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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独立成编维护人民人格尊严
按照自然人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十二种人格权,即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自由、尊严、个人信息实际是自由权、尊严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因此《民法典》实际上是规定了十五种人格权。不仅如此,《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人格权的规定用了“等”字,表明并不限于已经列举的人格权,根据社会发展被社会普遍承认的人格权均受法律的保护。应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进一步作出应对器官捐献、人体试验及人体胚胎和基因研究等医疗和科研活动应遵循的伦理基本规则,对应对性骚扰事件等作出了单位预防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