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2006年7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颁布实施后,水利部加强了《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目前,《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标准,为切实做好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进展情况
(一)注重顶层设计,合理确定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任务
2006年《移民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后,水利部在充分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体系表,确定18个配套法规及标准文件,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发布形式。2009年,水利部对《实施方案》及体系表又进行了调整,把配套法规及标准文件由原来的18个调整为17个,同时明确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分别承担。这些配套法规及标准主要涉及移民安置前期、实施(资金使用、稽察、内部审计)、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档案、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稳步开展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工作
根据《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制定计划安排,移民局扎实开展研究论证工作,深入基层和实地调研,收集相关资料,通过召开座谈研讨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经部长专题办公会研究,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并按照报批程序,最终发布实施。截至2013年年底,已出台的配套法规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联合水利部、国家能源局颁布实施)、《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由水利部联合国家能源局颁布实施);已发布的技术标准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SL 603—2013)。
(三)积极主动作为,有力推进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发展
2013年移民局按照工作部署,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加快《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进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月,水利部以2013年第3号公告首次批准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SL 603—2013);2月,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以水移〔2013〕84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另外,其他配套法规及标准建设加快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形成了报批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形成了送审稿;《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稽察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送审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术语》形成了报批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规程》、《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规程》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部分已发布配套法规及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28条,分总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审核、附则等。《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要坚持以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移民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2条,分总则、验收依据、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验收项目及内容、验收评定标准、附则等。《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移民安置验收的分类、依据和内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每个阶段的验收都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进行,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终验由验收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自验、初验、终验均应成立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验收工作。此外,为了避免工作的重复,《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办法》),共6章35条,分总则、管理与职责、归档与移交、移民档案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档案管理办法》对水利水电移民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移民档案管理责任主体,规范了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移民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材料。移民档案的保管期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或单位工程结束或验收后,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将相关的移民档案移交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30条,分总则、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管理、统计工作质量控制、统计资料管理和附则。《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的移民统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移民统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或委托相关机构)分别负责大中型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统计具体工作。移民统计工作是移民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掌握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情况、了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途径。
(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相关技术标准
2009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441—2009)等技术标准,对《移民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前期工作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实化。其中,SL 290—2009明确了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经济社会调查、实物调查、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防护工程、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实施管理、补偿投资概估算,并规定了《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写提纲》等主要成果格式文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对规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共11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类、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类、移民安置规划类、移民安置实施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类、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类6大类、27小类、203张数据库表。移民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为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分中心数据库建设、全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等提供数据存储、共享交换的技术支撑,为新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管理提供数据库设计基础。
蓝希龙 王俊海 范敏 刘晓东 潘锡辉 执笔
唐传利 刘冬顺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