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定继承
本章概要
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我国法律在法定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不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还包括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了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是对代位继承的性质并未予以明确,如果采用《执行〈继承法〉的意见》,则为代表权说,但是这一学说饱受批判。[1]对于遗产的分配原则,一般采取均等规则,同时考虑到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他们都应当给予照顾或者在分配遗产时给予多分。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则予以惩罚,少分或者不分。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法律不再要求他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扩展了此类主体的范围;第二类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于继承问题的解决,确立了继承人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在法定继承中,也体现了尊重继承人意思的原则,这不仅体现在遗产分配中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而且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也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当然在继承人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男女两性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体现在法定继承中。
虽然法定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诸多学者提出了扩大继承人的建议,但是继承作为一项具有浓厚国情的制度,《民法典》沿袭了《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代位继承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防止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只是在独生子女制度实施多年后的今天,稍显诧异。总体而言,在法定继承中体现了深深的乡土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