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理由
尽管也有见解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意思要否未必与违法性的本质论有理论上的必然性,[10]但是,对于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持否定态度,因此,大多会采取防卫意思不要说。概括来讲,防卫意思不要说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依照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胁。主观内容对违法没有影响,违法性应当客观判断,至于行为者是否认识违法,则是另一回事,因此,“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就没有必要将防卫意思理解为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意思不要说)”[11]。在结果无价值论者看来,将主观要素作为判定客观违法性的基础,难以避免违法判断上的随意性,因此,主观要素应尽量作为责任要素看待。同时,在违法评价对象中全面考虑行为人主观内容,就会出现“违法相对化”,即根据每个人的主观情况来判断是否违法的结局。因此,既然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那么,行为是否阻却违法,只需要客观判断即可,无须主观的正当化要素。[12]
第二,所谓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一种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要素,完全可以视为一种主观要素。比如高利转贷罪中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是主观超过要素。学者指出,“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目的犯之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要素,它与故意之内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13],而“目的犯是指以超过的主观要素为罪责要素的犯罪”[14]。但是,在正当防卫中,考察防卫意思,主观要素并没有超过客观要素,即便诸如偶然防卫的场合,只不过是对构成正当防卫的客观事实没有认识到而已。因此,不能把防卫意思视为主观违法要素,在考察是否“正当”时,只需要客观看“结果是否好”就够了。否则,如果防卫意思是主观违法要素的话,那么,故意也当然是一种违法要素。但是,问题在于,故意是一种责任要素而非主观违法要素。
第三,从教义学上完全可以从客观上理解正当防卫,而无须将防卫意思作为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15]如同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日本刑法典》第36条、《德国刑法典》第32条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从普通的字面含义解释“为了保护”是行不通的,因此,只有在该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体系性地解释之。“‘为了’不仅可以表示目的,也可以表示原因”[16],因此,可以从“表示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为了……”既然如此,就可以将《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为“由于保护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7]。如此一来,“为了……”只不过是一种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而已。
第四,在“侵害”的场合,即便行为人没有侵害的意图,在客观上也可以成为“侵害”。同样地,正当防卫也可以如此理解,即便没有防卫意思,客观上也可以称为“防卫”。无论“侵害”,抑或“防卫”,纯粹都是基于客观而决定的。[18]甚至于以犯罪意图而行为,如果结局是实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从事后来看,就不存在结果无价值。按照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当然可以认定为正当化事由。比如X不知A在杀B,基于杀意而向A射击,杀死了A。这种场合,没有防卫意思,但是,由于在结果上因X的行为保全了B的正当利益,因此,X成立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就冲突的 B 与 A 的两个利益,X 的行为维持了以“正(B)与不正(A)”为特征的正当防卫关系。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从根本上来说不需要作为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防卫意思”[19]。
第五,对于偶然防卫的“不正对不正”,持防卫意思不要说的前田雅英教授有两个批判:一是以违法的结论作为前提,是循环论证;一是依据“欠缺防卫意思的行为(或者该行为所负担的利益)是 ‘不正’”的论证法,是立足于一般正当防卫的“正”对“不正”,因为有防卫意思,但是,为何不提客观上指向防卫的来自行为人的利益?即便有“不正”的内心意思,但是,客观上是“正”,也非常有可能。[20]
第六,正当防卫是一种瞬时反击行为,甚至有时是本能的、几乎无意识的反射性行动,如果要求防卫意思,正当防卫成立的范围就会显著狭窄。[21]但是,防卫意思必要说者认为,防卫意思只需要意识到急迫不正的侵害,并想避免它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就够了,因此,那些并非基于冷静判断的反击行为和出自本能的反射性行动,并不能一概认为没有防卫意思。[22]但是,将这些行为都认定具有防卫意思,是“十分牵强的”。[23]
第七,防卫意思必要说认为,既然在本能性的行为中都可能伴有防卫的意思,那么,在过失行为中也完全可能看出这种意思,因而,也可以考虑基于过失行为的正当防卫。[24]但是,如果采取防卫意思必要说,那么,过失防卫的场合,应当否定正当防卫才对,但是,这并不妥当。[25]因为,明显地,过失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在这种场合,也认定具有防卫意思,要么是强辩,要么是自欺”[26]。
第八,采取防卫意思必要说,会得出不当结论。比如,甲意图伤害乙而扑向乙,乙为了防止被侵害反扑向甲。此时,乙的弟弟丙以为甲乙在打架,为了帮助哥哥而扑向了甲。这种场合,如果采取防卫意思必要说,由于甲针对乙是不正的侵害,因此不能反击乙,但是,由于丙没有防卫意思,所以,甲可以反击丙。这种结论,显然不妥。此外,妻子A以为携带凶器意图入室盗窃的B是喝酒晚归的丈夫C,便对之实施暴力。按照防卫意思必要说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A通过打倒不法入侵者B而保护了自身的安全,因此,应当肯定正当防卫的成立。[27]
第九,日本学者香川达夫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他针对防卫意思必要说发出了五个疑问。(1)为防卫意思必要说所主张的防卫意思自身定义并不明确;(2)就现在以防卫意思为必要而言,在从前的刑法体系中,究竟处在什么样的位置、特性并不明确(日本旧刑法中,正当防卫并没有规定在总则当中,而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引者注);(3)与第二个问题相关联,假定防卫意思也是作为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特性规制,但也有不易论证的问题;(4)如果防卫意思是主观的正当化要素,那么,要求认识到怎么样的程度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课题;(5)以必要的防卫意思为前提,事实上基于防卫意思做出了防卫行为,结果却是紧急避险,或者相反,对于这种错误,防卫意思必要说如何解明,也成为问题。[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