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骨干和灵魂,起着通领全篇的作用。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立法依据、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这些内容体现了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对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理解法律、法规的本意起着关键作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各个方面社会关系的重要行政法规。总则部分共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和目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技术进步的鼓励政策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规定体现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为什么制定条例,也就是确定了条例的目的:
1.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这里所说的加强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制定行政法规,是要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关键是要确立相应的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规范和约束,促进整个产业的发展,而不只是为了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设立一些审批、许可、收费环节,增加办事的层次和手续。因此,在找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确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
2.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作了原则规定。本条例在此基础上,确立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
3.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又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也就是保证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鉴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整个建设工程,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必须加强对它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就是本条例要达到的三个目的。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有助于我们理解条例中确立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内涵,更好地把握其精神实质,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从而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做得更好。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内涵的规定。
1.条例的调整范围。凡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都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这些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无论是在我国境内,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进行的,还是在我国境外进行的设计,只要工程是建设在我国境内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对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内涵的确定。本条专门就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作了定义,明确了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也就是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查明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为地基处理、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提供详细的地基土构成与分布、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持力层及承载力、变形模量等岩土设计参数,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与防治措施,以达到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建成后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目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是指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过初步技术经济论证之后,根据建设项目总体需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进行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相关文件。
本条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内涵,有利于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与其他活动区别开,解决了“是什么”和“管什么”的问题,为下一步确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所应当遵循的总原则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的原则,不仅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应当掌握的原则。这一总的原则是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工程的勘察是基础,勘察成果要反映客观地形、地质情况,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和建议。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项事业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勘察报告在反映客观情况的前提下,还应当根据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相应的建议,采取有效而实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既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建设工程的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主导环节,它既是投资者意志的体现,又为下一步的施工打好基础。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三个效益相统一,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产业,不仅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城市长远发展的大计,也关系到广大居民安居乐业的切身利益。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三个效益的统一。
经济效益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直接的主要的目标,也是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展的直接动因。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绘制建设蓝图,才能使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实现其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经济效益也不会持久,更难以长远发展。
社会效益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全社会产生的效果和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也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才能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和肯定,才能受到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帮助,才能有蓬勃发展的可能,并为全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在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还要把环境效益置于重要地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好坏,不仅影响城市的规划,而且将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三者是辩证的关系,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既有区别,相互不能代替,也有密切的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应当通过政策和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来加以引导和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照的基本程序的规定。
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基础。我国目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这种基本程序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客观需要,在总结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它是建立正常的建设秩序的需要,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益的重要条件,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1.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各个环节和阶段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又是互相联系的整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和质量。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都是为了获得投资的预期效果,而一个项目能否取得收益以及效益的好坏,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决策阶段,这就需要有一套保证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的机制,这就是基本建设的程序,这是避免重复建设以及投资效益不理想的有效途径。通过每一步的认真、细致的研究论证,由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设是否必要,条件是否可行进行论证,还要通过财务评估对投资收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等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建议和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以保证投资的正确性、合理性。
2.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任何建设项目的实施,首先要进行勘察,摸清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质地理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并进行分析、评价,出具勘察报告。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根据勘察报告,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出设计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才能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这个程序中的每一步是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缺少哪一步或者程序颠倒,都会造成严重恶果。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不顾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有的甚至不勘察,仅凭设计人员的经验和旁边工程的相关材料进行设计、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强调建设工程程序的重要性,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的程序逐步进行,这也是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违反这个程序,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的规定。
1.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主导环节,这一环节出现的不良市场行为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目前,地方保护、部门垄断、勘察设计单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客观上是存在的。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是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
(2)监督管理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只能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本条例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的管理、对发包与承包的管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以及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3)行政机关行使的监督管理不同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有关的政策、规章、办法、标准,颁发资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等。政府部门的这种监督管理主要是为了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特别是有关安全、抗震、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具体来说,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必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得到彻底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效果,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消化吸收国内外的最新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因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一直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关心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2月13日发出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同年7月11日,建设部也发出了《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确保其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通知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工作程序的控制、后期服务工作、技术档案管理、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规范、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以及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对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三章专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因此,本条再次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对于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鼓励技术进步和采用现代管理方法的规定。
1.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工作,要求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保障,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使勘察、设计工作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方法,不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能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的要求,质量振兴的主要目标是:经过5~15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如工程勘察技术手段的革新,包括卫星定位测量技术(GPS)的应用、施工变形测量技术向着电子化、自动化、智能化方向的发展、岩土工程勘察测试技术现代化等;现代建筑设计技术,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产品并提高其智能化水平,更加注重整个建筑环境、城市环境的整体设计、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的质量,对于经济和节约能源问题更加关注,保护和发展城市与建筑的文化内涵,满足人们对审美、心理、高科技、高个性生活的要求。
2.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要采用现代的管理方法。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水平,除具备高新技术外,还要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劳动者素质的提高。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努力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其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重视单位内部的管理,结合勘察、设计体制的改革,不断创新,使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第三,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素质一般是比较高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应当更加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知识的更新,这是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根本保障。
本条专门对建设工程活动中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的采用作出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科技进步、科学管理的重视,促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