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与《民法典》
人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相当一部分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来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分为私人间的关系与非私人间的关系,前者为私法关系,后者为公法关系。恩格斯说:“私法在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条件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1)私人间关系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社会就是指商品交易者或者市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市场人来自家庭,家庭担负着自然人生产和培养的主要任务,民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制定本法。”其“民”就是指市场人,其“民事”就是市场人之间的事,即市民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社会分工,决定任何阶级社会都存在商品交换,而近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的需求基本都靠市场,市民交往的广泛性决定民法是近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法律。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法,是指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以区别于作为特别民法的商法,规范的是一般的私人间关系。市民社会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因此,我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简而言之,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我国经过艰辛探索,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证明,这是中国唯一正确的选择,焕发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彰显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的强大生命力。市场经济就是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不仅包括产品的商品化,也包括劳动力、产权等一切生产要素都要靠市场配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比以往更加广泛。
民法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民法典》是狭义民法和形式民法,广义民法和实质民法则包括《民法典》和《民法典》之外的一切民法规范。
《民法典》是规范基本民事关系的法律,其基本的民事关系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是自然人生活和生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活动的“百科全书”。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因此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也就是说,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是民法,它不仅仅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也是贯彻实施包括公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基础。正因如此,《民法典》的诞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一切法律的贯彻实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的基本遵循,也是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标尺。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