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囊全集上(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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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寿 宋元献

李孝寿为开封尹(1),有举子为仆所凌(2),忿甚,具牒欲送府(3)。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4):“不勘案(5),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仿尹书制,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6):“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边批:快甚!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注释】

(1) 李孝寿:北宋末年人,徽宗时为开封府尹。

(2) 凌:欺凌。

(3) 具牒:写下诉状。

(4) 花书判:用花体字签名的判决书。

(5) 不勘案:不用审问。

(6) 幡然:突然改变主意。幡,通“翻”,变动。

【译文】

李孝寿任开封府尹时,有个举人被仆人欺凌,十分愤怒,写下诉状想要送到开封府去。同舍的另一个书生劝导调解,很久才释然,他开玩笑地拿出诉状模仿李孝寿花体字签名的判决书写道:“不必审问,处杖刑二十大板。”仆人第二天拿着诉状到官府,控告他的主人模仿府尹的判决,私自用刑。李孝寿立即把举人追拿到案,举人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李孝寿突然改变主意说:“所下的判决正合我的心意!”按照判决的数目杖责仆人并向那个举人道歉。边批:痛快极了!当时都城里数千仆人,没有一个再敢放肆的。

宋元献公罢相守洛(1)。有一举子,行囊中有失税之物(2),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携?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胡可长也?”但送税院倍其税,仍治其奴罪而遣之。

【注释】

(1) 宋元献公:宋庠,字公序,谥元献。宋仁宗时官至同平章事、枢密使。后被劾罢相出知河南府。英宗时封郑国公,以司空致仕。洛:指河南府,治今河南洛阳。

(2) 失税:漏税。

【译文】

元献公宋庠被罢黜宰相之职出知河南府。有一个举人,行囊之中有漏税的东西,被仆人告发。宋公说:“举人进京参加科举考试,谁不携带一些行李?不能深入追究。如若仆人控告主人,这种风气怎么可以助长呢?”只把举人送到税务部门双倍缴税,却治了仆人的罪后打发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