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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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 第三人

真题自测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8,多选)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A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与本诉撤诉后参加之诉的处理)。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就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例如:甲乙之间因继承父亲遗产的三间房产发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这三间房,而甲乙的叔叔丙则主张该三间房中有两间是其所有。也就是说丙既不同意本诉的原告甲胜诉,也不同意本诉的被告乙胜诉,他认为两者无论谁胜诉,都将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丙就成该诉讼案件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个实体请求权可以是全部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二)参诉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即形成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其一是本诉,如上述案件中甲与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其二是第三人参加之诉,如上述案件中丙与甲、乙之间的纠纷。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的原告,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这里需注意撤诉权的行使,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三)参诉方式:起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该第三人之所以放弃管辖上的利益而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因为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的案件,因为物的追及效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对物的追及不能针对善意第三人。

(四)参诉的时间: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加入和在第二审程序加入的方式和处理方式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以起诉的方式加入,构成参加之诉和本诉的合并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应当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比较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一)参诉根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根据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考生需要掌握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案关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设备交付后,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在质量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件中,甲公司即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甲公司没能向乙公司提供合格的设备,直接导致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提示】在实际案例中,判定是否构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除了判定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外,还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要注意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区别,前者不产生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例如:甲公司借给乙公司30万元,乙公司借给丙公司20万元。甲公司在多次催要乙公司还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清偿借款。经查,乙公司除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的债权外,没有其他财产。此时,丙公司是否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丙公司是否还钱给乙公司,并不从法律上构成乙公司不还钱给甲公司的事由,丙公司与本案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丙公司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的情形

(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特别提示】代位权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形式,在《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考生应当对其全面掌握。

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诉讼地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④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

⑤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法院在代位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3)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此种情形下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5)保证合同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注意与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区别。

(6)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诉讼实务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中因标的物质量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购买的原材料加工成品而引起的纠纷。此类案件中,能否将原材料供应商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在于两点:其一,该成品的质量问题是否系原材料所引起;其二,对原材料的质量异议期是否已超过。

(二)参诉地位:不完全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与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一个诉讼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当事人。因此,需掌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分析,该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分为三类:

1.有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行使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82条与第150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申请参加或被通知参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提示】

对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略)

真题精选

1.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单选)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8,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3/80,多选)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4.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3/97,不定项)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5.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41,单选)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及解析】

1.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以及本诉撤诉后的处理)。

2.D(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

3.B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4.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定,即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A(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