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庄水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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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施工占地赔偿

朱庄水库在修建过程中,工程、施工人员驻地、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包括铁路、运石路等)、仓库等计划永久性耕地635.299亩,临时占地738.791亩,均按当时规定做了征购和赔偿。

邢台县用地涉及8个大队,永久性征用土地227.83亩,赔偿金额37299.72元;临时占用土地288.368亩,赔偿金额7514.29元;青苗赔偿面积329.889亩,金额4319.67元;果树赔偿42138.00元;平整土地用工金额717.60元;其他赔偿860.00元。邢台县被征用土地赔偿情况见表3-1。

表3-1 邢台县被征用土地赔偿统计表

朱庄水库施工期间,沙河县涉及征用土地的有10个大队。永久性征地371.59亩,赔偿金额51264.65元;临时征用土地448.42亩,赔偿金额49023.86元;青苗赔偿面积310.56亩,赔偿金额2564.40元;果树赔偿金额156420.00元;苗圃、药材占地赔偿796.40元;平整土地用工费用20257.45元;其他赔偿4352.19元。沙河县被征用土地数量及赔偿统计见表3-2。

表3-2 沙河县被征用土地赔偿统计表

上述临时占用和永久占地,朱庄水库工程指挥部与被占地单位在占地时均签订协议,记载丈量尺寸,折合亩数,签字、盖章。属于临时征用土地,退还时再立退地协议,存有问题的,解决方法记载清楚,立字备查。工程计算时,凡属临时征用的土地,均于1982年4月之前退清,无遗留问题。

对于永久性征地,双方只是签订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征地手续。据沙河朱庄村反映,永久性征地农业税在县里没有消号,仍每年上交。从1971年起,朱庄村交农业税后,水库再向朱庄村补交,一直交到1977年。1976年8月朱庄水库工程指挥部与朱庄大队重申永久征地,签订协议,双方、县、公社均盖章;1979年8月双方对永久性征地界定、埋桩、制图、盖章,再次签订协议,并报沙河县备案。

1984年朱庄水库工程验收时,朱庄村提出要求:永久征地按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征地条例》补办征地手续。永久征地300余亩,按新的《征地条例》标准,需增征地费40余万元。河北省水利厅不同意增款。1984年9月1日河北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处答复:1971年水库征地时无征地条例,不必再补手续。

1976年双方重申征地事宜,又签订协议,应按原协议执行。征地时按当时政策已经做了赔偿,不应以现在政策再作更改,不能按现在《条例》套过去的问题。结果,双方意见无法统一。

1989年2月15日朱庄村出动劳力砍伐朱庄水库材林。在1990年经地区领导调解,退给朱庄村耕地、非耕地300余亩,又拨款20.5万元,补办了朱庄水库1971年征用朱庄村耕地313.75亩的征地手续。朱庄村1983年接管了朱庄水库苹果园。至此,水库建设征地遗留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