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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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便产生了不履行其义务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向法院主张其时效抗辩,则权利人的胜诉权因此而消灭,即权利人难以通过法院诉请义务人强制履行相应义务。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总则编规定,抗辩权的行使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阐明并适用。二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意味着胜诉权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实体权利的消灭,只是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而丧失强制力从而成为了自然债权。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属于其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故仍然具有强制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此外,由于诉讼时效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益,如果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此利益,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也会在民事活动中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