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与企业法

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按照投资形式划分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企业,等等。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从广义上讲,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制度,也就是说,所有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载体的企业都是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等,而以公司为基本形态。公司是大中型企业的法律形态,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小型企业的法律形态。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一般来说,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是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企业应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通常对于不同种类的企业,皆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设立条件和程序。企业的设立应依照这些具体规定。

2.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企业是一个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其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盈利。

3.团体性或组织性

企业本质上是一种相对于自然人的团体或组织,其是在有序的组织结构的基础上从事生产并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一定的组织结构或说组织性构成企业与市场的界限。

4.自主经营性

所谓自主经营性,是指企业应是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企业的分类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对私改造完成后至70年代末,这将近30年的时间里,所谓的企业只有国营企业(后来又相继改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过,当时的企业根本不能称为真正的“企业”,因为既没有企业立法,又没有企业法观念,更没有企业应当具备的独立性,充其量只不过是各级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而已。

中国对企业的分类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复杂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涌现出一系列新的企业类型,国家统计局在90年代初期将其归纳为九类,分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从登记注册的角度,对中国企业进行了重新分类,形成三大类型: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具体又分为八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又分为四种,分别为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际集体联营和其他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又分为四种,分别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企业、私营股份企业)、其他企业等。后两者又具体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

另外,按照不同的标准,企业还可作不同的划分。如:按照经营内容的不同,企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等;按照规模的不同,企业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在我国,最为常见的分类方式是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和按照投资形式划分。

(一)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

这是我国对企业的传统分类,即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并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不同规定的做法,人为地造成了不同企业的不平等地位,阻碍了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合格市场经济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这种与传统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企业分类形式应逐步摒弃。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市场主体立法的逐步完备,新的企业分类格局已大体形成,但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格局在现实生活中还将保有一席之地。

(二)按照投资形式划分

按照投资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传统的企业分类格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着力培养和正在形成的新型企业分类格局。

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者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人一般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设立的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