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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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培肥地力, 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法 律

1. 《土地管理法》 (2019826)

30 国家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并进行验收

33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严格保护:

()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 蔬菜生产基地;

()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3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 提高地力,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 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2. 《物权法》 (2007316)

43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20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128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 《草原法》 (2013629日修正)

3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 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10 国家所有的草原, 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 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38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 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 《森林法》 (2009827)

8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 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 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 征收育林费, 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 煤炭造纸等部门, 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及文件

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729)

19 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地方规范性文件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 (2005127日 京高法发 〔2005〕 68)

9. 村民个人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改变土地用途而无合法审批手续, 请求确认土地征用无效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原则上应认定土地征用无效但在案件审理终结前,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土地改变用途审批手续或土地征用合法审批手续的除外

7.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2012727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

3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整理规划,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整治, 提高耕地质量, 建设高标准农田, 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当支持配合

土地整理不得减少承包户的承包地面积, 不得借土地整理收回农户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