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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与投标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1.3.1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凡国有资金(含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非国有资金(含民营、私营、外商投资)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但招标人要求公开招标的可以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包括建设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已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2)基本程序。

基本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具体过程如图1-1所示。

图1-1 基本程序

(3)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3.2 投标

投标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1.规定

(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2)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