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治理机制与信贷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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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治理机制

本书将治理机制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在内部治理方面,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来自为公司提供资源的资源提供方,从会计角度来说,主要是公司资金的来源方,即负债提供方和所有者权益提供方。来自负债提供方的治理成为债权人治理,来自所有者权益提供方的治理成为股东治理。然而,银行债权人较为分散,并且各债权人借款额相对于银行借款规模来说较小,债权人没有充足的动机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在监督中普遍存在债权人“搭便车”的情况,使得债权人治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书对银行的内部治理主要研究股东治理。具体来说,本书将股权分散度作为内部治理的主要代表进行研究。在外部治理方面,由于本书主要研究的是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涉行为,因此选择的外部治理因素应该能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制约。基于此,本书选择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2011)编制的市场化指数数据作为外部治理的考察因素。该数据罗列了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7—2009年的市场化指数以及各分项指标(包括金融市场化指数),较好地反映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