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注解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别处罚,是指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他们在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违法情节,明确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分别处罚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原则的必然要求。
教唆是指以劝说、挑拨、煽动等多种方法故意实施的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逼、强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去违反治安管理,包括暴力胁迫和非暴力胁迫;诱骗是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即可处罚,即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换言之,三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交叉实施。此外,这三种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如果是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的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则不属于此类行为。
应用
30.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认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方面,各个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都有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2)客观方面,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必须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了同一个目的,彼此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实施;(3)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是指二个以上达到法定治安法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31.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分别处罚时,具体如何操作
对于“起主要作用”(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的行为人,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对于“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比照处罚最轻的“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当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人,应当基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给予行为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