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笔记思维导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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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28】 物的分类 [链接点P12]

关键词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考查点 1. 主物与从物。

(1) 特征:

①从物独立于主物, 不是主物的成分。

②在功能上从物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③从物与主物归一个人所有。

注意点 不动产亦可为从物, 如 (作为偏房的)厨房。

(2) 效力: 在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 ___________ (看在设置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时物主是否取得了从物的所有权)。

2. 原物与孳息。

(1) 分类:

①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或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如牛奶。天然孳息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

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用益的对价, 如租金、利息等。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是法定孳息。

(2) 所有权归属:

①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________。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