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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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混同效力修改为导致“债权债务终止”,并且将例外情形限制为“损害第三人利益”。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六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七十六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债的混同。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当终止。混同作为法律事实,性质上属于事件,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

但是,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58号。

[2]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3号。

[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32号。

[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1308号。

[5]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