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三级预防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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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职业病概述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职业病防治属于该纲要中“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健全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职业病防治迎来了历史性机遇和挑战。如何有效防治职业病成为了预防医学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三级预防理论作为疾病预防的法宝,特别是一级预防,可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疾病的发生,职业病是一种可预防的疾病,阐述职业病三级预防理论和实践,对于消除或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一、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在医学含义上,广义的职业病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力的疾病,即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均可称为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也对职业病进行了定义,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也就是指目前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规定的共十类132种法定职业病。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法定职业病的病种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可能随时进行修正。本书中所涉及的法定职业病以目前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为依据,同时考虑了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可见劳动者在直接或间接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时,不一定都会发生职业病,职业病需必备如下4个条件:

(1)患者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因从事职业活动导致的患病。

(3)必须是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具有5个特点:

(1)病因具有特异性:只有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后才可能患职业病。在诊断职业病时必须有职业史、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调查以及现场调查的证据均可明确具体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2)病因大多可检测:病因可通过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评估进行检测。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能呈现剂量-反应关系。

(3)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不同:在不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不同的发病集丛;由于接触情况和个体差异不同,可造成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不同。

(4)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仅指治疗患者,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加强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三、职业病的分类及调整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至九类99种。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十类115种。2013年,为了切实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综上可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会随之进行不断的更新和修正。目前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共十类132种,具体如下: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1.尘肺病(肺尘埃沉着病)(13种)

矽肺(硅肺,硅沉着病),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病。

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

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3种)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中毒,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

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11种)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3种)

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与2002年的《职业病目录》相比,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进行了调整。第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第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第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除对分类名称进行调整外,《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还对职业病病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增了18种职业病,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将职业病病种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倾斜,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倾向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具体调整内容见表1-1和表1-2。

表1-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的18种职业病

表1-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16种职业病

续表

2021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发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的十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十二类146种职业病。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二类16种职业病

新增两类职业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和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包括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期腕反复用力、振动及极端姿势作业)、肘(鹰嘴)滑囊炎(限于肘长期反复用力姿势作业)、肩峰撞击综合征(限于肩关节长期过度上举及外展作业)、腰椎间盘突出症(限于重复搬运重物或过度弯腰作业、接触全身垂直振动的作业)、膑前滑囊炎(限于长期蹲跪姿作业)、半月板损伤(限于长期蹲跪姿作业)等6种职业病。原《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其他职业病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1种职业病。

在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限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新冠病毒感染者或新冠肺炎病人,或者接触新冠病毒或被明确新冠病毒污染物品的劳动者)、病毒性肝炎(限于职业活动中经血液传播途径感染的乙、丙、戊型病毒性肝炎的劳动者)、结核病(限于职业活动中接触结核感染者或结核病人的医疗卫生、疾病控制及有关研究人员)、血吸虫病(限于血吸虫疫区,因职业活动中接触疫水作业的劳动者)4种职业病。

职业病肿瘤分类中,增加镍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增加丙烯腈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病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分类中增设3个开放性条款。

2.修改1种职业病名称

在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将“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修改为“粉尘或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删除1种职业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删除“杀虫脒中毒”。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解释了调整职业病目录的主要考虑要点及新增职业病的可能。截至2022年6月8日,尚未见到正式版本发布。

与我国不同,美国在职业病名单上采取的是开放性的态度,即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均被认定为职业病,没有法定的职业病名单,相关研究机构提出的建议性名单主要有急慢性中毒、气管类疾病、职业性癌症等217种。欧洲的职业病名单大致有三类,一类以瑞典为代表只要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即可被认定为职业病;一类以法国为代表,职业病认定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过敏反应引起的疾病、潜水病、肿瘤、尘肺病等,并且规定了每种疾病的症状、工作类型和接触时间限制;第三类以英国和德国为代表,职业病名单限制介于瑞典和法国之间,有统一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在职业病的定义上比较宽泛。日本采取的是开放性职业病名单,该名单由伤害所致疾病,物理因素所致疾病,作业方式所致疾病,化学物质所致疾病,吸入粉尘所致疾病,细菌、病毒引起的疾病,致癌物、致癌性因子或致癌性工程作业引起的疾病等9类构成,但在每一类中均有一条开放性的条款,即在9类中其他未被列入职业病的疾病,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也可按照职业病对待。

在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综合各国的职业病类别,修订的《职业病名录》中将职业病分为四大类,分别是由职业活动接触引起的疾病包括化学因素41种、物理因素7种、生物因素所致疾病和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等共9种;特定靶器官系统的职业病包括呼吸疾病、皮肤病、肌肉骨骼疾病和精神行为障碍合计49种;职业肿瘤如接触石棉、苯等21种因素引起的癌症以及其他疾病如矿工眼球震颤和1条开放性条目。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调整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和其他因素(3种),共6类(表1-3)。

表1-3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续表

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外,在职业卫生评价过程中,也可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来源不同分为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和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3个类别。

五、我国职业病的发病态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我国职业病危害现状不容乐观。职业病发病虽有下降趋势,职业病报告人数仍居高不下,见图1-1。2019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19 428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5 947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15 898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623例,职业性化学中毒778例,职业性传染病578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64例,职业性肿瘤87例,职业性皮肤病72例,职业性眼病53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5例,其他职业病11例。

图1-1 我国2010年至2019年十年期间新增职业病病例变化图

注:其他职业病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指的除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以外的其他7类职业病。

六、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措施

面对我国的职业病发病态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迎来了新的机遇、挑战和任务。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在国务院召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疾病、重点环节,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决防控职业病危害,增进广大劳动者的健康福祉。

2018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将职业病防治归属于“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规划指出到2020年,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显著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上述规划目标目前已基本完成。

2019年7月,国家“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中设立了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强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85%及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及以上。

综上可见,健康中国战略以及相应的措施改革,为新时期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我国职业病的形势,健康中国战略也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曾 强 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