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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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确认权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一)行政确认的定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确认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行政主体通过认定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目的;

3.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4.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一种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三)行政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二、行政确认的程序

行政确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从一般行政的原理看,行政确认的程序是: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的申请书和其他基本材料。

(二)受理

权力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或者不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要更正的,允许当场改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通知书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重新办理申请。不属于行政确认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审查(核)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申请人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拟出审查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权力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确认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权力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

行政主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按法定形式制作确认文书,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在大众媒体上公布。

三、水利行政确认事项

(一)权力名称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二)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受理条件

1.未经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处理过;

2.当事人有书面请求的。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2.已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的有关证明材料;

3.受害单位和个人损失情况材料;

4.纠纷协商情况材料。

(五)确认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