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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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规定比较详细,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用人单位的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解除等。

但是,劳动合同部分的内容,毕竟十分庞杂,仅靠劳动法的一章20条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劳动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对劳动法有所突破:1.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展,并对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给付进行了明确;2.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科学化的扩充,对合同的形式要求更加严格,明确了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并对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确定了给付二倍工资的罚则;3.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增加了其适用情形,有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4.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并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特定情形下的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付给劳动者以经济补偿金;5.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对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化,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增加,并增加了几种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6.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成为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