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续与变迁:唐宋之际的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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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概念界定和研究思路

(一)概念界定

1.唐宋之际

将唐宋作为一个时间段进行考察并非中国史学研究的传统。习惯上,唐宋经常被分为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唐代往往与隋、五代构成隋唐五代史,若再延长,则上溯与魏晋南北朝相连,甚至秦汉。两宋多自成系统,也经常与辽夏金元构成一个研究单元,抑或与明代放在一起讨论。这种研究习惯多从制度连续性着眼,认为汉唐社会性质相同,宋代则开启历史新阶段。[96]但目前中国史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唐宋并称,这主要受国外史学影响。从制度变革着眼,将唐宋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很早就在日本出现。在1910年,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中使用了“唐宋时代”一词,不过他认为:“这个词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唐和宋在文化的性质上有着显著的差异: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代的开始,其间包含了唐末至五代一段过渡期。”[97]内藤湖南唐宋变革观影响了一个时期日本史学的研究,从唐宋变革和制度转型角度研究唐宋历史成为日本部分史学工作者的取向。日本唐宋变革观也影响了欧美和中国台湾史学,有关“唐宋变革”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中国大陆学者在近些年开始回应“唐宋变革说”,出现了一系列冠以“唐宋”名称的论文和著作。[98]“唐宋”一词成为“一个有着特殊意味、特殊魅力的时间概念”。[99]

尽管“唐宋”并称在今天史学界早已耳熟能详,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仅是一个模糊的时间概念,而试图具体明确它的时间界限并不容易,这要取决于分析的目的。唐宋之际田税制度有其自身发展轨迹,表现出特殊的历史阶段性。故本书所着眼的“唐宋之际”,在时间断限上是从唐开元、天宝之际,历经中晚唐、五代十国至北宋前期。但为了研究需要,个别领域探讨不免涉及唐前期和宋代其他阶段的历史问题。

一般认为,唐代制度变化起于中唐,如陈寅恪在《论韩愈》中指出:“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100]但具体时间则存在不同意见。从经济上,特别是赋役方面来说,两税法多被认为是具体标志。侯外庐就指出,“唐代则以建中两税法为转折点,以黄巢起义为枢纽,处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转变过程中”。[101]内藤湖南也认为唐中叶的两税法使人民摆脱了奴隶佃农地位,开启了新的时代。[102]本书以开、天之际为考察开端绝非否定先贤对两税法意义的论断,事实上两税法在唐宋之际田税制度变迁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两税法的出现不在一时,它存在一个制度的层累过程。制度生成具有滞后性,两税法的确立实际是对地方已有税制运行实态的确认和修补,而变化发端恰在开元、天宝时期。

本书将“唐宋之际”下限重点放在北宋前期。美国学者刘子健著有《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认为:“将宋朝——北宋和南宋——视为一个历史时期却可能是一个陷阱……毫无疑问,南宋初期发生了重要转型。这一转型不仅使南宋呈现出与北宋迥然不同的面貌,而且塑造了以后若干世纪中中国的形象。”[103]尽管北宋和南宋是否发生转型尚值得商榷,但他提出了北宋和南宋的区别问题。不仅如此,北宋中期以后,承袭中晚唐和五代的国家制度在新形势下再次发生嬗变。从田税制度来看,北宋前期对中唐以来赋役变化进行了中央层面的制度化,并在制度承袭基础上加以优化,如确立田赋地方个体税额、折估固定化和杂税的法定认同等。故本书将唐宋之际田税制度的研究下限定在北宋前期。

2.制度

唐宋之际田税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于社会体系中的。关于制度概念和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学科领域都有所区别。中国古代“制度”一词是法令和礼俗的总称。“国家的法令和典章”成分在“制度”寓意中占主要地位,如《易·节》称:“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104]北宋王安石也曾言:“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也必习典礼,明制度。臣主威仪,时政沿袭,然后施之职事。”[105]但“制度”内涵并不局限于此,也经常指礼俗、观念、习惯等,如西汉宣帝认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106]

在现代经济学中,不同经济学流派,甚至同一经济学流派之间,对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对“制度”含义理解不同,主要是由于学者之间不同的分析目的。[107]旧制度经济学派代表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08]这来自他对人的心理动机和生理动机本能的分析,因而将制度归结为人主观心理层面的思想或习惯状态。该学派的另一代表康芒斯则认为“制度”是一个不确定的名词。在他看来,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甚至国家本身,这些组织都是制度。如果从普遍原则角度概括制度行为,他将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09]新制度经济学派则对制度有另外的解释,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10]从规范和约束功能出发,诺斯将制度分为正式法令和非正式约束,正式法令包括法律、法规和产权等,非正式约束则包括道德约束、习惯、习俗、传统以及行为准则。

由此可见,“制度”内涵极其丰富。无论是中国古代制度规范,还是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都完全区别于简单的国家法律条文制度范畴,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和规则。这种约束和规则包括外在的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法规,还有内化于人们思想行为中的惯例、习惯、习俗等。本书所使用的“制度”概念,其意义界定正在于此。

3.变迁

无论是将“制度”归结为一种思维习惯、控制行为,还是一种约束和规范,“制度”必须落实到社会层面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制度也必然随之变化。也就是说,制度是鲜活的,变化是制度运行的常态。由此可见,将制度视为变动的本无可厚非。然而制度变化存在程度和性质问题,特别是唐宋之际制度变化涉及“变革”和“转型”的争议。故为避免用词上的含糊和发生歧义,本书在行文中采用“变迁”这一中性词语。

关于对唐宋社会变化使用“变革”和“转型”称谓的争议,罗祎楠进行了梳理。[111]使用“变革”一词来自日本学者“唐宋变革”理论,英文翻译为“Tong-Song Transition”。关于Transition,韦氏字典对该词的解释是:a movement,development,or evolution from one form,stage or style to another。其中含有发展、进化的意思。而主张使用“转型”一词发端于美国学者郝若贝(Hartwell),他在《750~1550年期间中国的人口、政治和社会变迁》(Demographic,Political,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 China,750-1550[112]一文中,将日本学者讨论唐宋变革时使用的Transition一词改变为Transformation。按照韦氏字典的释义,Transformation中含有变化的义项是指:an act process of transforming or being transformed。其动词Transform的相关义项是:(1)to change in composition or structure;(2)to change the outward form or appearance of;(3)to change in character or condition。可见,Transformation不包含发展进化的意义,只是由一种形态转向另外一种形态,两种形态间也是一种平等关系。因此,被翻译为“转型”。尽管郝若贝试图避免使用Transition一词的预设色彩,但选择Transformation事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既然存在转型,就需要界定从何种型构转向而来,向哪一种型构转化。同时,转型存在外表和性质的变化,在制度变化过程中,有的制度外表没有发生变化,但性质已经转变。而有的制度虽然外表发生变化,但性质并没有改变。故转型一词仍然不能消除对制度走向的预设性色彩。

本书选用“变迁”一词来表达制度的走向。“变迁”着眼于制度的变化和迁移。英文应为“Change”,如道格拉斯·C.诺斯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英文书名为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113]制度变迁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发展和变化,其性质和形式也可能保持固有的状态。按照香港中文大学张小军博士的观点,在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中,有三种路径力量在起作用,即Revolution(革命)、Evolution(演进)[114]和Involution(内卷)[115]。顾名思义,革命是一种间断性的、突发的、后果极其严重的制度改变与更替,即从一种社会制度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制度。而演进或进化,则是一种相对缓和的、连续性的、沿革式的缓慢社会变迁。与前两者不同,内卷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体系或制序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在同一个层面上内缠、自我维系和自我复制。[116]由此可见,制度变迁存在多种形式和路径。使用“变迁”一词,能尽量避免制度变化的预设性色彩,接近制度变化的初始含义。

实际上,使用“变迁”一词还有制度承续的观照。就唐宋时期制度变化而言,许多学者强调制度的连续性特征。先师任爽早在2005年接受《历史教学》杂志编辑采访时就谈道:“我一直认为,唐宋时期在整个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连续性相对较强的阶段。这种连续性几乎处处都有表现。无论是经济层面、政治层面、文化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也无论是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可以看出这种连续性。特别是在制度层面,连续性就更加明显。”[117]继之,先师任爽在《唐宋制度史研究丛书·总序》中亦称:“唐宋史的特征是‘连续’而非‘变革’。尽管这一时期中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的变化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却从未逸出古代中国历史演变的传统格局。”[118]同样在2005年,《唐研究》组织了“唐宋时期的社会流动与社会秩序研究”专号,邓小南和荣新江在序中将唐宋看作“延续”与“更革”交互的时代,指出:“这既是因为两个时代在政治、制度、思想以及文化成就上的连续性,牵动着我们对‘文化巅峰’的自豪记忆,当然也是因为两段历史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差甚至‘断裂’。”[119]可见针对“唐宋变革论”,学界早有对唐宋之际历史连续性的强调。近年来对“唐宋变革论”的理论检讨越来越多,其中李华瑞从多重视角对“宋代近世说”即唐宋变革论进行了全面分析,明确主张唐宋史研究应当翻过这一页。[120]在唐宋史研究的理论检讨中,有更多学者重申唐宋历史的连续性而非断裂。如包伟民在《宋代城市研究》中反诘道:“过度强调唐宋间历史的断裂,是否会遮盖问题的另一侧面——连续性?”[121]张邦炜评价当前宋史研究时也谈道:“用对比法研究唐宋变革,其长处在于凸现更革,其弊端则是忽略延续,片面性较大,容易割断历史。唐宋变革不是突变,而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漫长渐变过程,很难一刀两断。”[122]正鉴于此,本书对唐宋之际田税的变迁研究着力体现其历史的连续性。

(二)研究思路

本书对唐宋之际田税制度研究是沿着制度结构演进、制度实施机制调整以及制度变迁影响三个层面进行的。其中,制度结构演进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唐宋之际的田税和附加税加以探讨。制度实施机制则是对田税征收管理调整的揭示。制度变迁影响主要分析了田税制度变迁对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影响。在研究过程中,首先注重田税制度变迁的过程研究,努力把握和捕捉导致制度变迁的关键性政策、制度和节点。其次注重田税制度不断重构和重塑过程中与其他制度间的关系,展现制度变迁的多元动力。

第一章“田税的变迁”。通过考察两税法的形成、两税法在中晚唐和五代十国的整合以及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等制度过程,从整体上勾勒出唐宋之际田税变迁的演进趋势和特征。唐前期义仓地税的征收实践和安史之乱以后的财政凋敝促使田税地位逐步提高,并成为两税“田亩之税”的重要内容;两税确立地税和户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顺应了地方税制的运行方式,但也造成了税权下移和田税对户税的消解。中晚唐时期是田税对户税的隐性消解阶段,至五代十国时期,开始新的田税制度建设。履亩而税也促使作为征税对象的土地进一步细化,宋代田税开始转向内在的组合变换。

第二章“田税附加税的演进”。该章注重考察唐宋之际征税对象向田亩转变的过程,田税附加税的种类增多和功能增强的趋势以及宋代对田税附加税的整合。首先探讨了唐前期的田税附加税,认为它尚处于中央法令的规范之内。接着分析了唐宋之际田税附加税的三次高潮,揭示了它们与征税对象由人丁向田亩转变的同步趋势。然后着重讨论宋代“杂变之赋”的形成与整合,认为“杂变之赋”向单一性的田税附加税演进,并发挥了重要辅助税种功能。通过研究发现,由于附加税随正税附加,唐宋之际附加税随田税地位的上升而凸显,同时,附加税的整合也与田税转向内在变化呈现同一特征。

第三章“田税的地域差异”。该章对田税地域差异形成的原因、唐宋之际田税地域差异的动态表现以及宋代对田税地域差异的规制及限度进行了细致考察。认为中国古代根据地域差异定税的思想和唐宋之际税权下移是田税地域差异形成的原因。唐宋之际不仅有两税税额、税率的“轻重相悬”,也有中央和地方规制田税中形成的地域特色,五代时期随着天下瓜裂,地域差异更剧。宋代曾试图努力消除这些差异,但只能局限在个别领域。唐宋之际田税的地域差异固然与该时期的社会背景相关,但从它与田税地位同步上升来看,更应归诸田税自身的内在特征。

第四章“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该章探讨了在田税制度结构改变之后田税征管模式的相应变化,以及与田税征管紧密关联的土地和户口制度的调整。户帖的出现和户钞的完善体现了对纳税人田税征管的加强。逃田立租、任充永业和移产割税则是土地与税额紧密结合后田税征管的趋势。在土地管理上,统计手段逐步强化,对土地交易的控制也转移至割税上。而据地造籍、主户与客户之分以及形势户籍的出现则是户口制度调整的表现。这一切都形成了唐宋以降税收乃至社会管理的新特征。

第五章“田税变迁的影响”。主要分析了田税制度变迁对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影响。定额田税不仅促使国家财政进行定额化管理,也造成了农业税收益走向停滞和萎缩,从而促使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多元化的进一步增强。随着履亩而税的推行,国家惠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的联系日益紧密,因而推动了农业发展。同时,税收货币化也促使农业生产商业性增强。然而,田税变迁从整体上并未对农民税负和生活状态产生多大影响,说明田税征收额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超越。


[1] 杜佑:《通典》卷4《食货四·赋税上》,北京:中华书局,1988,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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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宝祥:《论唐代的两税法》,《甘肃师范大学学报》1962年第3期;束世澂:《两税法与建中税制改革》,《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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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梁太濟「宋代兩税及其與唐代兩税的異同」『中国史学』第1巻、中国史学会、1991年10月;另收入《梁太济文集·史事探研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557~592页。

[17] 金宝祥:《论唐代的两税法》,《甘肃师范大学学报》1962年第3期;束世澂:《两税法与建中税制改革》,《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2期。

[18] 金毓黻:《唐代两税与宋代二税》,《中国学报》第1卷第1期,1943年。

[19] 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0] 郑学檬:《五代两税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160页;《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78页。

[21] 沈世培:《两税向田亩税的转变及其原因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

[22]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许昌师专学报》1989年第2期。

[23] 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24] 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178~182页。

[25]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664页。

[26] 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27] 船越泰次:《唐代两税法中的斛斗征科及两税钱的折籴和折纳问题》,中译本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485~508页。

[28]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614页;陈明光:《从“两税钱”、“两税斛斗”到“桑田正税”——唐五代两税法演变补论》,《文史》2010年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

[29] 周曲洋:《概念、过程与文书:宋代两税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唐宋历史评论》第4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第207~210页;《量田计户:宋代二税计征相关文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17,第101~121页。

[30] 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文史》第1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

[31] 梅原郁「兩税法の展開—五代、宋の租税制をあぐつて—」『历史教育』17~6、1968年。

[32] 吴树国:《五代十国时期吴、南唐田税考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33] 包伟民:《唐宋转折视野之下的赋役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周曲洋:《概念、过程与文书:宋代两税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唐宋历史评论》第4辑,第196~217页。

[34]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

[35] 李锦绣:《试论唐代的税草》,《文史》第3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2;《唐前期的附加税》,《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

[36] 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

[37]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1;《从“两税外加率一钱以枉法论”到两税“沿征钱物”——唐五代两税法演变续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5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8] 鈴木俊「唐の戶稅と靑苗錢との關係に就て」『池内博士還暦記念東洋史論叢』座右宝刊行会、1940年;日野開三郎『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学論集』第三巻『唐代両税法の研究 前篇』三一書房、1981年。

[39] 日野開三郎「五代の沿征に就いて」『史渊』13、1936年;周藤吉之「南唐·北宋の沿征」『東洋史論叢:和田博士古稀記念』講談社、1961年。

[40] 郑学檬:《五代十国的杂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

[41] 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文史》第14辑。

[42] 梁太濟「宋代兩税及其與唐代兩税的異同」『中国史学』第1巻、中国史学会、1991年10月。

[43] 赵雅书:《宋代的田赋制度与田赋收入状况》,台北:台湾大学文学院,1969。

[44]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45]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46] 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

[47] 黄纯艳:《宋代财政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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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日野开三郎:《论唐代赋役令中的岭南户税米》,辛德勇译,《唐史论丛》第3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第52页。

[50]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中华书局,1963。

[51] 李锦绣:《唐前期“轻税”制度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唐代财政史稿》上卷。

[52]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664页。

[53] 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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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

[56] 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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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日野開三郎『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学論集』第四巻『唐代両税法の研究 本篇』271~281頁;王永兴:《中晚唐的估法和钱帛问题》,《社会科学》1949年第2期;吴丽娱:《浅谈大历高物价与虚实估起源》,韩金科主编《’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第523~531页;吴丽娱:《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省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魏道明:《略论唐朝的虚钱和实钱》,《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魏道明:《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李锦绣:《唐后期的虚钱、实钱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1217~1249页。

[59] 张亦冰:《唐宋时估制度的相关令文与制度实践——兼论〈天圣令·关市令〉宋10条的复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1期。

[60] 汪圣铎:《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许昌师专学报》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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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张泽咸:《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兼论唐代徭役的复除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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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尹敬坊:《关于宋代的形势户问题》,《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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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张泽咸:《唐代的客户》,《历史论丛》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64;《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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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71] 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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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74] 葛金芳:《宋代户帖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75] 尚平:《宋代户帖的性质及其使用》,《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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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冯剑辉:《宋代户帖的个案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

[78] 汪圣铎:《税钞、粮草钞和盐钞》,《文史》第15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文史》第14辑。

[79] 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孙继民:《唐宋之际归义军户状文书演变的历史考察》,《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80] 陈明光:《论唐五代逃田产权制度变迁》,《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宋朝逃田产权制度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变迁》,《文史哲》2005年第1期;《“检田定税”与“税输办集”:五代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论稿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

[81] 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

[82] 武建国:《五代十国土地所有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83] 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第31~40页。

[84] 郭丽冰:《略论宋代国家的土地管理》,《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85] 陈明光、毛蕾:《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86] 戴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87]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

[88] 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89] 陈明光:《唐代后期地方财政支出定额包干制与南方经济建设》,《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张安福:《税制改革对唐代农民产业经营和日常生活的影响》,《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侯江红:《唐朝两税三分制财政改革与地方政府农业经济职能》,《中国农史》2011年第1期;王珏、何富彩:《唐代两税法的经济效果——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实证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6期。

[90] 陈明光:《唐宋田赋的“损免”与“灾伤检放”论稿》,《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

[91] 张剑光、邹国慰:《唐五代时期江南农业生产商品化及其影响》,《学术月刊》2010年第2期。

[92]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242~279页。

[93] 孙彩红:《唐后期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新探》,《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94] 田晓忠:《宋代田赋制度研究》,第150页。

[95] 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55~175页。

[96] 如明代学者陈邦瞻在《宋史纪事本末·叙》中称:“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变未极则治不得不相为因,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乎?”(北京:中华书局,1977,第1191~1192页)近现代学者中持此论者更多,钱穆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将汉唐时代作为中国文化的一个阶段,宋元明清时代作为另外的阶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第241~251页)而国学大师王国维、陈寅恪也都注意到宋代开启新时代的意义。王国维在《宋代之金石学》中认为:“近世学术,多发端于宋人。”(《国学论丛》第1卷第3号,1928年,第45页)陈寅恪在《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中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陈美延编《陈寅恪集》,北京:三联书店,2001,第277页)

[97] 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通论》,黄约瑟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第10页。

[98] 参见高明士《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台北:明文书局,1987;宫泽知之《唐宋变革论》,《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2期;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1期;刁培俊《“唐宋社会变革”假说的反思与区域视野下的“历史中国”》,《学术月刊》2013年第2期;张邦炜《唐宋变革论的误解与正解——仅以言必称内藤及会通论等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5期;李华瑞《唐宋史研究应当翻过这一页——从多视角看“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古代文明》2018年第1期;杨际平《走出“唐宋变革论”的误区》,《文史哲》2019年第4期。

[99] 邓小南:《近年来宋史研究的新进展》,《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年第9期。

[100] 陈寅恪:《论韩愈》,《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101] 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上册,第1页。

[102] 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通论》,第10页。

[103] 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赵冬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第4页。

[104] 《周易正义》卷6《节》,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0页。

[105]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69《取材》,北京:中华书局,1959,第734页。

[106] 《汉书》卷9《元帝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277页。

[107]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第2页。

[108]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第139页。

[109]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第86~92页。

[110] 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3页。

[111] 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2期。

[112] 郝若贝:《750~1550年期间中国的人口、政治和社会变迁》,穆仪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9期。

[113]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将此书译为《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

[114] Evolution(演进与进化)这一概念,更多的论述可以见诸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对自发社会秩序的分析和理路。(《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115] 克利福德·吉尔茨(Clifford Geertz)在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时最早使用了“内卷化”这一概念。黄宗智在分析20世纪早期的华北农村时所提出的“过密化”理论,也可以说是对吉尔茨的“内卷化”理论的一种借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第11~12页);另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第53页)一书中,提出了“国家政权的扩张与内卷化”这一概念。

[116] 张小军:《理解中国乡村内卷化的机制》,(香港)《二十一世纪》总第45期,1998年。

[117] 任爽、卞季:《鉴空衡平——任爽教授访谈录》,《历史教学》2005年第8期。

[118] 任爽:《唐宋制度史研究丛书·总序》,赵旭:《唐宋法律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总序”,第1页。

[119] 邓小南、荣新江:《“唐宋时期的社会流动与社会秩序研究”专号·序》,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1~2页。

[120] 李华瑞:《唐宋史研究应当翻过这一页——从多视角看“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古代文明》2018年第1期。

[121] 包伟民:《宋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4,第50页。

[122] 张邦炜:《史事尤应全面看——关于当前宋史研究的一点浅见》,《西北师大学报》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