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
1.《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21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1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法律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
第75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
第37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行政法规及文件
3.《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部门规章及文件
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年1月17日)
第1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
第32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三条 体育事业纳入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
第9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法律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
第7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5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案例指引
1.某新能源公司、某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行政管理(体育)行政纠纷案[2]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上诉人经营的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工作人员不配合被上诉人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在上诉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经被上诉人执法人员释明,上诉人仍未停止营业,上诉人的不配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以及第八十六条,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送达签收对象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有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也可以作为送达对象。当上述签收对象拒绝签收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行政机关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要求收件人提供其身份信息及单位委托其收件的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送达某体告字2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某体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回证中载明的受送达人为“张某、齐某”,在无证据证明齐某具有代收法律文书权限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因齐某拒收而留置送达,送达程序轻微违法。但被上诉人的送达行为并未影响上诉人陈述、申辩及提起诉讼等权利,对上诉人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上诉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于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不应撤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周某、夏某与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案[3]
被上诉人某市政府虽在庭审中辩称其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并无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但对一审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被诉第37号决定并没有提出上诉,上诉人吕某等六人对一审法院撤销该决定也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上诉人确认其要求恢复健身活动场、幼儿园、篮球场、停车场、排污、防洪等生活配套设施并非建设在第37号决定收回的14514.9平方米的土地上,而是在某市政府作出某政收字(2003)第35号《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收回的13579.3平方米的土地上,因此上诉人要求对并非涉及本案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提出要求恢复的请求,显然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3.邓某等与某体育局行政裁定案[4]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某体育局就上诉人邓某等人申请成立“某运动协会”作出的“关于暂不作为某运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双方并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且某体育局作出的函并未对某项目推广中心、某体育经纪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邓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某项目推广中心、某体育经纪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邓某所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
第五条 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行政法规及文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3月1日)
第3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行政法规及文件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
第4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七条 扶持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法律
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
第8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46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
第4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八条 民族传统体育
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3月1日)
第4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2.《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1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体育活动原则
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
第25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
第10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行政法规及文件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17年3月1日)
第4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13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体育产业发展
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行政法规及文件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10月7日)
第8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
第7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和奖励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
第13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7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4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第十四条 对外体育交往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五条 体育宣传周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行政法规及文件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12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