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质量、公司治理与企业增长
中国改革的相对成功,一个本质性的原因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行为的改变。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对经济增长起作用必然离不开政治组织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政治组织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本章所说的官员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官员在制度、组织与治理绩效(如政策及经济增长结果)中起了连接桥梁的作用。官员遴选政策是在制度环境约束下进行的,关于官员的一系列决策产生一个新的官僚体制,接着影响治理的过程、内容和效率(包括决策制定过程和政府与经济的互动形式等)。虽然一个政治体制在每一刻都有选择其官僚体制政策的自主权,但它也受到现存官员群体的利益、偏好等限制。民众与官员间、上下级官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影响微观层面企业治理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的公司行为。
李稻葵(2002)认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因素是这个国家官僚体制的效率与质量,科尔奈(Kornai)在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时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是短缺,也不是软预算约束,而是官僚体制,他称之为官僚协调机制。他们所说的官僚体制应该也与“治理”背景下的官僚体制相吻合,强调体制的变革,远没有达到韦伯(Weber)设想的理想状态。
Fisher et al.(1996)认为转型经济中决定经济增长的因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决定转型过程的因素,如初始条件、宏观经济稳定性和结构改革等;另一类是增长的古典决定因素,如初始的人均收入、人口增长率、中学入学率、GDP中投资的比例等。转型初期,初始条件对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初始条件对增长的重要性开始递减,而结构改革更为重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也是转型期内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但是,随着转型的不断深入,增长的古典决定因素愈来愈重要,公司治理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古典决定因素。
从微观到宏观的方向上,Gordon(2002)认为公司治理对宏观经济有两种效应——增长效应和稳定效应,即公司治理可以促进增长、减少波动。Castren and Takalo(2000)认为不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恶化经济基础,并可能带来货币金融危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指出,公司治理是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投资者信心的一个关键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为增长提供基础。第二,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使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来源,包括来自海外的资本。如果公司想从全球资本市场上吸引更多的潜在资本,公司治理必须令人信服、易于理解,并与国际上公认的原则相符。第三,公司治理普遍富有效率将为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支撑,为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信心。
华锦阳等(2002)将经济增长的因素概括为“技术内生论”和“制度决定论”,前者以新古典增长理论和新增长理论为基础,后者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他们认为,技术发展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起着直接作用;而制度等其他因素通过作用于技术而间接作用于社会发展。从微观的企业来看,企业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技术创新水平,而公司治理决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进一步决定企业的绩效与竞争力。相对而言,企业的技术水平对制度的反向影响不明显,而是接近于一种累积效应。因此可以说,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齐绍洲(2007)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的经济增长不尽如人意,与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质量有关,这些国家公司治理不完善,导致资本市场不完善,从信用上制约了企业获取外部资本。作为微观层面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不完善的公司治理导致融资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到宏观层面的经济增长。他认为,公司治理质量决定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决定融资效率,而融资效率决定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由此建立起公司治理与经济增长的关系。Dorio and Tsenova(2006)研究认为,不良的公司治理使更多的劳动和资本配置到经理的私人收益上,只要劳动所创造的边际私人收益为正,经理人就会减少公司红利或利息,对公司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降低融资效率,减少产出。因此,提高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性,可以降低因公司治理不完善带来的资源效率损失,从而提高融资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关于公司治理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Lazonick and O' sullivan(2000)认为二者是通过技术创新联系在一起的。Goyer(2001)认为公司治理决定技术创新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公司治理决定资本配置效率,进而决定企业的竞争力;二是公司治理可以减轻代理问题。Claessens(2006)认为公司治理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主要是增加企业外部融资的途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资本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Goergen et al.(2007)认为一国宏观经济表现通常与企业层面的培训体系有关,而不同的培训体系是由公司治理决定的,即培训体系是一条影响渠道。
在政府质量、公司治理与企业增长的分析框架中,公司治理的主体应该有两个:一个是宏观治理主体,即政府;另一个是微观治理主体,即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中的政府角色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作为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另一方面,政府作用及其行为方式构成了公司治理外部环境(包括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无论是哪种角色,公司治理的绩效都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工而迥异,这一点,在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中更为突出。地方政府质量的高低作为微观治理主体的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公司自身的内在激励动机和决策。中国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很多市场规范还没有确立,市场法制也不够健全,这给上市公司的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阻滞。公司治理的治理动因与经济后果离不开外部的大环境,包括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等。地方政府作为本地区行政职能的行使者,并非利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公司的治理,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对公司进行一味的庇护,而是应该利用其行政职权为上市公司的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包括培育良好的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规范、健全法律法规。只有以一个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为基础,上市公司的治理才有了顺利实施的条件。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已经被提上日程。公司治理是牵涉公司内外众多利益相关人甚至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地方政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政府能否妥当处理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角色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