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改革开放初期的党章
一、十二大党章——改革开放新时期的首部党章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出席这次大会的正式代表有1545人,代表全国3960多万党员。这次大会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纲领,重新制定了党章,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十二大党章。这是党章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一部党章。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党的十二大“是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的一次最重要的会议”[31],大会审议通过的党章也是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或者说是党执政以来最好的一部党章。这部党章标志着我们执政党的建设步入了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是我们党章发展史上的又一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党章,同时也是奠定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章基础的一部章程。在这部党章中,首次全面正确地回答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系列基本问题,指出了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目标、途径以及方法等。
那这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党章,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呢?
首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工作的新形势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迫切要求。
1978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中,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的11月10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召开,这次会议于12月15日结束,会期长达36天。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做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邓小平深刻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32]由此,他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并郑重告诫全党必须马上实行改革,否则我们的现代化和社会主义事业就要被葬送。这篇讲话,实际上成为开辟改革开放新时期走向新道路的宣言书。后来在《邓小平文选》中为这篇讲话专门加了一个题注,说明讲话实际上也成为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是讨论要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鉴于之前中央工作会议的成功深入,所以三中全会也开得相当顺利,在12月22号就闭幕了,仅仅用了几天的时间便结束了全部议程。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迎来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
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政治路线,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做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否定了十一大沿袭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以及“文化大革命”还要进行多次等“左”倾错误观点。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彻底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重新确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提出要完整、准确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高度评价了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组织路线。决定在组织上健全党规党纪,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反对接受和制造个人崇拜,少宣传个人。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呼官衔,任何负责党员包括中央领导同志的个人意见,不要叫“指示”,等等。全会对过分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的缺点进行了分析,做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全会审查和解决了党的历史上的一大批冤假错案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以及对邓小平1975年工作的评价等。全会提出,过去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全会提出要注意解决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制定了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讨论和试行。要把农业搞上去,必须在农村进行改革,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际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这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标志着我们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次全会增选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增选邓颖超、胡耀邦、王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增补黄克诚等9人为中央委员,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际上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3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正如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结束了1976年10月以来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从此,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有步骤地解决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繁重的建设和改革工作,使我们的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出现了很好的形势。”
全会虽然只开了五天,但它做出的系列重大决策,引领中国走向了新的发展征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改革开放战略决策的实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凸显出来。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党的建设,迅速改变“四人帮”对党的思想、组织以及作风建设上带来的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核心,开创我国建设的新局面。就像邓小平当年指出的:“我们这个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党,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力量,是无产阶级的、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觉悟的、有革命纪律的先进队伍。我们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是六十年的斗争历史形成的……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34]他还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35]“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是要恢复党的战斗力。党应该是一个战斗的队伍,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应该是统一的、有高度觉悟的、有纪律的队伍。只有恢复到这种状态,党才能有战斗力。”[36]
党的战斗力怎么恢复呢?首要的一条就是要修改党章。要通过修改,把合格党员的标准立起来,通过党章对全党进行教育,让所有党员都成为合格党员。要通过修改,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改善党的组织状况,改善党的领导等。
其次,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我们过去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建设领域得出了许多规律性的认识,对党内政治生活进行全面规范,对新时期执政党的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毫无疑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成功的。而我们党之所以在当时能够取得成功,离不开这样一些因素的作用。一是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政党,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人民的意志,以人民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为最大多数人谋幸福谋利益;二是必须正确认识党的领袖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四是必须要建立良好的体制基础,用好的制度管理国家;五是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走在时代前列;等等。回顾党的发展历程,之所以会出现“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在那个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有关。为了治愈“文化大革命”给党的建设带来的巨大创伤,防止悲剧重演,必须要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制度,建立起有效管用的制度规范,其中就包括恢复和发扬党在历史上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全面整顿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事实上,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就在着手考虑制定一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进行规范了。
在中纪委恢复后,先后历时一年多的准备时间,在1980年2月召开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正式讨论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部准则吸取了来自全国各级党组织的1800多条意见,先后历经7次修改。准则中包含12条规范: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做斗争;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可见,这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深刻总结了过去几十年我们党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中党内政治生活遭到严重破坏的深刻教训进行了深刻总结。其中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准则的制定出台,是当时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当时的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在后来一段时期内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这个准则是党章的必要补充,对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全会还要求在贯彻执行这部准则的过程中,要结合党章修改草案的讨论,在全党进行一次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一位党员,都要对照准则,对自己的工作和作风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与准则的规定相违背的,都要及时切实地进行纠正。后来在党章的修改中,事实上将准则的很多内容都吸收进来了。[37]
十二大党章修改遵循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点和需要,针对党的现状,提出对党员和党的干部的更严格的要求,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坚强核心。”[38]
所以,我们今天见到十二大党章包括总纲及10章50条条文,主要围绕怎样把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个基本问题,对十一大党章做了许多带有根本性的修改、充实和完善。对比十一大党章,增加了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等5章内容。其中“党的干部”一章,是在党章中首次做出规定的。概括起来,十二大的党章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
在总纲中,新党章摒弃了十一大党章中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指导下突出阶级斗争的一系列表述,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国际国内方面的基本政策,对党发挥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党如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好领导作用,都做了正确的规定。例如:
对党的性质的规定,重新做出“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规定。摒弃了所谓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的提法。
对党的指导思想的规定,重新指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摒弃了所谓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表述。
对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规定,基本回归到八大的判断上来。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纠正了十一大党章关于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相关提法。
对现阶段总任务的规定上,正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强调党的工作重点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去掉了十一大党章关于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提法。
对现阶段党的总任务规定,十二大党章强调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全党必须实现三项基本要求:其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为此,第一次写进了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党的思想路线。要求反对一切“左”和右的错误倾向。其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调党的纲领和政策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党要始终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在总结党的建设经验、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需要的基础上,针对党的现状提出来的。十二大党章首次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
对党如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问题的规定,十二大党章在总纲中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十二大党章还首次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等。这实际表明了我们党对“文化大革命”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恶果进行了冷静而深刻的思考,也表明了我们党开始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这也成为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开端。
从以上方面,不难发现,十二大的党章总纲充分体现了党的工作重点已经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性转移,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它也深刻地表明此时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摆脱了“左”的影响,重新回归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轨道。
二是对党员和党员干部做出的要求比以往历次党章都更为严格。
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且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在党员义务的规定上,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规定党员“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等更加严格且大多是过去党章从未有过的要求。这些对于增强党员责任感、党员宗旨意识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无疑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党的干部”这一章,党章对党的各级干部的政治、思想、知识和专业素质都提出了比党员更高的要求。强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党的干部除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外,还需具备六项条件。其中包括要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策理论水平,要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要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要有民主作风、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要能正确用权,等等。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党已经开始注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了,坚决反对腐败,注重密切联系群众,力求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的产生。
三是增加了关于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规定,且强调组织要保障好党员权利。
十二大党章在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的基础上,还写入了党员的八项权利。明确规定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申诉权、控告权等,且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这些权利。这是过去历部党章都没有的。这也表明了此时的中国共产党能够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确认识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认识党员权利的保障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重要意义。只有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党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
四是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强调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根本组织原则。在民主集中制六项原则的规定上,十二大党章做出了比十一大党章更全面、深刻、具体的规定。如: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等新内容。在党内选举方面,还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且强调选举要体现选举人意志。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再如,在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明确强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等等。这些内容实际上都是过去历次党章所没有的,也充分表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理解更为全面深刻正确,且对其在党的建设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认识更为清楚了。
除此之外,在改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体制方面,十二大党章也做了一些新规定。比方说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此外还规定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党的委员会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同时规定了顾问委员的条件、产生的办法、任期等,以充分发挥许多富有政治经验的老同志对党的事业的参谋作用。
此外,十二大党章在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也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尤其是在党的纪律方面,十二大党章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用更准确的语言重申了“四个服从”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党员各种不同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为了加强党的纪律,必须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建设。十二大党章进一步提高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十一大党章中的“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修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从以上方面,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十二大党章是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党思想指导下,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出来的。这部党章是对建党6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的历史产物,也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取得的集体智慧结晶。这部党章第一次比较正确而全面地回答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进行党的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供了重要保证,它标志着我们党的建设开始步入真正意义上的执政党建设的轨道。因此,我们说这部党章也是我们党在继七大党章之后在党章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二、十三大党章——首次系统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十三大的有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1936名,还有中央特邀代表61人,代表全国4600多万党员。大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对十二大党章中的10条条文做了13处修改,目的是为了使今后党的建设能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
关于十三大修改党章的背景,主要在于这样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十二大后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来加强党的建设,党的各方建设都得到了有力促进,给党章修改提出新要求。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我们也妥善处理了许多历史遗留的重大问题,且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等都进行了系统总结。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还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例如进行机构改革、调整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恢复发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进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等。这些举措促进了党在思想组织及作风方面的整顿,党的状况明显改善了。但由于时间尚短,我们在很多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来得及进行整顿,过去所犯错误的影响还没有彻底清理完成,特别是在实行改革开放的局势下,包括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及封建残余思想有所增强,这些对党的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党的十二大后,党中央抓住时机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党的建设。例如根据十二大党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所提的新的高要求,1983年冬至1987年5月期间,进行了全面整党的工作,在思想、组织及作风上进行全面整顿,处理了一些必须处理的问题,且郑重进行党员登记。再例如在党内开展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且对一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进行了处理。在1986年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各方面都做出规定等。这些措施,客观上促进了党的建设。
其次,由于十二大后,我们的改革开放迈出了新的步伐,党中央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坚决推进改革开放。
1984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就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鲜明提出了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的目的,指明了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的具体路径等等。1985年党中央又相继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让我国得以冲破僵化的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我们的生产力。之后,我们的国民经济一路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我们解决了温饱问题,物资供应大为改观,基本扭转了过去消费品长期严重匮乏的局面,国民经济比重也得以改善,逐步走上协调发展的轨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在不断取得新的成就。除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我们在政治、思想、文化、外交以及国防等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还存在很多困难,面临很多问题。我们还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阶段,许多制度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一些人仍然思想僵化,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领导工作仍有不少问题等。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也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而问题困难的存在,则也说明我们的很多做法和思想观念,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还存在许多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就是说我们在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还存在一些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东西存在。由此,新的形势也给我们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的要求。
最后,党的十三大又提出了许多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十二大党章的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这些任务的需要,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
我们党第一次系统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就是在党的十三大上。关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十三大做出了如下阐释: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然后,围绕这条基本路线,大会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等。这些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规划的基本蓝图,给我们提出了伟大艰巨的任务。
一是提出了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建设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即“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二十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前进”[39]。
二是提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即“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分阶段地进行计划、投资、物资、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40]。具体来说包括六方面内容: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促进经济横向联合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立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政策。
三是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
要完成这些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因此,党章的修改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尽管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提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但由于这些理论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十三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并没有将这些理论写入总纲。所以,十三大党章的总纲部分仍然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只是在部分条文上根据新的要求做了适当修改。
概括起来,这次党章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其一,在党内选举方面,这部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实行差额选举。写入了:“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其二,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在重大事项决定办法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新增加了:“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且对有争议问题,双方人数接近时的做法规定中增加了“下次再表决”以及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的情形规定为“在特殊情况下”。这里的重要改动是必须实行表决,且规定可以有两次表决,通过表决做出决定,且只有在特殊情况才需要提交上级组织裁决。再例如,《修正案》还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进一步扩大。对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把党的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忽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作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党的领导。
其三,在党的基层组织作用发挥方面,比过去更加重视。为了适应基层政权和经济组织改革的新情况,《修正案》调整了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任务。例如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段规定:“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一规定体现出党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进行了改革,这一改革有利于正确处理党企关系和更好地发挥党在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作用。
党的建设问题,从来都是同党的政治路线、同党肩负的历史重任紧密联系的。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就是党的十三大所提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由此,党在新时期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建设毫无疑问也要适应这一基本路线的要求。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也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对十二大党章进行了相应修改。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在这一《修正案》通过之后,党的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