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论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节 讼卦爻辞解析

讼卦六爻爻辞曰:“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九五:讼,元吉。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下面依序一一解析。

一、“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永”指长久、无休止,“事”指讼事。“言”之解有二,其一为官吏之言语谴责,其二为口舌之争,这两种解释都有一定道理,皆可自圆其说。该爻爻辞意为:初涉讼事,处讼之始,不可长久为争讼斗讼之事,应适可而止,虽然会因为涉讼而产生些许口舌之争,遭遇官吏的言语谴责,但是最终结局是好的。言下之意,一旦“永所事”,将官司旷日持久地打下去,其结局就绝非些许口舌之争、言语谴责了,累讼之人往往不得善终。

初六处卦之始,阴爻力弱,处于被动应诉的位置,而非主动争讼。王弼曰:“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8—29页。九四刚阳,无理而犯初六,初六柔弱,被动应诉,虽然涉讼,错不在己,不得不讼尔,其情可原,故只要及时止讼,适可而止,虽小有口舌之争,或受官吏之谴责,终将获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讼不可长,累讼必致恶果,故不可长此争讼之事,应适可而止,及时止讼。然九四悍然无理侵犯初六,初六亦不可一味低头回避,此非解决之道,须得及时应诉,说清道理,明辨是非,此非无谓口舌,而是止讼之前提条件。正如王弼所言:“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9页。此处断句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是“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笔者以为,这两种断句之句意并无二致,其意皆如是:作为被人无理侵犯不得不应诉的当事人而言,若不积极应诉,则讼事难了,争议难决,但是不要为辩而辩,应诉之目的在于辩明是非,直陈曲直,通过诉讼而了讼止讼,以至无讼。一旦是非辩明、曲直已陈,就该及时抽身,否则即便是一开始占理有信的一方,最终亦将为讼事所累,永坠深渊,不得善终。

二、“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讼卦九二爻的断句,一直颇有争议,主要有两种:其一,“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其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这两种断句在句意上其实并无二致,故不做辨析,下文以第一种断句为准进行释义。

“克”为胜,“克讼”为胜诉,“不克讼”即为败诉。王弼曰:“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9页。九二为阳爻,故为刚阳,其居于下卦坎卦之中,“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宋]朱熹:《周易本义》,廖名春点校,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0页。。坎为险,情况本就不妙,而且九二上应九五,九五为尊位,贵不可敌,九二以九五为诉讼对象,以下讼上,必败无疑。

《说文解字》曰:“逋,亡也。亡,逃也。”“归而逋”即指败诉之后逃归躲避。《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说文解字》又曰:“窜,匿也,从鼠在穴中。”十分形象地描述了鼠窜逃归的形象。孔颖达曰:“掇犹拾掇也。”[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言其极易。九二以阳爻处阴位,以刚居柔,本就涉险,却又上应九五至尊,以下讼上,以卵击石,如此不自量力,势必败在须臾,祸患顷刻而至,这一结果将犹如用手拾掇般轻易发生。

高亨之解别出心裁,以先秦诸多典籍引证,认为“掇当读为辍,辍亦止也”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9页。高亨先生之详证见于该书第91页[附考]2,篇幅所限,笔者不予赘述。,并结合“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认为该爻全句意为:九二败诉,逃窜而归,“邑人自下讼上,灾患因而辍止也”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9页。。高亨认为,《象传》之“患至掇也”解释的是《易经》讼卦第二爻之“无眚”。“眚”即灾祸,既然“无眚”,则灾消祸免,“掇”应解为“辍”,即辍止之意,否则《象传》将与经意相违。同时,高亨进一步以《革卦》相印证,认为:“劳动人民反抗统治者,用暴动、起义等种种手段,然则邑人自下讼上,亦是反抗统治者之一种斗争手段,虽统治者之法令不允许,劳动人民亦敢为之。在统治者上级下级矛盾之情况下,劳动人民讼上取得胜利,亦属可能。”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91页。笔者以为,高亨认为“掇,应解作辍止”之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认为“无眚”的原因是“邑人自下讼上”则明显不妥。《周易》尤其是《革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识,包含着一些朴素的变革思想,这是肯定的,但是若认为它反映了彼时劳动阶级对于上位者的反抗,这就明显过度拔高了其思想境界,与彼时历史环境不符。笔者以为,高亨先生之《周易大传今注》成书于“文革”之时,不免打上当时的时代烙印,不得不如此言尔,非为其本意。

若将“掇”解为“辍止”,“患至掇也”其意应为九二败归,不再继续争讼,讼止于此,故虽有灾患,然至此而止,不再延续,有止损之意。

“三百户”者,“小国下大夫之制”言其人少势弱,不足与九五抗衡。诚如王弼所言:“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9页。因为其邑狭小,仅有三百户,故人少势弱,情知不可与九五相抗衡,故逃归小邑,行为收敛,可以免灾,安度余生。若邑人超过三百,则为大都耦国,逃归其邑,非是归隐,而且仗着人多势强,易起争心,据城相抗,结果却非九五之敌,下场将十分凄惨。

要理解“无眚”的含义,需要将《周易》卦爻辞中判断吉凶好坏的占辞进行分析比较。《周易》占辞中,有关吉凶之描述主要有吉、凶、悔、吝、咎、眚、厉七种情况,当然还有在这七个汉字基础上的衍生词组,譬如:否定状态(如无咎、无眚)、不同程度(如大吉、元吉)、一些组合(如悔吝、厉无咎)等。后文之中要屡屡提及这些字词,在此先统一做一下解读。

《系辞传》曰:“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者为吉,失者为凶。吉凶是最基础的占断用词,最易理解,加上程度副词,有“大吉”“元吉”,以表达“吉”的不同程度。“元”为原始、原本之意,故“元吉”乃“上上大吉”,比“大吉”更吉。“凶”则并无“大凶”“元凶”之表述。

“悔”近凶,但有改过迁善之意,自凶趋向吉,为吉之渐;“吝”近善,然无悔改反省之意,自吉向凶,故为凶之端。《系辞传》曰:“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故悔吝固不为“吉”,却也未达“凶”的程度,仅有小瑕疵而已。悔吝介于吉凶之间,非为得,亦不为失,略有瑕疵,不尽如人意,却也未到灾眚凶厉之程度,正处于患得患失的心态之下。

“咎,灾也。”清人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进一步阐释:“天火曰灾。引申之凡失意自天而至曰灾。”而对于“眚”,《说文解字》曰:“眚,目病生翳也。”眼中有翳,则睹物不清,易犯失误。故段玉裁进一步解释:“眚,引申为过误。如眚灾肆赦。不以一眚掩大德是也。又为灾眚。”(《说文解字注》)虽然“眚”往往理解成“灾眚”,其实“灾”与“眚”区别甚大,“灾”为天灾,“眚”为人祸。前者天降灾难,后者咎由自取。因为“眚”乃自己有过错而导致之人祸,故可以通过行为人自省补过。

“厉,旱石也。”(《说文解字》)段玉裁进一步解释:“旱石者,刚于柔石者也。”(《说文解字注》)旱石为砥砺,即磨刀石之意。“厉”为不吉,比“悔”和“吝”都要更近于“凶”。在《易经》中,不同语境下,“厉”的意思各异,一般解作“危险”“艰难”,有时也可解作“砥砺”“磨炼”之意。

从以上分析可知,诉讼乃人为,因为涉诉者自己有争心,有过错,故为人祸,而非天灾。只有止塞讼源,止息讼心,方可“无眚”,亦即“消灾免祸”。

结合以上对于“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和“无眚”的分析,讼卦九二爻“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整句的大意为:败诉之后,诉讼当事人逃归小邑,安生过日子,不再纠缠于诉讼,可以消灾免祸。

三、“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朱熹曰:“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宋]朱熹:《周易本义》,廖名春点校,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0页。即为享用俸禄。“旧德”指先祖遗荫或曰原有之爵禄,“食旧德”即指继续享有原有之爵禄。高亨先生认为:“食借为饬,修也。旧德,故有之美德。”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9页。“食旧德”即指“人修其旧德”。笔者以为,高亨先生之理解有过度解读的嫌疑,朱熹之解为是。六三为阴爻,上应于上九。上九以阳刚居上,为讼而得胜者也。但六三不与上九争,以柔顺于上,与以下讼上的九二不同,故能保有其祖先余荫,继续享有原有之爵禄。

“贞,正也;厉,危也。”[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六三为阴爻,九二、九四皆为阳爻,六三处单卦结束之位,且乘刚,多凶险,即所谓“居争讼之时”[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且六三以一柔居两刚之间,如不自律,必受攻讦,故须坚守正固,方能避开祸患。六三虽处弱势,但是其柔顺不争,而且上应于上九,故虽被九二、九四两刚夹击,却始终不被对方完全压倒,终能得吉,故曰“终吉”。高亨先生认为,“贞厉,终吉”之断句有误,正确的读法应该是“贞,厉终吉”。笔者以为,通说之读法与高亨先生之读法皆有可取之处。如前文所述,《周易》中的“厉”字,有时可解作“危险”“艰难”,有时也可解作“砥砺”“磨炼”。就本爻而言,若将“厉”解为“危险”“艰难”,则应断句为“贞,厉终吉”。其大意为:只要坚守正固,则虽一开始会遭遇危险处境艰难,但是终究会获得吉祥。若将“厉”解作“砥砺”“磨炼”,则应断句为“贞厉,终吉”。其大意为:只要坚守正固不动摇,砥砺磨炼自己,最终将获得吉祥。

上九以刚居上,争讼必胜,故六三不得与之相忤,应从上九之王事。《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认为只有跟随上位者,才能保有其原有之爵禄,从而获得吉祥。故曰:“或从王事。”但是过刚易折,强极则辱,上九处讼之极,不可长久,终则必败。而六三跟随王者做事,因王者终败,六三所为之事业亦不可成。楼宇烈先生认为,“或从王事,无成”之意为“随着去完成王者之事,而不敢独自完成事业”[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2页,校释[二六]。。笔者以为,将“无成”解为“不敢独自完成事业”不妥,“无成”二字,直接从字面意思理解即可,即指“未获成功”“未完成事业”。

讼卦六三爻“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之大意为:六三以柔顺上应于上九,虽然一开始可能会遭遇一些磨难,处境艰难,但是只要坚守正固,自律不争,必将守得云开见月明,继续保有原先的爵禄,获得最终的吉祥。其间,应跟随上位者做事,不可与之相违逆,以免惹来祸端。只是上位者过刚易折,其事业终不可成,故虽随王者做事,亦不可陷入太深,以免将来无法抽身,不可自拔。若以处于讼事之中的当事人而言,则指不可主动招惹他人,引起纷争,但如果是他人无故侵凌你的权利,则可起而应之。虽然一开始会遭遇一些磨难险阻,但是只要秉持正固之心,最终你的财富、权利都能获得保全。在诉讼过程中还需注意,若对方当事人态度强硬蛮横,不可与之置气较真,否则不但生气上火,还易惹出祸患,只需按部就班,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即可,最终对方必将自食其果,不得善终。

四、“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四之所以“不克讼”,是因为其轻启讼事,无理侵犯初六,而初六能分辨道理,陈述曲直,故九四必败。“复”之意为“反”或者“返”,而“命”之意争议颇多。王弼认为九四处上讼下,虽有欺凌初六之事实,但其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大,只要及时止讼,就能够阻止恶劣后果的发生,故将“命”解为“本理”,“复即命”即“反从本理”,亦即改变之前与初六争讼的做法。孔颖达从其解。朱熹认为:“命,正理也。”其解释与王弼并无二致。渝,变也。故全爻之意为:九四虽然会败诉,但是“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高亨先生则别出心裁,认为“命”指“命令”,而“渝”应读为“谕”,“告谕”之意,“命”与“渝”两字合为“命渝”,指君上之命令告谕。故高亨先生认为讼卦九四爻,爻辞之意为:“人不胜诉,则返而从君上之命令告谕。又筮遇此爻,占问安否则吉。”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9页。

笔者以为,九四所应为初六,其“不克讼”之缘由初六爻已解,此爻并未涉及君上,硬将“命渝”解释为“君上之命令告谕”,有突兀之感。且纵观整个讼卦,其基调都强调不应争讼,争讼必败,即便一时得胜,终将受损,九四爻亦不应例外,故将“复即命渝”解释为“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更符合讼卦的整体精神气质。基于此,笔者采王弼、孔颖达、朱熹等人之通说,将讼卦九四爻解为:九四无理侵犯初六,故讼事必败,但因九四乃讼事发起之人,有进退之余地,故只要其反就本理,改变之前与初六争讼的做法,积极撤诉,安于正道,不再侵犯初六,就能获得一个较好的结局。

五、“九五:讼,元吉”

九五为阳爻,居刚位,又处上卦中位,既中且正,守正中之道,为大人得位之象。《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王弼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9页。九五乃尊位,为主持讼事之大人。居中则不会偏帮一方,持正则心无邪曲,若遇此公正廉明之大人,则讼事必能获得秉公而断的结果,对于涉诉之人而言,自然上上大吉。

高亨先生则认为此九五非指听断狱讼之大人,而是涉诉之讼者,所谓“中正”,指“讼者行其中正之道也”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90页。。笔者以为高亨先生之解不甚妥当。首先,《周易》九五为尊位,而涉诉之讼者,即便守中正之道,亦当不得尊位。其次,讼卦六爻之中,初六、六三皆谨守己道,在他人无理犯己的情况下,尚且要受到言语谴责或者艰难磨砺,方得“终吉”,何以九五只需守中正之道,就能获得“元吉”?最后,只有将九五解为秉持中正之道之大人,方能与讼卦卦辞之“利见大人”相呼应。正因为“见大人”,方得“元吉”之结果。

《周易》之中,占卜结果为吉祥的,分别为“吉”、“大吉”和“元吉”,其中占得元吉为最佳,可谓上上大吉。纵观周易六十四卦,仅有五处出现“大吉”,十五处出现“元吉”,而《周易》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反对争讼的,却在九五爻辞中出现“元吉”,且并无任何条件,简单直接的三个字:“讼,元吉。”可以看出,古人对于司法审判官员秉持中正之道听断狱讼之强烈渴望,亦与绵延千年至今不衰的清官情结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六、“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锡”通“赐”,赏赐之意。“鞶带”即“大带”,乃周代时官服上天子王侯所赐的饰品,以革制成,大夫以上职位者方有资格佩戴。“褫”即“夺”。上九为讼之极,无理侵凌六三,虽然在讼事上能够得胜,从而获得天子王侯鞶带之赏赐,但是其获得赏赐非因有德居之,而是通过强讼而得,故难以拥有太久,天子王侯知晓其因,则必反悔,而将所赐之鞶带收回,一天而三夺之,言其必失,荣华不可保。

讼卦以息讼为其精神核心,争讼之人必然没有好下场。上九位于讼之极,争讼必胜,但是虽胜犹败,终朝之间,所赐爵禄三次被夺回,荣华富贵,转瞬烟云。圣人以此告诫人们,切不可有争讼之心,否则,即便你位极人臣,终将身败名裂,不得善终。

《周易》之中,有很多卦都涉及法律,有的涉及当时的法律思想,有的涉及当时的法律制度,但大多是只言片语,甚至有一些需要强行附会,才能跟法律沾边,而讼卦却是专门讲述诉讼行为的,具体而全面。从以上对讼卦卦辞与爻辞的解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下面对其进行梳理归纳,主要包括辩证的息讼思想、清官传统与判例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