪更加隐蔽。二是以投资、期权等方式实施职务犯罪,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拍卖、投资等时机,非法收取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好处。名义上是个人投资,但其投资与所拥有的股权、期权之间差额巨大,其实质是利用资本市场将犯罪所得“合法化”,并且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使职务犯罪长时间处于持续状态。三是以跨境跨国贪污、挪用、受贿等方式实施职务犯罪,即直接在境外收受贿赂,或者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并利用当地条件转移、隐藏赃款,寻机“洗钱”或潜逃。四是外商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很可能要求我国比照国外的“佣金”制度把某些发生在交易活动中的费用公开化、合法化,这样一来,诸如回扣等不法行为就会变得更加隐蔽和猖獗,从而增大了对职务犯罪预防的难度。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转型改制、资产重组过程中,许多管理漏洞和行政干预等深层次的问题更加充分暴露出来,一些企业内的蛀虫趁此混乱之际,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并且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例如,在中外合资联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承包、租赁及股份改造中,故意压低价格,化公为私,钻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管理机制不健全、监控存在盲区的空子。诸如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会明显多见。有的为掩人耳目,无视“盗公”行为丛生,任凭国有资产“大家拿”;有的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或无偿转借给亲属、朋友,将国家资金“体外循环”,让个人赚大钱,其背后则多有权钱、权色交易的龌龊行径,以致大量公款公物不能返还,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破产。

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如走私、制造、贩运、运输毒品和制作、贩卖伪劣商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聚众赌博犯罪等等,近年来都有很大程度的增加。其中,从1988年8月开始查办的厦门赖昌星等走私犯罪集团案件,其犯罪数额之大,涉案的政府官员之多,堪称20世纪大案之最。

(4)有组织的犯罪发展迅速,进入21世纪已成为连年不断的重点打击对象。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青少年团伙犯罪曾经相当严重,经过1983—1987年初的“严打”,其势头被遏制。但是,1986年以后,萌芽与松散状态的犯罪团伙开始向专业集团犯罪转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有组织的犯罪中,既有为从事某类犯罪(如走私、拐卖人口、伪造、制贩毒品、制贩枪弹等)而组织协作的犯罪集团,又有称霸一方、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封建行帮色彩的犯罪组织。他们在经济上有些完成了原始积累后,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并侵入社会公共领域的多个层面。

在城市里,这类有组织的犯罪出现了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通过走私、投机倒把、设赌抽头、倒卖文物、倒卖毒品等手段大量攫取不义之财,以此购置高级小轿车、各种作案工具和武器,雇用打手。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现代化犯罪手段,为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及逃避打击提供了物质条件。第二,利用某种合法身份掩盖其犯罪活动。随着个体经济的出现与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以承包后的经理、主任或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利用所开设的酒吧、舞厅、作坊等掩盖赌博、卖淫嫖娼、制贩淫秽物品、吸毒、走私以及倒买倒卖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借助金钱、财物、美女拉拢腐蚀某些国家干部,甚至公安、司法人员,寻找犯罪保护伞,达到扩展黑势力的目的。第四,披上“红色外衣”干着“黑白两道”罪恶勾当。犯罪分子中,有的当上政协委员,有的当上人大代表,有的直接混入某一部门,甚至当上领导。

在农村,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罪恶表现,集中起来说,一是欺行霸市;二是非法讨债,从中渔利;三是开办实体,非法垄断经营;四是充当保镖,坐享其成;五是巧取豪夺,非法收费;六是破坏基层选举,妄图安插心腹或者自己登上乡镇领导宝座。

进入21世纪,“黑恶势力”已成为连年不断的重点打击对象。诸如,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1年4月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2006年2月开展的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与2008年5月5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的全国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央政法委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所说:“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处于活跃期,并呈现一些新的特点:隐蔽性强,经济实力快速扩张,对抗打击能力提升;极力向基层政权领域渗透,出现了跨区域勾连聚合的苗头;境外渗透活动严重,犯罪国际化趋势凸显,社会危害加剧。”

(5)跨国跨境犯罪日益突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几乎任何一种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入境犯罪分子的参与,如走私、贩毒、盗窃、抢劫、诈骗、伤害、强奸、报复等。入境犯罪者由于披着港澳同胞、侨胞的外衣,作案后便迅速逃出境外,曾一度难以追究打击。其中有的用走私入境的违禁品换取大量文物、字画偷运出境,有的利用境外非法取得的信用卡与境内犯罪分子相勾结伪造身份证和签名,到京、津、沪等八大城市银行兑换点骗取外汇兑换券。北京、西安等城市还发现多起国际金融诈骗案。

除入境犯罪外,过境犯罪也不断发生。例如,近些年来发现的国际贩毒集团将“金三角”的毒品从泰国、缅甸、老挝边境偷运入我境,经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等地运往港澳,再转贩其他国家。此外,有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形成网络,组成跨境犯罪集团。这种犯罪形式更难对付。目前,在已查获的伪造货币案、走私枪支案及上述毒品走私案中均发现这类犯罪集团的活动。

(6)高科技犯罪、洗钱、环境犯罪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后果严重。犯罪手段复杂多样、犯罪工具日趋现代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出现了大量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和手段,与此相应,在刑事犯罪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如信用卡在我国出现不久,就出现数起信用卡诈骗案;银行系统建立计算机管理体系不久,便发生修改程序或内外人员勾结盗窃银行巨款案件。还有盗用银行电汇、邮汇密码诈骗,伪造银行汇票诈骗,以“法人”面目出现进行诈骗等,这在过去都是罕见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科技产品既为人类造福,也成为犯罪者手中的工具。如犯罪分子利用新型复印机复印假钞、证件、公文等;抢劫中使用激光手枪、麻醉枪及麻醉药品、电棍等;盗窃中使用千斤顶、燃焊器等。许多犯罪分子还拥有轻骑摩托车、高级小轿车、快艇等等。

为了遏制犯罪发展,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1983年到1996年,从1996年到2001年,组织了三次全国范围内急风暴雨式的“严打”斗争,2001年至2008年奥运更连年不断地进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在这期间,全国各地又针对本地方的犯罪情况,陆续搞过多次专项斗争。每次“严打”,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严打”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刑事政策,这是丝毫不能动摇的。它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打击严重犯罪的嚣张气焰,而且可以充分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和士气,扭转社会治安恶化的局面。然而,在这种效果之后,迎来的却是犯罪急剧增多,且这种“严打”的效果越来越短。这充分证明了,在犯罪猖獗的情况下,不搞“严打”不行,只靠“严打”也绝对治理不了犯罪。因为犯罪是一种由多种原因聚合而成的复杂社会现象。“严打”作为对付犯罪的一种手段,对控制和预防犯罪能够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事实证明,仅仅依靠“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犯罪。因此,我们在治理犯罪的对策上,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道路。“严打”必须与其他社会预防与控制措施协调配合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我们应该从中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决避免因认识上的误区而带来的“严打”实践的负效应。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至少有下列几点值得特别予以注意:第一,应该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斗争策略,真正做到“严打、严管、严治、严防”,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第二,莫要等待统一部署“严打”斗争,要做好常规的警务工作,对于犯罪,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必须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养肥了再打”,使其形成、发展、壮大起来,贻害人民和社会安宁。第三,要对“严打”的具体操作进行严格的、必要的规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严打”之从重,不能采取重刑主义,不能造成刑罚的不公正,否则不仅达不到抑制犯罪动机的作用,相反,由于刑罚的不公正还可能引起适用对象的逆反心理,乃至仇恨心理,促使其伺机进行新的犯罪来对抗这种刑罚的适用,那样,“严打”的效果就会因这种负面影响而大大降低。第四,要正确理解刑法的价值和作用,不能用刑罚这种最后的手段代替经济、行政、教育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刑事处罚要特别慎重,不能扩大化。因此,在观念上,我们必须反对刑法万能主义,张扬刑法的谦抑观念;要大力加强犯罪学研究,倡导通过犯罪现象研究,进一步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和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犯罪对策。这是治理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经验总结。只有如此,才能使以预防犯罪为归宿的犯罪学,在我国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走出专门的法律科学的狭窄而枯燥的法律条文规定范畴的研究,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社会科学,从而肯定其在治理犯罪中的地位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五,对于犯罪要在全社会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为此,我们要充分发动群众,揭发检举,依靠群众,有案必报;在搞好社区矫正的同时,对于刑释解教人员要承担帮教责任,使他们走出大墙,感到社会温暖,预防他们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