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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详解】
第一节 转让的一般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3条规定,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2)第14条规定,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3)第15条规定,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二、公司变更转让方式的要求(了解)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6条规定,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2)第17条规定,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3)第18条规定,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4)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在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
三、股票转让时间的相关规定(掌握)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9条规定,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第20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