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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概算文件管理
(1)初步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概算文件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确定和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编制建设计划、实行建设项目包干、考核工程建设成本的依据;是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2)概算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概算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以提高投资效益为指导思想,保证设计文件的深度和概算的准确性,并对概算编制质量负责。
概算文件应随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单位审查,附件文本宜单独成册,并随初步设计文件同时送审。
(3)审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本《编规》,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认真审查。概算经审查后,若需做修改,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及时作出调整或重编。经批准后的概算(包括概算审查意见)应分送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4)经批准后的概算,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预算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投资范围之内。若开工年工程项目的价格水平、政策规定及设计方案与批准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初步设计概算应重新编制报批。
(5)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程投资突破批准概算投资的,项目法人单位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
1)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
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有较大涨幅。
3)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
5)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调整概算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有关调整概算的编制及管理办法,按附录5《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