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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是否对担保作出明确规定不同,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所以,在我国,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为典型担保。除此之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1条的船舶优先权也都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属于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社会经济生活中并不常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从实践中发展出来而后逐渐为学说或判例承认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判例并没有承认法定之外的担保方式,反倒是学术界大多认可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因此,可以说在我国所有权保留[14]、让与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为非典型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动态的。一些非典型担保可能会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得更加常见和重要,从而不仅得到判例、学说的支持,还获得的立法的认可,也就变成了典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