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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严重超标,装修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韩某购买了一套二居室,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某装修公司负责对韩某的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所需材料由某装修公司购置,但必须经韩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2019年12月,装修工程完工,韩某验收后与某装修公司结算了工程款。此后,因住房内留有刺鼻气味并且长期不消散,韩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的异味是由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因与某装修公司就装修质量问题协商未果,韩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但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后的房屋至少应当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居住条件。而某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挥发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使韩某的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和使用,这样的装修质量显然没有达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标准。
韩某作为家庭装修的定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对某装修公司购置的装修材料进行验收时,仅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进行外观质量上的把关,但某装修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屋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正常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韩某不仅可以要求某装修公司重新装修,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