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聚焦《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由六部分构成,对小企业的会计事务如何办理、对各种经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见表1-2。
表1-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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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1]。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具体来说,各个行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见表1-3。
表1-3 各行业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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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第四条还做出了如下特殊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5)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6)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适用范围
我国对于小企业的界定围绕资产总额、营业总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以会计需求的特殊性为基准,予以适当确定。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小企业的界定,应遵循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小企业做出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规定。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的不适用范围,见表1-4。
表1-4《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