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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第一,对于环境刑法、环境民法、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贯通、相辅相成形成理论上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为环境犯罪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了法律依据,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有利于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公正。从我国目前环境犯罪被害人所处的状况来看,进行有效的法律救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在环境立法之中体现国家法律层面的公平公正,同时还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促进法律生态系统的和谐健康发展。所谓法律生态化,是指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当代生态学原理为理论基础,将社会中可以起到作用的、有规律性的、普遍性的法律法规,以生态文明的发展为理念,以此来实现维护环境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处于一个和谐、共同发展的生态系统。法律生态化的提出主要是对已经产生的违背法律生态的现象进行修复和弥补,以便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2.现实意义
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保障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通过对环境犯罪行为人的惩治及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使环境犯罪被害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同时也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环境法律效应,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同时进行合理配置,尽量避免因为无知或者钻法律的空子而对环境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我们能够将时间和精力放在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上,就能够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避免犯罪被害人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