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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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又可称为契约。200多年前,法国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把合同放在一个神圣的地位上,他认为“社会秩序作为其他一切权利的神圣基础,只能建立在契约之上”。

更早一些时候,1492年4月17日,哥伦布与伊莎贝拉女王在圣塔菲城签订了历史上有名的《圣塔菲协定》。依据这个契约,哥伦布在发现“新大陆”之后,得到了他想要的一切。一个国王和一个平民的一纸契约,在巨大的权力和财富面前并没有被推翻,契约精神在此得到了极好的阐释。

更打动人的是200多年前在德国发生的一个故事——前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凭着一纸祖传房屋契约,一座旧磨坊挡住行宫100多年,这座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契约与私有权神圣信念的磨坊,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正式的合同法可追溯至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但这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内的经济合同;1985年又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调整涉外的经济合同;1987年又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调整技术合同。要求制定统一合同法的呼声自此不绝于耳,并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有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前述三部合同法同日废止。这部合同法不仅将前述三部合同法合而为一,而且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合同呢?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从上述概念来看,《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也即,《合同法》上的合同,并不包括主体不平等的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合同,同时也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将各种合同加以区别和划分。常见的合同分类如下。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不采取合同类型的强制原则,而仅对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这类合同称有名合同,亦叫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对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15类合同作了规定,这些合同都是有名合同。而法律未赋予特定名称,任由当事人自由创立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经过立法的归纳,其名称、性质、条款都已成型,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的范式。双方可以特约排除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条款,当事人如未特约排除时,《合同法》中有关有名合同的条款可直接适用于缔约者之间。当事人为交易活动需要,可以自由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对于《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不完备而出现纠纷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判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一是依契约自由原则,任当事人决定,二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①两者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生效,而对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时,合同尚不能成立。实践性合同当事人的承诺,只能算作预约;没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合同就不能成立、生效。②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对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一方交付标的物只是合同的成立条件。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至少产生方向相反的两项债务,且双方当事人互为对价关系,合同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有债权也负有债务,且享有债权以同时负担债务为对价。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产生一项债务,仅一方当事人为权利人,而对方为义务人,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请求权、合同的解除权等有特殊规则,单务合同无上述问题。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来划分的。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称为有偿合同。凡向对方给付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称为无偿合同。前者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后者如赠与等。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等。这些合同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区分合同有偿与无偿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责任不同、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以及得利者转让财产时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来划分的。凡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作为从合同成立前提条件而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前者如担保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后者如该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的命运决定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

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才能形成有效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职务、身份的高低之分,也意味着合同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包含着自由。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近代民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既然是协议,本质上就要求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自由是近代、现代合同法的核心原则,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从根本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而个人意志则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

在西方国家,在合同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获得了最为充分的表现:作为资本主义民主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派生出来的、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一个原则。除合同制度以外,意思自治原则在西方整个私法体系中都占有支配地位,所谓“私法自治”,不过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另一种表达而已。

社会经济的变革必然要导致政治法律思想的变革。在西方现代法学家眼里,意思自治原则上的神圣光环已不复存在。自由不可能毫无限制。任何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因此,现代学者认定,个人以其意志所为的行为,其内容在未经考察之前,不具有效力,这应当成为意思自治原则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因为,人们没有权利为所欲为,只有获得合法利益的愿望,才能得到满足。而立法者和法官则应当审查合同是否与公共利益相符合,是否能够使私人间的个别利益得到平衡。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意思自治原则是否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看到: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对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应当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第二,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合同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基本相当、均衡。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做到互惠互利、等价有偿,保障双方当事人都能通过合同达到其合法的经济目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被称为债法的最高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诚实守信,心怀善意,互相协作,不滥用权利。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实施欺诈行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恪守合同约定;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公平、公正地确定双方的过错与责任。

(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是法律行为,当然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还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尊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