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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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尽举证责任,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见,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人民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两者都是举证责任含义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常说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指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在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结果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不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二、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然有举证责任;被告是否有举证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提出了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

《民诉司法解释》第91条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作出了如下规定:(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具体民事争议案件中,针对任何一个需要证明的对象通常可能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主张,如甲某以医疗诊断书与收费单据为依据诉乙某,要求其承担因侵权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在诉讼中,乙某主张自己未侵权。在本案中,需证明的一个重要的实体法事实就是乙某是否侵权,针对这一证明对象存在两个相对立的主张,即甲主张乙侵权,而乙则主张自己未侵权。那么,就这一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不可能同时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因此,只能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即甲某应就乙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证明责任负担的例外——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一)证明责任倒置情况下的举证

针对特殊的侵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了证明责任的特殊分担,即通常所说的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全部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较为难以举证的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四大事实需要证明:其一,侵权行为;其二,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三,侵权者的过错、违法行为;其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四大事实中,原告仅就侵权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其他两个,即主管过错和因果关系对原告而言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某些侵权诉讼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包括: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如下表:

续表

具体倒置的情形如下表:

【注意】1.医疗事故案件:《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过错是由受害人举证的,而非倒置给医疗机构。所以,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仅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失效。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进一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动物致害案件:《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共同危险案件:《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意】无论是危险行为人要对谁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还是危险行为人对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均属于危险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略)

真题精选

1.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0,单选)

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2.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3/96,不定项)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3.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45,单选)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4.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7,单选)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5.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3/99,不定项)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6.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3/84,多选)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及解析】

1.A(证明责任分配,司法部公布答案为B)。

2.AC(证明责任的分配)。

3.C(证明力大小)。

4.D(搁置物倒塌致人伤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5.CD(饲养动物致人伤害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6.ABD(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