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套用列夫·托尔斯泰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环境美好的国家都相似,环境问题严重的国家各有各的原因。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国环境问题的特质是什么?如何将环境问题放在中国的场域中予以考察,取得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思考这些问题,是中国环境法学人的责任。本书试图将环境善治问题放在中国情境下,选取重要的问题加以分析。本书将中国的情境归纳为五重转型,即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转型、以城镇化为核心的社会转型、以市场化为核心的经济体制转型、以法治化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转型、以数字化为核心的信息传播方式转型。中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法的发展、环境善治的实现都是这五重转型的组成部分或者结果。这一特点使中国的环境法律问题、环境善治问题不仅与发达国家不同,也与很多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
环境善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内涵,非一本薄书能够涵盖。本书不求全面研究所有的环境善治问题,而是仅仅针对环境损害救济的关键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展开分析。损害赔偿,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本书以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作为研究的主题,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环境侵害及其救济是环境法体系中的基础性问题,是环境善治中各方利益冲突最激烈的表现形式。以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为中心,能够提挈其他环境法律问题,促使人们反思环境善治的各个方面。
本书以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作为研究主题,也是为了回应环境法律实务的需求,以便帮助提高环境律师的业务能力,为法院更好地审理环境案件提供支撑。环境侵害及其救济,是环境律师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在实现立案登记制之后,环境案件立案难已经得到极大的缓解,环境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再也不能以法院是否立案作为胜败的标志。环境案件原、被告双方律师之间的博弈从法院庙堂之外移师庙堂之上,使环境法律问题主要以非法律方式解决转变为主要以法律方式解决,对双方律师和法官的专业水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书在研究实务问题时并不过多强调环境道德,而是更加强调法律技术。毕竟,环境道德以及相关的价值选择、利益取舍,更多地体现在立法阶段。在法律适用阶段,更多应当考虑的是如何通过法技术实现立法既定的价值选择和利益格局。环境侵害受害者的律师,如果在办理案件时动辄举着道德大旗攻击对方,也是一种不成熟、不专业的表现。因此,本书对于环境侵害的原被告律师并不进行道德评判,原告律师固然精神可嘉,被告律师也并非道德可鄙。毕竟,即使是刑事被告都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更何况导致环境侵害的很多原因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有益性。而且,从法律的发展来看,如果被告律师的防守水平不能得到发展,不仅原告律师的攻击能力难以提高,甚至立法和理论研究也都难以提升。当然,本书对于很多被告律师习惯于借助政府影响力打压、摆平原告的做法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也反对将寻求环境救济政治化的习惯做法。因为这种习惯做法不仅使政府职能异化、使政府官员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风险,也是与依法治国相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律师专业水平的不足。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责任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领导干部不应违法干预环境侵害案件的处理,而应促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回归法律本身。果真如此,也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对环境法律服务的需求,本书的研究也会更有意义。
本书的写作过程恰逢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密集出台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这是环境立法中的一个具有继往开来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环境法此前的理论和实践,另一方面又开启了中国环境法的新一轮立改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制定了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等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些发展既是对中国环境现实的反应,也是以中国共产党的环境保护政策为基础。自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环境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历了从人定胜天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到强调环境保护、从科学发展观到生态文明的重大变化。特别是自2012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在多个重要文件、多个重要活动中表达了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主张,甚至专门就环境问题召开了高级别会议、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本书不回避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中国环境善治的客观影响,将其作为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发展中的客观现象,并以此态度分析《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十八大报告》)(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8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12月)、《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十九大报告》)(2017年10月18日)等文件,特别是这些政策对于环境侵害及其救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十九大报告》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历史性地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对环境法学乃至整个法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研究应当更加深入,以回应时代的需求。
本书主要采用司法思维导向,而非立法思维导向。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法学研究体现出强烈的立法思维导向。这与我国总体上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理论研究主要在于帮助构建法律体系有关。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推进,包括环境法在内的各个领域都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效力位阶的立法性文件,很多部门法已经逐渐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司法思维导向的研究成果。但是在环境法领域,以司法思维导向的研究成果仍然非常匮乏,立法思维导向仍然是环境法学界的主导研究思路。不仅在重大环境立法、修法之前,甚至是在重大环境立法刚刚通过,学界立即开始了如何修法的新一轮讨论,似乎每位学者都比立法者更为高明,每篇文章都比立法文件更为先进。立法思维导向的研究成果自然有其意义,但是法律的立改废毕竟是不经常发生的活动,执法、司法才是大量发生的日常活动。如果不加强司法思维导向的研究,环境法学界可能难以满足法律实践对理论研究的需求。
部分地与司法思维导向相适应,本书在研究方法上较多采用案例实证研究的方法。法律、案例、学说之间的关系类似人之骨架、血肉、神经,案例链接着法律和学说,使抽象的法律具体化,并使法官、当事人以及社会在具体化的情境中进一步反思法律,从而使法律的适用更为具体化、精确化,更为公正,对于成文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恢复法治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印发9个典型案例,用以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使典型案例的报送、筛选和发布工作常态化。我国法院近年来愈加重视案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6月2日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案例指导制度。现在不仅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援用案例,甚至有些法院也开始在裁判文书中援用案例。就环境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发布了多批环境资源刑事案例、环境侵权案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此外,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些典型环境案例。除了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外,已经常态化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也为案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本书深入研究了全国范围内的最新司法判例,力求在案例中发现一些规律。虽然个案研究存在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的矛盾,个案的特殊性和微观性不一定能够体现普遍特征和宏观世界,但是采取适当的方法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偏概全。就与环境侵害有关的诉讼案件而言,由于现有样本数量有限,进行个案研究时所面临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相应地不太突出。本书将关键案例实证研究与一般性理论研究相结合,努力实现既研究关键案例、典型案例,又超越个案的目标。
本书的写作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本书得益于本人受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NRDC)环境治理和环境律师项目的委托撰写的研究报告。王彦、吴琪、张西雅等NRDC项目管理人员为撰写该研究报告提供了大力支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启家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各位同事,对该研究报告初稿提出了宝贵意见。在申请将本书列入“南湖法学文库”时,文库编委们大力推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对很多环境律师、环境污染受害者、污染企业、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法官进行了深度访谈。不论是律师对自己办案经验的介绍,还是受害者对自己遭受损失的倾诉,污染者对自己行为的辩解,监管者在介绍其努力时表达的深深无奈,法院在坦陈困惑时作出的反思,他们鲜活的经验促使笔者进一步思考环境法律问题。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笔者不能在本书中一一具名致谢,但是本书的写作因为他们而深深受益。此外,本书的写作也受益于笔者自己近年来从事的环境法实务工作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在此,也向促使笔者思考的委托人表示感谢。我的历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们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大力协助。在此一并感谢。
希望本书能够对广大环境法学研究人员、实务工作者和关心环境保护的人士有所助益。欢迎各位读者将反馈意见发送至youmingqing2010@163.com或者mingqing.you@fulbrightmail.org,以便本书能够得到不断更新和提升。
尤明青 谨识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