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6-2016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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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厂区道路

4.4.1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道路交通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 576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车间引道,应根据厂区规模采用相应的设计标准;

2 厂区主干道宽度不应小于6m,次干道宽度不应小于4m。

4.4.2 厂区道路的构造应满足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的最大负载行车要求。

4.4.3 厂区道路的走向、限高等应标识清晰。

4.4.4 厂区主干道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